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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5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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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消费者协会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购买沙发出问题  消协调解获退款

2025年1月15日,消费者投诉称:2024年12月在临夏县某家具城购买沙发一套,后出现质量问题,投诉人与商家联系,商家称只能进行维修,不予退换,投诉人要求商家退货。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7900元货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住宿服务不满意  消费维权退全款

2025年2月9日,消费者金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宾馆接受住宿服务,对服务员推荐的房间不满意要求换房,宾馆以满房为由拒绝,消费者要求退房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还106元并进行了道歉,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租赁引发争议  调解化解矛盾

2025年2月19日,消费者妥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市某机电租赁一台电锤,租金每天80元,缴纳押金1000元,当日拉到工地使用时发现电锤有故障,无法正常使用,与商家沟通退款,商家称要从押金中扣除20元,消费者不认可,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回给消费者所扣租赁费2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餐厅服务不到位  消费维权获保障

2025年5月10日,消费者祁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勒烤肉餐厅接受餐饮服务,祁先生点了一份蒜蓉羊头,上菜后发现羊头未完全熟透,内部仍有血丝。当即与商家协商,商家仅同意退还一半费用。祁先生认为此处理方式不合理,要求商家全额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和解,商家全额退还羊头费用,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购买玉镯有裂纹  消费维权获赔偿

2025年5月26日,消费者胡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22日在永靖县某珠宝店购买了价值4980元的玉手镯一只,回家后发现存在裂纹瑕疵,现要求商家退货或换货。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免费挑选店内价值2500元的其他首饰,之前购买的手镯归消费者所有,消费者非常满意。


手机质量问题  依法维权退还

2025年5月17日,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6日在临夏市某数码店以3400元购买了一部二手小米手机,商家承诺一个月内手机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包退。现手机出现死机问题,且无法恢复,与商家协商,商家只维修不予退货,要求商家履行承诺退货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更换了同价位的另一部手机,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3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四)

擅丢轮胎起纠纷  执法调解终和解

2025年5月29,消费者杨先生投诉称:5月19日在临夏市某轮胎销售店更换轮胎,在该处存放了4个旧轮毂与4条旧轮胎,几天后商家告知旧轮胎已丢弃,投诉人与商家理论时商家态度恶劣,辱骂投诉人,投诉人要求商家赔礼道歉。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将4只旧轮毂以800元的价格回收给商家,丢弃的旧轮胎由于使用价值不大,不再追究,该店负责人向投诉人当面道歉,执法人员现场对商家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诚信经营,用心服务,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网购未发货  消保维权获退款

2025年8月20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8月14日在康乐县某服装工作室通过微信网购了一双运动鞋,商家告知2天内发货,但至今未发货,与商家沟通退款未果,要求商家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商家给消费者退款15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产品质量有问题  执法调解获退款

2025年11月23日,消费者毛女士投诉称:10月21日在临夏市商铺购买了一个皮包,11月9日发现皮包表面出现掉皮问题,要求商家出具三包凭证,如在三包期内则要求商家履行售后义务,给予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更换了一个新皮包,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二手手机与实际不符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8月21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8月15日在积石山县某手机大卖场通过微信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售价4700元,双方约定手机无划痕,完好无损,并发送照片确定好手机为苹果15pro,收到货后手机与实际不符,多处有划痕,与商家协商未果,投诉人要求退货退款,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47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满意。


失信惹纠纷  诚信需当先

2025年11月22日,消费者汪先生投诉称:2025年3月在临夏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更换了两个车辆前减震器总成,商家当时承诺更换的是原厂配件。后续用车过程中,该减震器多次出现异常。2025年8月商家为其二次更换后,问题仍未解决。同年11月,投诉人再次就减震器异响问题与商家沟通,商家坚称所换配件为原厂产品,拒绝承担质保及更换责任,但无法出具原厂证明。经消费者自行鉴定,结果显示该配件既非原厂产品,也与车辆车型不匹配。投诉人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市场监管所投诉,寻求公正处理。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投诉人退还费用2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头发染色不合要求  消费权益获得补偿

2025年9月22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9月20日在永靖县某发型馆染发,商家提供的发色照片与染发后的实际发色不符,与商家沟通,商家为其进行改色,但态度恶劣,且再收取染色费100元。投诉人要求出具收费依据并且赔礼道歉。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向王女士诚恳道歉,并给投诉人补偿2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鞋子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更换

2025年10月20日,消费者祁女士投诉称:10月19日在积石山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双皮鞋,回家后发现一只鞋出现溢胶,鞋跟与皮鞋其他部分有色差,鞋尖出现掉皮,投诉人认为鞋子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商家拒绝。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双。


衣服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11月21日,消费者杜先生投诉称:11月15日在康乐县某服装店购买了一件女士羊毛大衣,回家后发现衣物领口,袖口、腋下以及下摆均开线,投诉人认为衣服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商家不予处理,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并合理解决。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消费者退货退款,给消费者退费799元,投诉人表示非常满意。


