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首例!一企业因“未按时年报”被罚3000元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11-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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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夏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因未在2022年6月30日前公示2021年度报告,被临夏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此次处罚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以来,临夏州首例针对市场主体“未按时年报”的行政处罚。

市场主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是市场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及时、如实公示年报是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直接体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展现经济活力的重要因素。为避免市场主体因未年报而信用受损,今年以来,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集中宣传、个别指导、网络解读等方式,多渠道宣传年报工作重要性及未按时年报的后果,并3次发短信提醒市场主体按时公示2021年度年报。然而,该公司截止2022年6月30日仍未公示年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临夏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在此提醒广大市场主体:及时年报,把握机遇;主动年报,创造未来;如实年报,积累诚信!不报年报,后果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