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0-23 15:05
字号:
收藏

为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12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现将我州“铁拳”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临夏县某餐饮店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2月21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在餐厨后堂操作间发现已打开使用过的500克塑料瓶规格装柠檬色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1瓶、塑料袋散装柠檬黄约20克。经立案调查,该餐饮店餐厨后堂厨师在制作面点花卷馍时,添加了约40-50克的柠檬色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共制作300个,获利30元。该品牌添加剂有柠檬黄成分,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在面点制作中不能添加柠檬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构成了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使用的柠檬黄添加剂、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靖县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有机肥料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委托处理通知单》及《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对永靖县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工业产品省级监督抽查中,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粉状),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及《甘肃省2023年废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04-2023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50袋、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1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康乐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3月2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康乐县某烟酒商行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售卖的12瓶“五粮液1618”、12瓶“五粮液8代”、18瓶经典装“国窖1573”、1瓶“剑南春”白酒的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不能提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进一步调查,这三种侵权白酒已销售货值金额3312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54904元,涉案货值总金额880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没收违法所得33120元、罚款2640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河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3年5月18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匿名举报线索,对广河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展示柜摆放“广牧清源”产品包装盒6个、不干胶标签78张、小标签280张,上述包装盒、标签上均标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为其印制不干胶标签、小标签用于参加省、州农产品展销会宣传推广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和政县某金管业店销售劣质燃气具案

2023年3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委托送达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通知单》,对和政县某金管业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所检项目中热负荷、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及《临夏州2022年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218-2022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及违法所得65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