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五部门联合修订印发《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食药安委办发〔2024〕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有效期为5年,2020年4月22日已废止失效。为防范化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组织修订了《办法》,厘清各方责任,细化工作要求,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遵循。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学校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
三、增加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与已经废止的原《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办法》增加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管理责任、自主经营管理、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三条,对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各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自主管理和承包经营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职责分工方面。一是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是压实包保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每年对学校食品安全开展现场督导不少于1次。三是明确各方职责。学校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包保干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指导学校开展有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公安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打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学校食堂管理方面。一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依法依规各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双配备”工作机制;高等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分管副校长(园长)担任。二是对食堂经营方式作出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选取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三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从管理人员的职责、陪餐制度的落实、加工操作过程的规范、自查制度的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食品安全舆情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要落实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大宗食品的招标、食堂台账记录等制度。
(三)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对学校自营食堂经费管理等方面作要求。二是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方或委托经营方应依法取得学校所在地(“所在地”一般指所在县级行政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明确了学校与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方签订合同(协议)的要求。三是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相关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置。四是对于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等特殊情况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可参照《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可参照《办法》管理。
政策文件:《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讲话。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结合我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现状,为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措施,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助力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亟需制定出台促进知识产权全要素、全链条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供给和技术供给的双重作用,聚焦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创新主体活力,为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围绕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用制度提升、提升企业竞争力为主题,从企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高效益运用、高标准保护、高效能管理、高水平服务五个方面提出27项具体措施,覆盖知识产权全要素、全链条工作。
第一部分加强自主创新,提升企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方面,从推动创新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高企企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效能、实施企业品牌价值提升行动3个方面,提出鼓励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的措施。在企业创造质量方面,提出依托我省国家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国家级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作用,助力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省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引导帮助企业围绕我州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开展集成创新。在信息利用效能方面,借助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甘肃省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丰富知识产权服务内容,及时更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清单,保证普惠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的可及性和准确性。在实施企业品牌提升行动方面,开展省级企业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强化商标品牌管理,优化商标品牌培育,加强商标品牌运营,提升商标品牌影响力。持续推进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和管理,围绕特色农业、文旅等我州优势产业,面向辖区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培育一批优质商标品牌。
第二部分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效益方面,从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支撑企业创新发展、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创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式,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效能、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4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支撑企业创新发展方面,提出建立和完善专利技术线上推广平台和线下对接机制,依托省上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及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作用,推进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做好高校院所存量专利盘活工作,促进高校院所存量专利在中小企业转化实施。从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支撑企业创新发展方面,引导金融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等方式,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不断深化银企对接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探索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模式,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创新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方式,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效能方面,深化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许可、转让、投融资等模式,不断拓宽企业专利技术获得渠道,推动专利技术供需对接,全面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方面,加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力度。在全州范围内择优筛选部分创新潜力突出的企业进行定点帮扶,指导企业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潜能。
第三部分强化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从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2个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方面,加强对享有知名品牌、高价值专利、优质地理标志、高附加值商业秘密的重点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的信息共享,指导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推动依法快速办理。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方面,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向园区延伸,探索开展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行动,全面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
第四部分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从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供给、建设高标准差异化知识产权服务队伍、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3个方面提出措施。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产品供给方面,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专区建设,形成区域性特色知识产权服务典型经验。依托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作用,保障全州服务业能力水平持续提升。建设高标准差异化知识产权服务队伍方面,加快市场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提升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在内的全类别服务能力,提升法律服务、金融和信息数据在内的全链条高品质高水平多类型服务能力,为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保护,推动企业技术、产品升级提供根本保障。持续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方面,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建立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蓝天”专项行动,坚决打击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第五部分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助力企业做强做大,从优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持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育2个方面提出措施。优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方面,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研发、生产和经营全过程,提高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水平。持续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育方面,加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育力度,开展领军人才培训,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质量等管理能力。加强科技特派员和知识产权专员工作力度,加快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队伍建设,加大知识产权职称的宣传力度,支持企业组织知识产权人才参评知识产权职称并开展聘任工作,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现实保障和职业归属感。
三、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需求导向。进入新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实施方案》对接全省高质量发展重大需求,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政策激励范围,充分调动创新主体工作积极性,将知识产权制度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的强大动能,全面梳理和重构现有政策体系,广泛借鉴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以切实有效的举措,全链条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二是注重长远谋划。《实施方案》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聚焦创新主体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影响创新主体发展的痛点、堵点和难点,谋划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针对行业创新能力不足,提出建设一批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紧密合作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中心,大力培育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和专利导航工程支撑服务机构。完善中国专利奖获奖项目激励措施,激发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
