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02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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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散装食品因其在采购、贮存和销售等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未按温度贮存食品、销售过程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散装食品易被二次污染等问题,导致其质量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的监管的难点,也同样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发布《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关于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销售行为的通告》。目前,以上通告已有效期届满。为持续强化散装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起草了《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征得反馈意见12条,经研究讨论完全采纳6条,部分采纳2条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经提请省局法规处两次合法性审核修改通过,形成《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审议稿)。于2023年11月6日,省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省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6、《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7、《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8、《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散装食品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等;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主体资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员职责、从业人员要求以及追溯体系建设等;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散装食品贮存、销售规范、标签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散装白酒、食用油、酱油、醋、生鲜肉类的销售要求等;

第十六至十七条,明确了禁止销售的情形、参照指引等;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五、监管亮点

《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范要求,有效保障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

(一)关于食品裸装销售。《办法》明确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具备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避免食品直接暴露,鼓励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透明橱柜式等设备设施;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提示,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提供专门取用工具,防止消费者直接用手挑拣或品尝造成污染。

(二)关于食品混装销售。《办法》要求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关于食品分装销售。《办法》要求经营者重新分装销售,合格证上相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证;合格证信息不全的,应当根据产品包装和合格证等原有信息自制加贴散装食品标签。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对贮存条件有温度控制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贮存条件。

(四)关于食品标签标识。《办法》提出,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的标签标识。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日期一致。

(五)关于食品追溯管理。《办法》要求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相关资料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通过“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六)关于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禁止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七)关于销售生鲜肉类。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严禁将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的销售行为。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政策文件: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