3.15消费维权知识问答【四】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03-13 23:49
字号:
收藏

3·15消费维权知识问答【四】

——用途预付消费卡

一、什么是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答: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凭证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凭证。


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各监管部门职责有?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各部门的职责为:

省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商务、文旅、体育、教育、人社、民政、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不明确的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与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及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相关工作。


三、 经营者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情形有?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或者为消费者办理续卡:

(一)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一年内受到二次以上相关行政处罚的;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哪些欺诈行为?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经营者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以下欺诈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收取消费者费用而故意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以虚假的或者欺骗性的价格标示销售单用途预付消费卡;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作出虚假、夸大等承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五、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哪些内容的凭据?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

(一)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

(三)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以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

(四)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

(五)风险提示;

(六)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转让方式;

(十)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六、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卡的条件?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消费者自购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之日起七日内未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全额退回预收款;消费者因此获得的赠品或者赠送的服务,应当退回或者支付合理的价款。


七、哪些情形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回预收款余额,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一)经营者未按照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的;

(三)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兑付的;

(四)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八、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有权了解哪些信息?

答:根据《甘肃省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时,有权了解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费用、余额退回、优惠折扣、有效期限、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查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要求经营者依照国家规定、合同或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