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聚焦计量监管 护航民生消费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开展“小红伞”市场计量器具专项整治行动
红园广场小红伞市场,作为临夏市最具代表性的便民早市,汇聚了州内各地特色美食,既是本地群众日常采购的首选之地,也是外地游客感受临夏烟火气的必打卡地,承载着群众的民生期盼与城市的烟火温情。为切实规范小红伞市场交易秩序,严厉整治计量作弊、缺斤少两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3月4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州计量测试检定所、临夏市市场监管局,在该区域集中开展了计量器具专项执法检查和免费检定工作。
此次专项检查以与群众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电子计价秤、电子台秤为重点,执法人员全程监督检定过程,配合专业人员核查器具误差、强制检定情况及合格标识的有效性,严查私自改装、破坏计量准确度等违法行为,杜绝不合格计量器具投入经营。
执法中,工作人员向早市及周边经营户、消费者解读计量法规、普及计量和维权知识,引导经营户诚信经营、履行主体责任。现场群众积极咨询,高度认可整治举措。工作人员同时鼓励群众主动监督、举报“缺斤少两”等行为,提升全民维权意识,守护小红伞早市计量公平,让这抹“红”成为群众放心消费的象征。
此次联合执法检定工作,累计检定各类计量器具279台,检出不合格器具20台,检定合格率93%。针对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向经营户下达整改通知,对无法整改的器具依法采取处置措施,有效震慑了计量作弊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交易秩序。
下一步,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深化“计量为民、执法护民”理念,进一步加强与计量检定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常态化加大市场计量器具执法检查和宣传引导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计量违法行为,全力为广大消费者打造公平公正、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临夏市某餐厅加工销售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案
经抽检,临夏市某餐厅加工的油炸花生米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临夏市某托管中心在加工餐食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托管中心使用的米粉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加工餐食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和政县某农家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农家院操作间和库房货架上摆放的添加剂(食用碱)、麻辣川香汁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永靖县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案
经抽检,永靖县某公司生产的枣花蜜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枣花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永靖县某百货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某百货超市货架上摆放的“神兵小将蟹黄拌面”、“安慕希希腊风味酸奶”、“惠川学生榨菜”、“雪花勇闯天涯啤酒”、“雪花自然之美啤酒”、“欧窖冰漺汽水”、“酒池双城黄酒”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1日
永靖县学苹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刘家峡枣花蜜案
2025年12月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5-1838),永靖县学苹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该公司)生产的刘家峡枣花蜜,规格型号500克/瓶,生产日期2025年6月20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刘家峡枣花蜜109瓶,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25年6月20日,库存90瓶,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4瓶,该公司送检3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6瓶,销售6瓶,每瓶单价35元,共计货值3815元,违法所得56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刘家峡枣花蜜90瓶;
2.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3.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56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2日
临夏市中天健胡子烤肉店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烤肉案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SJC2025-1351《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义须知》,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GC2025-179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义须知》经检验,苯并芘项目不符合GB276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共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烤肉共360串,其中销售烤羊肉230串、每串2.5元、合计575元。销售烤牛肉筋130串,每串2.5元、合计325元,合计销售烤肉9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90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临夏市捌号厨房餐厅义乌店加工销售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案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SP-SC2025-0748)1份,报告结论:临夏市捌号厨房餐厅义乌店于2025年10月26日加工的油炸花生米,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6日捌号厨房餐厅工作人员从百盛超市购进了花生米2.43公斤,共计37.9元。此批次油炸花生米均用于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收取采样费用11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112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群众的饮酒安全与合法权益,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于2026年1月12日起,在全州范围内扎实开展了为期一周的酒类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聚焦三个方面开展,一是联合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酒企打假团队,以“外观鉴别+溯源核查”查处假冒侵权行为;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全链条打击“特供”“专供”等违规酒类生产销售行为;三是规范经营资质,核查进货台账等资料,落实明码标价,保障消费权益。专项整治行动中,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检查酒类批发零售网点及超市157家,鉴定7个品种1100余瓶白酒,排查出2家涉嫌销售侵权白酒的经营主体,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下一步,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深化与酒类企业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协作,建立常态化打假机制,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压实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持续严查假冒侵权、欺诈消费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经营行为,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酒类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