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1-1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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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上线运行和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全州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发布抽查工作计划,根据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抽查任务,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抽查检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监管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中检查实施清单中检查方式为“双随机”并纳入双随机抽查的检查事项。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点领域监管,未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重点领域监管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跨部门综合监管理念,加强协同联动,合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提升智慧监管水平。

第四条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使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双随机”监管子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系统),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各部门如果已有“双随机”监管系统,要将监管数据与省级“双随机”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上传,以保证监管数据统一完整。

第五条“双随机”系统中的监管事项清单、计划制定、任务制定、监管对象录入、监管人员录入;监管对象名单抽取、监管人员抽取匹配;检查计划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数据统计分析、数据存档上报等各个工作环节在“双随机”系统操作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六条抽查系统中产生的监管事项清单、计划制定、任务制定、抽查检查结果等数据自动共享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信用甘肃、甘肃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并定时向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上传。

第七条全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督查、考核评价,均通过抽查系统进行,由抽查系统自动统计并生成监管对象库、监管人员库、抽查计划执行、抽查任务实施、抽查结果录入公示、后续处置措施等工作数据。

第八条全州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和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及检查实施清单作为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内容等。

第九条“双随机”系统检查实施清单中的抽查内容分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专项检查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不设上限。日常检查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进行限制,一般情况不高于10%。

第十条监管对象名录库分为市场主体名录库(企业等市场主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如场地场所、特定产品、行政相对人等)。

第十一条州级单位负责对照监管事项清单,统筹建立全州本业务条线监管对象库,结合监管领域特点和风险分类对监管对象库进行分类标注,包括专项库名称、对象类型、风险分类级别、对应专业监管要求等内容,并加强县(市)单位指导、协调。各级单位按照“谁监管、谁维护”的原则,对照监管事项清单和建库标准,采取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的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辖区的市场主体名录库和分类专项名录库,实行动态维护,确保全面、准确。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名录库包括州、县(市)两级满足业务要求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事业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各级要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建立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的非执法人员专家库,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三条州级单位负责设置本业务条线监管执法人员名录库建库标准(即人员岗位分类标准),包括从事岗位类别、专业监管资格资质等。指导、协调县(市)单位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各级部门按照“谁管理、谁维护”的原则,对照建库标准,通过批量导入和单个添加等方式,在抽查系统中建立本单位从事双随机抽查检查的各类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维护。

第十四条州级单位负责制定发布全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向社会公示。指导、协调县(市)单位开展单部门和跨部门抽查工作。

第十五条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及州级统一抽查和各县(市)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不同地区的抽查比重和其他要求。抽查工作计划应当充分考虑监管对象的存量、监管领域、监管覆盖和执法力量配比等情况。

第十六条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当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于低风险检查对象和守信市场主体,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监管对象、失信市场主体、重点监管领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原则上同一市场主体在一年内被抽中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次数不超过2次(含2次)。对重点领域企业,有多次被投诉举报记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行为、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形的,或因专项整治、特殊事件或上级部门指令等情况另行部署定向抽查的,不受比例和频次限制。

第十八条除年度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任务外,各级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抽查检查。临时抽查检查任务参考年度抽查计划任务执行,执行情况在抽查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

第十九条各县(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抽查工作计划和相关要求,依照“谁制定、谁完成、谁录入”的原则,依据“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任务,依法依规开展抽查检查工作。任务类型分为年度计划任务和临时任务。其中选定为年度计划中某项任务的,其具体信息自动加载到任务表单栏,其执法结果自动归集到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中。跨部门抽查中发起部门要提前与参与配合部门就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比例、检查频次等检查要素进行事先协商确定。实施抽查任务时,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应当预先维护监管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库、监管人员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做到事项合并、检查对象合并、执法人员合并。以随机摇号方式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条摇号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时,采取不定向方式(直接从检查对象名录库所有主体中抽取)、定向方式(按照主体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摇号抽取确定检查对象)进行。抽查系统支持对同一任务的多类检查对象按不同比例分别设置、逐项抽取、合并下达。

第二十一条摇号随机产生检查对象与监管执法人员随机进行匹配,名单通过双随机系统和移动端分发至监管执法人员。

第二十二条同一任务执行时间段内,不同抽查计划设置的任务抽取同一检查对象的,要对不同任务进行合并,由任务执行部门一并实施,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第二十三条任务执行单位根据任务情况,结合本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抽取相应人员匹配到监管检查对象并进行名单锁定,每户检查对象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其中1人为组长。某些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家参与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直接委派。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联合进行随机匹配。

第二十四条参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执法检查人员,其执法范围根据抽查任务确定,不受执法证上载明的区域范围限制。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特殊原因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任务执行部门领导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另行指派。

第二十五条检查组长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要求,负责抽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它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抽查任务。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抽查系统自动匹配或手动选配适用的检查表单,严格对照检查标准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检查实施清单的检查内容根据业务标准由省级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相关业务规则在甘肃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实施清单中制订,并由省级部门统一发布,州、县(市)两级只负责认领和复用。检查实施清单与监管事项对应,明确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操作要领、发现问题情形、后续处理要求等内容。检查表单与检查实施清单关联,便于执法检查人员对照履行以及事后追溯查证。

第二十八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执法检查人员执行现场抽查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系统预查。检查组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检查任务中涉及监管对象相关信息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对象一表单”的方式,确定符合本次抽查任务要求和抽查对象实际情况的检查表。检查表单可以事先打印,也可以应用抽查移动端实施检查后再行打印。

2.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得提前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确需提前告知检查对象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规范着装、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具体方式。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相应检查表中。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应用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实施检查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形成检查结果。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

4.结果审核与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检查组长或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涉及产品质量抽检,按照相关要求录入)录入抽查系统,该检查结果即自动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审核不同

意的,退回执法检查人员重新作出检查结论,再次上报审核。

第三十一条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如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按规定予以及时更正。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抽查任务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任务执行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无错误的予以维持。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因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已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登记许可机关迁移、已关闭停业或正在组织清算等情况,致使任务执行部门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直接形成检查结果,视为完成本项检查任务。对于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检查对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或惩戒措施。

第三十三条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衔接,及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移交给负责日常监督的业务机构进行后续处置。需立案调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初步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后续处置原则上应当在本次检查任务结束三个月内完结,并在后续监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

第三十四条检查中各类检查表和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由检查组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归档长期保存。对通过抽查移动端系统功能记录和拍照等形成的电子数据,可通过抽查系统打印形成归档资料。

第三十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执法检查人员对其实施的检查任务负责,具体包括:检查事项和内容、提取的产品(留样、商品)、提取的证据材料、制作的现场记录、形成的检查结果。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未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等情形,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对已按照相关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检查职责、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未发现问题、检查对象发生事故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等情形,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县(市)可按照本细则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对本地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出细化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临夏州“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