诱导消费遭欺诈  消保维权得保障

2025年10月9日,消费者白女士投诉称:2025年9月21日其母亲在永靖县某珠宝首饰销售店换购黄金饰品,店员极力推荐一款号称“一口价”的足金挂坠,称该项链纯度高、品质好,却未对项链存在的其他重要信息(克重)进行说明。之后发现一口价的饰品克重明显比原饰品克重(6.72克)少,店员隐瞒信息诱导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更换。投诉人要求商家以旧饰品克重换购同克重的新品。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店家负责人承诺消费者以旧饰品克重换购同克重的新品。2025年10月18日消费者到店换购了同克重的新品,消费者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私自调费起纠纷  耐心调解退押金

2025年5月26日,消费者蔡先生投诉称:2024年6月23日在临夏市某液化气站租赁气罐(租费每月5元),押金150元。2025年5月23投诉人因不再使用液化气罐,要求商家退还押金,而商家却以液化气罐价格上涨为由将租费由每月5元提高至每月10元,拒绝全额退还押金,投诉人不满,认为商家无故克扣押金,损害其合法权益,要求退还全部押金。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按照每月5元的租费扣除一年的租赁费用60元,将剩余的90元押金退还给投诉人,投诉人表示满意。


虚假宣传售产品  消费权益受保障

2025年4月24日,消费者王女士投诉称:在永靖县某健康生活馆以免费发放礼品为噱头,吸引老年人参加宣讲会,现场宣传其售卖的床垫为磁疗床垫,可治疗心脑血管病、骨骼病、皮肤病,腰间盘突出等多种疾病。2025年4月24日,投诉人家中老人支付17000元在该处购买了床垫(有支付凭证),投诉人认为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要求商家尽快退款。

经查,该店所售产品均按说明书进行宣传,有辅助作用。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进行了退货退款,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员工技术欠佳  企业受损赔偿

2025年3月28日,消费者闫女士投诉称:2025年3月1日在临夏市某美容美体店花费2800元接受修眉服务,纹眉后发现眉毛存在左边宽、右边窄、一长一短等明显粗细不一的问题,联系商家不予处理,投诉人不认可,要求商家给予合理的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补偿20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运动鞋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5月2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康乐县服装店购买了一双儿童运动鞋,孩子正常穿着过程中鞋面出现开胶问题,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投诉人认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退货处理。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货退款,退还299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产品质量不保证  消费权益获保障

2025年7月2日,消费者段女士投诉称:5月17日在永靖县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双儿童运动鞋,后鞋子出现脚后跟破损,后来商家给其更换,但商家拒绝提供更换后鞋的质保和三包凭证,称后续不在售后,投诉人对此不认可,要求商家提供质保或三包凭证。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承诺更换的鞋子提供两个月质保,消费者非常满意。


电动车三包期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解决

2025年8月11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称:2024年8月15日在积石山县某新能源电动汽车商贸中心购买了一辆三轮电动车,商家承诺三包期限为一年,2025年8月1日电动车出现突然加速问题,商家推诿不予维修,投诉人要求维修。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予维修,经测试电动车已正常行驶,消费者表示满意。


电锅质量有问题  消保维权获退款

2025年7月29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康乐县某厨具店购买了一款电炒锅,回家后发现商家提供的电炒锅内壁漏电,联系商家时商家不予处理,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货退款,给消费者全额退款16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酒店住宿受损失  消保维权得保障

2025年7月28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7月27日在永靖县某酒店通过抖音平台订购房间住宿,银行卡支付106元,但在办理入住时商家称投诉人未在抖音平台订购,不予提供服务,与商家沟通商家不予,投诉人要求商家尽快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通过平台给消费者退还房款106元, 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消费维权忙  执法秉公正

2025年1月17日,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在和政县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枚一口价黄金戒指,克数为2.96克,价格2100元,当时商家承诺消费者任何时候都可以更换同款的新戒指。2025年1月10日,由于消费者不慎将戒指弄坏,要求商家更换,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称由于戒指是人为损坏,厂家不予维修,最后商家向消费者退款20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质量问题难说清  执法调解得解决

2025年2月14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2025年1月7日在临夏市某机械经销部购买了一台压面机,价值3300元,到货后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随即把商品退回给商家,商家收到货后一直不予退款。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退还消费者2500元,产品退回,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产品性能不齐全  消费权益受保障

2025年5月10日,消费者魏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4日在永靖县某经营门店购买了一台扫地机器人,充满电离开充电桩无法正常工作,与商家协商,商家称只能更换,但店内无同型号产品,投诉人要求商家给其退货退款,商家不予。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与品牌总部取得联系,并上传发票给总部,等待总部退款。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电动车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解决

2025年4月9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2025年4月5日在康乐县某电动车专卖店购买了电动车一辆,现电动车车架歪斜,商家称是人为原因导致不予更换,投诉人要求检测,如确为产品本身质量问题,要求免费更换车架。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维修好了电动车,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防晒网尺寸不合适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5月30日,消费者梅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29日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了和政县一无名商铺的防晒网,总价值570元,包装注明防晒网规格长50米,宽10米。收到货后发现防晒网长47米,宽9.4米,甚至中间部分宽度为8.6米,与包装注明的尺寸严重不符,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并要求商家承担必要的经济损失,商家不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57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酒店服务有问题  市场监管保权益

