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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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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某锅盔铺食品中超范围添加甜蜜素案

2025年10月17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锅盔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库房内发现食品添加剂(甜蜜素)8袋,规格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日,保质期3年。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已加工添加甜蜜素的糖酥馍共24个,售出15个,单价2.5元,剩余9个,违法所得共计3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袋甜蜜素和9个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糖酥馍、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县某农家院使用过期调味品案

2025年10月13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在该农家院后厨内发现金龙鱼牌菜籽油1桶(净含量5升)未启用、海天上等蚝油1瓶(净含量700克)已启用(经称重剩余500克)、“思伟”精制白醋汁1瓶(净含量500毫升)未启用、纯生青岛啤酒2瓶(净含量316毫升)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本案货值75元,以上调味品和啤酒购买时均未索要票据,也未建立销货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农家院后厨内使用过期调味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酱油1瓶、“金龙鱼”菜籽油1桶、“思伟”精制白醋汁1瓶、纯生青岛啤酒2瓶632毫升,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康乐县某餐饮酒楼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11月4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酒楼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后厨操作间卫生差、凉菜间有明沟未做吊顶、未安装紫外线消毒设施、食品原辅料混放、垃圾桶未加盖、地漏未封闭等问题。

经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酒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存在上述问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截止2025年11月4日,该酒楼仍未安装紫外线消毒设施、凉菜间明沟、吊顶未改正、垃圾桶未加盖、地漏未封闭、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靖县某蛋糕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23日,经监督抽检,永靖县某蛋糕坊加工制作的大列巴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83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得收入110元,认定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河县某商贸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5年9月23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未索取和开具《甘肃省食品购销凭证》。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食品未落实进、销货制度等行为,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止2025年9月23日,该公司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和政县某超市销售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5年10月15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国圆清真火鸡面5桶(130g/桶)、营养快线4瓶(500g/瓶)、海天上等耗油2瓶(206g/瓶)、海天味极鲜2瓶(380ml/瓶)、兵马俑芝麻调味油3瓶(170ml/瓶)、老干妈风味豆豉6罐(280g/罐)、河州香香辣火锅蘸料12罐(200g/罐)、陇泰源蛋皮香松卷2包(108g/包)、可比克烧烤味薯片1罐(105g/罐)、灵光西餐厅巧克力锅巴10包(35g/包)均已涉嫌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上述10种过期食品货值金额219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还未销售出以上过期食品,现场无法提供电子一票通发票及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全部过期食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东乡县某手抓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5年8月27日,临夏州、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检查时,发现某手抓城存在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并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止9月4日“回头看”检查时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积石山县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2025年9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积石山县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台放置1瓶已开封无标签的白色液体(剩1.32斤),在凉菜间冷藏柜内存放无标签的牛板筋12袋(每袋0.28斤)。同时,在收银台电脑内提取了2025年8月1日至9月8日的凉菜销售记录。

经立案调查,该餐饮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明,根据8月1日至9月8日销售单显示,未经许可制售凉菜销售额为3348元,违法所得3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升办案质量,推动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水平整体提升,12月4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会议。

会议传达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关于2025年第6次执法指导工作情况通报和州委政法委关于全州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权力运行督导情况通报,听取各县市局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情况汇报,深入剖析执法理念、制度执行、业务能力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并对下一步整改提升及执法规范化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既要对通报的具体问题逐案梳理、逐项认领,也要对照反馈的共性问题全面自查、主动认领,建立“一问题一措施”台账,逐案销号整改,强化督导落实。二要严格执法尺度,细化裁量标准。探索建立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案例库,定期汇总筛选同类情形违法处罚案例,反馈指导各执法单位,逐步推动全州同类案件执法尺度趋于统一。三要强化文书管理,严把案卷质量。压实审批责任,进一步明确审批环节、审核内容、办理时限等要求,开展针对性的审核指导,及时反馈整改,确保通报问题抓实见效。四要提升业务能力,筑牢执法根基。认真学习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结合案卷评查开展业务培训,建立“老带新、队带所”帮扶机制,帮助基层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办案水平。五要健全监督机制,巩固整改成效。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行为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合法合规,实现从立案、调查、处罚到归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防止问题反弹回潮。六要监管服务并重,强化执法规范。将“服务”贯穿执法全过程、各环节,逐步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的执法模式。严格执行“八个严禁、十个不得”要求,坚决杜绝随意执法、选择执法、趋利执法等问题发生。

会议还就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管重点工作作了安排。

州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班子成员,各县市局分管负责同志,州、县市局法规和登记注册、信用监管工作具体科股室负责人等参加会议。

临夏县金世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赤砂糖案

2025年9月17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25F0820046),临夏县金世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赤砂糖,规格型号25公斤/袋,生产日期2025-01-01,经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总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4-2018《赤砂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赤砂糖共12袋、每件25公斤,生产日期2025年1月1日,每袋单价120元,共计货值1440元。销售12袋,召回10袋,违法所得24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赤砂糖10袋(规格25公斤/袋);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24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餐饮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2月22日,临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投诉和政县某某餐饮店存在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4年12月23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政县某某餐饮店进行了专项检查。

经查,和政县某某餐饮店在店面门头上使用的“安达兔手抓打包店”以及在快手视频中使用的“认准牌子安达兔冰碴咕噜平伙”等文字,与临夏州某信息科技公司注册在35类和43类上的商标“安达兔”在字形、读音、含义、外观等方面近似,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近似商标的行为。以上事实当事人均已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卫浴经销部“ARRCVV”坐便器商标侵权案

2025年3月25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关于某家具建材博览城附近销售包装为“ARRCVV”的座便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ARROW”箭牌卫浴专用权行为的举报,随后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卫浴经销部进行了专项检查。

经查,临夏市某卫浴经销部仓库内摆放的57台标有“ARRCVV”字样的座便器,进货价格统一为116 元/台,货值6612元,“ARRCVV”图形中的“C”与字母“O”近似,字母“VV”与“W”近似。经鉴定,上述57台座便器为侵犯权利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RRO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ARROW”专用权“ARRCVV”牌座便器57台,罚款13224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3日


东乡族自治县杨家川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案

2025年8月15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NFJ2025-3044《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义须知》,经检验,东乡县维华蔬菜瓜果粮油超市经营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购进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20斤、每斤售价2元、共计购进销售了40元,已全部销售完。所销售的粉条,以往分别从临夏市富临市场及广河县三甲集镇街道的多家粉条经营店采购。由于时间间隔较长,现已无法准确回忆该批次粉条的具体供货商信息,也因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未能保留相关交易凭证,故购进数量及金额等细节已遗忘。经营者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在采购过程中未主动索要粉条相关的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该店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同时提供了整改报告。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4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陇上e企查”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培训交流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州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检查行为,10月30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了“陇上e企查”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培训交流会议。


会议紧扣“推动落实上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解决系统推广重难点”这一任务,由州局法规科负责同志对“陇上e企查”系统操作进行解读培训,涵盖系统运用讲解、实际操作展示,并现场解答疑问,交流探讨了常见问题。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靠实工作责任。充分认识“陇上e企查”系统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智慧监督平台,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克服畏难情绪,加快推进“陇上e企查”系统应用。二要强化培训宣传,规范熟练操作。要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带动执法人员熟悉运用“陇上e企查”系统,严格规范执行各项程序,特别要做好突发检查的请示汇报,检查结束后及时补录系统信息。三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效。切实落实“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规范数据录入与管理,确保检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防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解决系统运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系统在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顺利运行、发挥实效,为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州局班子成员、调研员,机关及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执法人员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