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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xls

2.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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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试点助力精准帮扶



一图读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州委州政府建设质量强州的部署要求,州政府修订发布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2012年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增设了“中国质量奖”,作为我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从全省范围看,14个地州市政府全部设立政府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质量贡献奖。2012年,根据质量发展工作需要,州政府首次批准印发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12〕357号),是我州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2016年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共获得州政府质量奖7个,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3个,质量贡献奖15个。

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也对《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之我州原《实施办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须对《实施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此,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充分遵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审议稿)。2022年11月22日,第十六届州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临夏回族自治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4月印发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订后《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州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州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州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切实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各行各业更加注重品质,秉承匠心、推陈出新,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质量、崇尚质量、创造高质量的价值导向,助力质量强州建设和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获奖主体。对参评组织和个人增加了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严格申报材料涉密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了申报和评审工作流程。根据实践情况和参照国家总局实施程序,增加了陈述答辩环节,并细化了评审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明确在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以及产生受理名单、建议名单后均要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了对异议的办理程序。

(三)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奖励,不予受理其申报时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将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增加到5年。因质量奖是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企业或组织的荣誉,明确了禁止以获奖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明确州政府质量奖旨在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强化奖项宣传推广的功能,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9号)文件精神,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我州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线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对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全方位覆盖的群防群治体系,保障举报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2021年9月中旬《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我州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突出问题,经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22个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8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征求了意见,并在州政府网站和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共征求到1条修改意见,已被采纳,并结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共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列举了符合举报奖励的13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章“奖励条件”,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奖励除外规定;第三章“奖励标准”,将符合13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形的举报,分为3个等级;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一级至三级最低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鼓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按照3个等级标准2倍计算奖励金额;受到刑事追责的,按照罚金金额计算奖励金额,最低给予3万元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第四章“奖励程序”,明确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决定告知、奖励领取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建立奖励档案、以及举报人诬告、弄虚作假承担法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日期。

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中央明确提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必须融入社会共治的理念,这一理念也已被食品安全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所确认。社会共治即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达到治理的目标,是“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区别于“管理”的关键。举报奖励就是为了发挥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积极性的重要制度。2014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临夏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起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作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科学、更为完善、更符合实际的规定,具备了实施和执行的基础和前提,该办法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解读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管理,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22版)》(以下简称《细则(2022版)》)。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2022版)》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政策措施。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实施注册管理;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 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要求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力度,大力提倡和鼓励使用生鲜乳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支持乳品企业建设自有自控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方案》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提升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品质、竞争力和美誉度。 

  《细则》是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各项政策措施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是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进行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技术文件。《细则》自2013年发布以来,对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强化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提升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在生产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管理、管理制度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要求、完善措施。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需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以强监管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细则(2022版)》修订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婴幼儿健康成长放在首位,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提供更为坚实的保障,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品质。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地方经验做法,修订相关内容,使条款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保持一致。三是强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人员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和培训考核具体要求和落实等。 

  三、进一步严格生产许可条件,《细则(2022版)》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严格原料管控。对生乳来源、储运温度和时间,菌株的菌种鉴定和溯源等提出明确要求。二是细化追溯要求。要求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全程有效追溯,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三是严格设备和复产要求。要求流化床应使用三级过滤净化除湿后的洁净空气,停产复产前,应制定相应措施,并进行自查。四是强化风险防控要求。要求企业对原辅料、生产用水等可能出现的影响产品质量、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管控,制定详细的防控方案,进行必要的检测或查验合格报告等。五是明确工艺、清洁验证要求。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前瞻性验证、同步验证或回顾性验证等形式,制定验证方案,对关键工序及工艺参数开展工艺验证并形成验证报告。 

  四、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细则(2022版)》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维持现有生产设备产能要求,不增加额外负担。二是允许企业在提交合理说明的前提下,对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三是明确配方注册试制产品检验合格的,生产许可不再重复审查产品检验报告,提高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实效性。 

  五、强化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细则(2022版)》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进一步细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职责,突出产品出厂放行责任落实。二是完善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动态管理机制,要求企业主动收集涉及原辅料、生产过程和成品的各类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充分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采取相应处置措施防控风险。三是细化人员培训和考核要求,强调将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防控内容纳入培训和考核。 

  六、《细则(2022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是什么?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除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同时承担或者以文件形式明确由食品安全总监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和出厂放行责任,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食品安全总监应具有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质量安全知识,经专业理论和实践培训合格。食品安全总监应独立行使职权,负责组织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对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等质量安全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验收整改效果,并对检查、验证、验收情况签字确认。 

  食品安全员应具有食品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掌握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的质量安全知识。食品安全员应根据岗位守则,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还应对放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进行随机抽查验证。  

  七、《细则(2022版)》为何调整了基粉的概念? 

  为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标签标识的公告》,要求产品标签配料表中的复合配料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标注。如果某种配料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为做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的有效衔接,结合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实际,《细则(2022版)》调整了基粉的概念,定义为以牛乳或者羊乳及其乳蛋白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为主要原料,加入营养素和(或)其他辅料,经湿法工艺加工而成的用于其他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复合配料。 

  八、严格原料管控,《细则(2022版)》增加了哪些内容? 

  一是要求企业具有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生乳应来自自建(全资或控股)或自控(指与企业签订生乳供给合同,企业能够采取派员监管、定期对养殖情况进行审核,确保生乳质量安全可控)的奶源基地。二是要求生乳贮存温度不超过7℃,贮存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三是要求生乳中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等指标须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的规定,应进行监测和安全性评估。四是对使用基粉的,要求企业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运输和贮存,进行批批全项目检验,并应经验证评估后设置合理使用期限。 

  九、《细则(2022版)》何时实施? 

  发布之日起即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延续审查、生产许可条件变更审查和新建企业生产许可审查时,均应按照本细则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3年12月16日发布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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