2025年5月6日,消费者宗女士投诉称:2025年5月3日在去哪儿网平台预定了和政县某酒店三间房,其中一间房间为总统套房,房价为1035元,到入住当天晚上23点左右进入房间时,发现该间内有位男性外人醉倒在房间地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要求酒店赔偿损失,酒店不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帮助予以解决。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酒店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该房间房费1035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轮胎有鼓包  消保调解获退换

2025年4月2日,消费者陈先生投诉称:2025年3月9日在康乐县某真空补胎店购买了一款轮胎,现轮胎出现鼓包的问题,轮胎上的标签标注“鼓包免费换”字样,投诉人要求更换时,商家拒绝。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投诉人更换了新轮胎,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手机质量有问题  市场监管护权益

2025年5月18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25年5月17日在永靖县某手机店购买的手机出现卡顿问题,认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商家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如有问题,要求退货。

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当场给消费者退货退款,退还手机费用1875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

蛋糕尺寸不合适  消保维权得补偿

2025年1月17日,消费者马先生投诉称:在康乐县某食品有限公司处购买了8寸生日蛋糕,收到货发现生日蛋糕尺寸为6寸,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商家给消费者赔偿给50元现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电炒锅有质量问题  市场监管保权益

2025年2月25日,消费者马女士投诉称:2024年9月12日在康乐县某电子商务中心店通过微信购买一口电炒锅,三包期为1年。2024年9月15日到货后,使用过程中电炒锅有漏电现象,与商家多次沟通,商家不不予退换货,要求商家尽快退货退款。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新产品,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二手车质量有问题  消保调解获退款

2025年1月19日,消费者投诉称:2025年1月2日通过快手平台从东乡县某车行购买一辆奥迪Q3二手抵押车,价值56000元,商家保证车辆无大事故,并保证该车如有大事故,可以退车。投诉人购车后发现该车有异样,经4S店工作人员检测,该车为事故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随即向商家提出退车,但商家拒不退车,表示可以给予适当的修车费。投诉人坚决要求退车,商家不予。

经查,投诉人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向消费者退款560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购买裤子有破损  市场监管护权益

2025年2月21日,消费者罗女士投诉称:2025年2月20日在永靖县某服装店购买了一条裤子,离店后发现裤子右侧口袋面料破损,立即返回店内要求处理,商家认可但拒绝处理,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货退款。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更换同等价位的裤子,消费者非常满意。


购买商品受损害  消费权益受保障

2025年1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2025年1月5日在永靖县某店购买了一双皮鞋,在三包期内穿着时鞋边严重开胶,现要求商家尽快更换并给予合理解释,商家不予。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128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锅具有磕碰痕迹  市场监管保权益

2025年1月18日,消费者汪先生投诉称:在积石山县某五金店购买的锅具,未使用的情况下发现有磕碰痕迹,现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不予。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忽视设备维护  事发惨遭赔偿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一)2025年1月6日,消费者张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市某停车场接受停车服务,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由于起落杆发生故障,车辆发生刮蹭,造成损失。投诉人现场与停车场管理人员进行交涉,管理人员不予处理。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停车场和停车系统的厂家共计赔付车辆维修费用300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接受服务受损害  消费权益受保障

2025年1月31日,消费者罗女士投诉称:2025年1月18日在永靖县某店接受美甲服务,做的美甲于1月22日开胶,1月30日分层开裂,消费者认为不合理,与商家协商解决,商家不予,要求商家退款。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128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9日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开展“小红伞”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行动

聚焦计量监管  护航民生消费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开展“小红伞”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行动

红园广场小红伞市场,作为临夏市最具代表性的便民早市,汇聚了州内各地特色美食,既是本地群众日常采购的首选之地,也是外地游客感受临夏烟火气的必打卡地,承载着群众的民生期盼与城市的烟火温情。为切实规范小红伞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整治计量作弊、缺斤少两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3月4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州计量测试检定所、临夏市市场监管局,在该区域集中开展了计量器具专项执法检查和免费检定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以与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电子计价秤、电子台秤为重点,执法人员全程监督检定过程,配合专业人员核查器具误差、强制检定情况及合格标识的有效性,严查私自改装、破坏计量准确度等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计量器具投入经营。

执法中,工作人员向早市及周边经营户、消费者解读计量法规、普及计量和维权知识,引导经营户诚信经营、履行主体责任。现场群众积极咨询,高度认可整治举措。工作人员同时鼓励群众主动监督、举报“缺斤少两”等行为,提升全民维权意识,守护小红伞早市计量公平,让这抹“红”成为群众放心消费的象征。

此次联合执法检定工作,累计检定各类计量器具279台,检出不合格器具20台,检定合格率93%。针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向经营户下达整改通知,对无法整改的器具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有效震慑了计量作弊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交易秩序。

下一步,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深化“计量为民、执法护民”理念,进一步加强与计量检定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常态化加大市场计量器具执法检查和宣传引导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计量违法行为,全力为广大消费者打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