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临夏州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乐某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1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康乐县医疗保障局反馈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问题线索,对康乐县某医疗机构开展核查。经查,该医疗机构分别于2025年8月9日、8月15日销售两支门冬胰岛素注射液,该药品系患者马某于2025年7月12日在某职工医院购得。2025年7月28日,马某在康乐县某医疗机构门诊购药期间,将上述两支胰岛素交由药房工作人员代为管理,工作人员误以为是本单位药品,未依规处置,致使药品再次对外销售,造成药品追溯码重复使用。
查处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鉴于该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成果,并主动整改,完善相关制度。2026年6月2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1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采购主体责任,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严禁使用来源不明药品。完善患者退回药品处置管理制度,严禁回收药品再次销售。广大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常态化开展药房风险隐患排查,严守药品安全底线。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