三是优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主要工作,提出完善专利转化运用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巩固和拓展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共建机制等方面的一系列举措。通过示范带动、奖励激励、强化服务、完善机制等,全面促进我州知识产权工作提质增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实施方案》聚焦准、内容实、亮点多,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强化政策保障,着力提升工作水平,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将为我州企业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高效办理,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提高政务服务水平。今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2024年实现第一批高频、面广“一件事”的高效办理。第一批2024年度重点事项中,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开办餐饮店三项“一件事”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海关、人民银行、税务、消防救援7部门参与。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今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2024年工作要点》明确要求把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市场监管领域优化审批服务的重要抓手。今年5月,全国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深化拓展”年工作现场推进会强调要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建设审批服务领域行风满意窗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就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会同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扎实开展调研,找准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听取意见建议,研究起草《实施意见》,经过多轮专题研讨、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推动高效办理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一件事”作为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抓手,指导各地切实优化业务流程、打通业务系统、强化数据共享,提升企业信息变更、企业注销和开办餐饮店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一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强化数据赋能,有效整合各方资源,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加强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打破层级、地域、部门、系统之间屏障,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二是坚持便民高效。聚焦企业和群众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不限定申请方式,推动线下线上服务融合,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三是坚持依法依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在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过程中,强化审管衔接,创新大数据监管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推行企业信息变更“一次办”。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是指将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税控设备变更发行、社保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变更、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变更预约服务等事项整合为“一件事”,按照“一次采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模式集成办理。具体围绕推进企业信息联动变更、实现流程材料优化简化、提升“一网通办”服务能力三个方面,推动企业信息变更“一件事”落地见效。
二是推行企业注销“一网办”。企业注销“一件事”是指依托各地已建设的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涉及的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保注销、银行账户注销、印章注销等。目前,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已实现了与税务、海关、人社等部门的对接,这次新增了与人民银行、公安两个部门的对接任务。具体围绕完善注销平台功能、优化银行账户销户服务、实行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同步注销三个方面,推动企业注销“一件事”落实落细。
三是推行开办餐饮店“一体办”。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是指企业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可同步共享核验营业执照信息,申请办理户外招牌设施设置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具体围绕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集成办理、推进“减材料、减环节”、提供优质高效的办事服务三个方面,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迭代升级。
四、如何抓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将指导各地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切实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优化政务服务,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落地。鼓励各地在确保工作质量、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更多管用可行的地方特色。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办事指南。推进政务服务窗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健全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帮办代办、“好差评”等制度, 优化规范窗口服务, 提升服务效能。加强审批、监管、执法工作协同,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
11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印发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为更好落实,现解读如下: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建立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自我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共三章十二条,对信用修复管理各业务机构职责分工、修复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修复职责不明确、多头修复等问题。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参与机构、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修复管理,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情形、申请材料、申请途径及办理程序。对信用修复程序中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决定的工作时限分别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方面也作了规定。
第三章附则,做了其他方面的规定。
☆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遵循法治轨道,推动信用修复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实施信用修复。
(二)分级分类。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对不同情形分别设置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实施精准修复。
(三)便捷高效。坚持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修复结果的告知方式,方便违法失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
☆修复规定
(一)信用修复对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条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增加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的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材料。《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高了信用修复效率。
(四)信用修复程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决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信用修复。同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以方便当事人掌握信用修复办理情况。
(五)开展协同修复。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复修复”、“多头修复”。
一、起草背景
散装食品因其在采购、贮存和销售等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未按温度贮存食品、销售过程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散装食品易被二次污染等问题,导致其质量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的监管的难点,也同样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发布《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关于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销售行为的通告》。目前,以上通告已有效期届满。为持续强化散装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起草了《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征得反馈意见12条,经研究讨论完全采纳6条,部分采纳2条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经提请省局法规处两次合法性审核修改通过,形成《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审议稿)。于2023年11月6日,省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省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6、《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7、《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8、《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散装食品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等;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主体资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员职责、从业人员要求以及追溯体系建设等;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散装食品贮存、销售规范、标签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散装白酒、食用油、酱油、醋、生鲜肉类的销售要求等;
第十六至十七条,明确了禁止销售的情形、参照指引等;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五、监管亮点
《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范要求,有效保障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
(一)关于食品裸装销售。《办法》明确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具备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避免食品直接暴露,鼓励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透明橱柜式等设备设施;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提示,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提供专门取用工具,防止消费者直接用手挑拣或品尝造成污染。
(二)关于食品混装销售。《办法》要求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关于食品分装销售。《办法》要求经营者重新分装销售,合格证上相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证;合格证信息不全的,应当根据产品包装和合格证等原有信息自制加贴散装食品标签。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对贮存条件有温度控制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贮存条件。
(四)关于食品标签标识。《办法》提出,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的标签标识。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日期一致。
(五)关于食品追溯管理。《办法》要求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相关资料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通过“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六)关于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禁止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七)关于销售生鲜肉类。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严禁将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的销售行为。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政策文件: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