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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5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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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期)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第二期)

案例1:临夏市某牛肉面馆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牛肉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切肉操作台下面存放半罐190克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另有一袋545克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半罐190克和一袋545克无标识标签的食品原料;2.罚款5000元。


案例2:临夏市某餐饮店使用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案

2026年3月27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白色塑料桶内装有无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原料1桶,共8袋,每袋1012克,共计8096克。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食品原料8096克;2.罚款500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1日

临夏州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临夏州药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康乐某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11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康乐县医疗保障局反馈药品追溯码重复结算问题线索,对康乐县某医疗机构开展核查。经查,该医疗机构分别于2025年8月9日、8月15日销售两支门冬胰岛素注射液,该药品系患者马某于2025年7月12日在某职工医院购得。2025年7月28日,马某在康乐县某医疗机构门诊购药期间,将上述两支胰岛素交由药房工作人员代为管理,工作人员误以为是本单位药品,未依规处置,致使药品再次对外销售,造成药品追溯码重复使用。


查处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事实。鉴于该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成果,并主动整改,完善相关制度。2026年6月2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1.1元,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示: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采购主体责任,规范药品购进渠道,严禁使用来源不明药品。完善患者退回药品处置管理制度,严禁回收药品再次销售。广大医疗机构要引以为戒,常态化开展药房风险隐患排查,严守药品安全底线。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肉扒(速冻食品)案

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鸡肉扒(速冻食品)案

2026年5月1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A26SB00360)。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肉扒(速冻食品)(规格型号1.0公斤/袋,生产日期2026年4月8日)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鸡肉扒(速冻食品)共50箱,每箱10袋,规格为1.0公斤/袋, 每箱单价160元,合计货值8000元,库存40箱,销售10箱,召回9箱零6袋,国抽4袋,每袋36.9元,合计违法所得147.6元。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甘肃伊客势坤食品有限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鸡肉扒(速冻食品)49件零6袋;

2.没收违法所得元147.6元;

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147.6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第一期)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第一期)

案例一:临夏市某餐饮店使用腐败变质的土豆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30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热食加工区操作台上存放半盒土豆条半成品(已与粉面混合),该半产品部分有黑斑已腐败,在粗加工区域浸泡有两盆均已腐败的土豆条,执法人员对上述共计42斤腐败土豆予以现场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腐败变质的土豆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市某牛肉面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6年4月10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牛肉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台下柜子内存放莲藕粉皮1袋、未开封、220g/袋、生产日期:2024.04.02、保质期12个月、生产厂家:武德镇鸿皮面皮加工厂;鲁兰豆筋3.83公斤、已开封、生产日期:2024.09.10、保质期6个月、生产厂家:甘肃鲁兰豆制品有限公司;使用过期豆筋加工的凉菜2.65公斤,因现制现售食品,无法保存,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事人现场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莲藕粉皮1袋、鲁兰豆筋3.83公斤,没收违法所得829.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10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切实守护广大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规范儿童玩具、学生文具等市场经营秩序,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警示各类经营主体守法诚信经营,引导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选购。现公布一批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儿童玩具和儿童用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警示,有效筑牢少年儿童用品安全防护网。

一、临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校服案

在2025年中小学校服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中,临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学生校服经检验下装“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9月16 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检验批次的校服200套(上下装),现库存剩余25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校服裤子198条和违法所得2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乡县某生活用品超市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玩具案

2025年8月7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开展强制性认证产品执法检查,对东乡县某生活用品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儿童玩具“沙滩玩具、塑料玩具卡车、咸蛋超人系列滑板车、SCOOTER系列滑板车、无标识滑板车、卡通滑板1、卡通滑板2、卡通滑板3”未标注标注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该超市内销售的以上儿童玩具未标注“CCC”认证标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未经“CCC”认证的儿童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97元、罚款2519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县某服装加工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校服案

在2025年中小学校服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中,临夏县某服装加工厂生产、销售的学生校服经检验下装“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9月11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当事人生产检验批次的校服60套(上下装),现库存剩余56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学生校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学生校服裤子56条和违法所得14元,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临夏县某家电玩具店销售无中文标识和无CCC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手枪案

2026年2月5日,临夏州、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临夏县某家电玩具店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15把“PF”牌PAIFA(P.0621)儿童玩具手枪无中文标识,无CCC认证标志、适用年龄、安全警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识和无CCC认证标志儿童玩具手枪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儿童玩具手枪15把,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9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肉及肉制品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某食品销售店未按规定索取留存冷鲜鸡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案

2025年4月,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市某食品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采购冷鲜鸡过程中,未按规定向供货方索取并留存相应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执法人员对该行为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1月,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不能现场提供采购冷鲜鸡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构成未按规定索取、留存冷鲜鸡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事实。2026年2月27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县某熟食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案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熟食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铺操作间发现工业盐18.5千克(规格为每袋25千克),货值15元,执法人员对上述工业盐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的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依法扣押的工业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县某手抓店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案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手抓店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时,在该店操作间发现工业盐一袋半70千克(规格为50千克每袋),货值52元,执法人员对上述工业盐现场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的违法事实。2026年3月20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依法扣押的工业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