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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5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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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四届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登记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压缩审批时间、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我省于2018年印发了《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8〕115号),推行实施了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登记改革。办法实施以来,有效降低了创业成本,激发了市场活力。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层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强自建房安全管理等规定,印发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制度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办法》通过进一步明晰登记申请材料,明确实施申报承诺制及条件,有利于解决不同地区实施条件、办事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从源头上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提升登记注册工作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重点围绕明确适用范围、规范登记材料、推行便利举措、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是构建统一规范、权责清晰的登记制度框架。《办法》全面对接上位法,明确适用对象为全省依法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统一界定“住所”与“经营场所”法律概念。坚持依法登记、属地管理、信息共享原则,强化市场主体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遵守公序良俗、维护市场秩序等主体责任,推动登记行为从“审批导向”向“信用承诺”转变,构建权责对等、程序透明、标准统一的登记管理体系。

二是落实既“放得活”又“管得好”的治理要求。《办法》着力构建“减负—提效—控险”三位一体的政策机制。对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权属信息的,仅需签署承诺书即可办理登记,大幅减轻申请材料负担;对属于同一县级登记机关管辖、不涉及行政许可经营事项的,可直接备案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即:一照多址),无需设立分支机构,有效降低市场主体内部管理成本;在所有权人同意或存在投资关系的,允许多个市场主体在同一地址登记(即:一址多照),进一步释放场地空间资源;对于使用住宅登记为经营场所的,明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禁止性规定,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对使用自建房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规定,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

三是规范标准,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办法》对于使用自有房屋、租借他人房屋,无法提供产权证明,以及使用公有非居住、商业网点、开发区和其他房屋等不同情形,分别对申请材料作出了清晰统一的规定,防止不同地区在执行中可能存在的政策理解偏差和隐性壁垒,有助于构筑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同时,对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明确允许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的情形,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如网店地址等)登记为经营场所,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合法身份。


政策文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指南》解读

《甘肃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指南》解读

近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印发《甘肃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指南》(甘市监发〔2026〕1号),以下简称《指南》,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好《指南》,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农贸市场是连接田间地头与百姓餐桌的关键枢纽,其食品安全状况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食品安全监管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因其经营主体多元、商品种类繁杂、源头溯源较难、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特点,在食品安全管理上仍面临着诸多风险挑战。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菜篮子”“米袋子”等安全,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强化市场开办者、场内生产经营者等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指南》,为全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明确指引,提升整体管理效能,防范食品安全风险,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适用范围 

《指南》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食品经营行为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集市、便民市场等可参照执行。

三、主要内容

《指南》由总则、农贸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场内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食品安全管理要求、附则共五章组成。

四、主要特点

《指南》的核心是厘清并压实“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场内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承担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场内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构建了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管理框架。

(一)进一步压实了农贸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指南》明确指出,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承担并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包括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场内生产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协议,加强对场内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培训工作;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场内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督促其按照规定亮照亮证、明码标价等。此外,《指南》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配备专(兼)职快检人员,对入场食用农产品开展快速检测,及时公布检测信息。

(二)进一步明确了场内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场内生产经营者是其销售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要求场内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履行资质与信息公示责任,依法需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备案资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资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货凭证等,建立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妥善保存记录和凭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此外,《指南》鼓励场内生产经营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向消费者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具统一格式的“多联”式销售凭证,一联随货交给购买者、一联建档留存等。

(三)进一步明确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指南》对农贸市场禁止销售的食品作了明确要求,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四)聚焦重点品类食品销售要求,体现风险差异化管控。

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要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和保质期,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产品,必须索取并存留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销售散装食品,应当符合《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及食品安全相关规定;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配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定期维护清理,并在显著位置显示温湿度。

五、结语

《指南》通过界定责任、强化溯源、分类管控,规范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交易、安全有序、诚信经营的原则,着力构建来源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依法诚信经营。《指南》的实施,不仅需要市场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更有赖于市场开办者的主动履职、场内生产经营者的自觉守法,以及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方能将其中的规范,切实转化为百姓手中“菜篮子”“米袋子”的安全保障,最终提升全省农贸市场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政策文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压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价细则》)。为便于各级管理部门、学校和公众准确理解、有效落实,现就《评价细则》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从专项整治走向长效治理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责任重大。近年来,我省通过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校园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然而,仍须清醒认识到,部分学校还存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标准不统一、风险隐患反复出现等深层次问题。必须高度重视,持续加力,筑牢校园食品安全防线。

2024年,我省出台了《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此次发布《评价细则》,旨在通过一套统一、公开、可量化的“标尺”,推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从“被动整改”转向“主动建设”,全面提升学校食品安全综合保障能力。

二、核心目标:构建权责清晰的全链条责任闭环

《评价细则》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系统评价,推动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学校主责、社会共治”的严密工作格局。其核心是打通责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地见效。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地方党委政府对学校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求县(区)食(药)安委办牵头组织年度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考核体系。

强化部门协同责任:教育、人社部门按行业指导学校自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执法与结果运用,形成监管合力。

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强调校长(园长)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学校建立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到年度自评的全链条内部管理体系,将压力传导至最小工作单元。

三、体系设计:实行分级分类的精准化管理

《评价细则》创新性地构建了“1+3”的精准化评价体系,充分考虑了不同学段、不同规模学校的管理特点和风险差异。

体系构成

文件名称

针对对象

核心特点

1(主体框架)

《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

规定评价工作的通用原则、职责分工、组织方式、结果运用等。

3(配套附件)

《甘肃省幼儿园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幼儿园

突出幼儿群体特殊性,管理要求更为严格。

《甘肃省中小学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中小学

强调食堂公益性导向,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供餐,现有承包合同到期后应转为学校自主经营。营养改善计划食堂严禁外包。

《甘肃省高校(含技工学校)食品安全评价细则》

高等院校、技工学校

针对高校食堂规模大、业态多、承包经营普遍等特点,在承包方准入、大型活动供餐等方面设置专门条款。

四、评价机制:创新实施三级联动与分类评定

《评价细则》设计了环环相扣、持续加压的评价实施机制,确保评价不走过场。

(一)三级联动评价

学校自评(每学期):学校对照细则全面自查,形成报告并备案至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县级综评(每年):由县(区)食(药)安委办牵头,对辖区内所有学校食堂进行全覆盖实地综合评价,形成正式结论。

省市抽查(每年):省、市食(药)安委办按比例对评价合格的学校进行随机抽查复核,确保评价质量和公正性,形成有效监督。

(二)三类指标管理

评价指标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管理,突出对重大风险的“一票否决”:

否决项(★):涉及办学资质、经营许可、重大安全事故、制售违禁食品(如冷荤凉菜、发芽土豆等)等底线问题。任何一项不符合,则综合评价直接定为“不合格”。

关键项(△):聚焦“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执行、食品留样、餐具消毒、人员健康晨检等核心控制环节。累计超过规定项数不符合,则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一般项:涵盖制度完善、培训宣传、记录规范等日常管理要求。允许存在少量不符合项,但需持续改进。

(三)激励创新导向

设立“亮点项”,对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建立快检室、实施“色标管理”等先进做法的学校给予鼓励。亮点项可用于抵扣一般项的不符合数,引导学校在达标基础上追求更高水平的管理创新。

五、重点内容与创新亮点

一是强化全过程可追溯。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双人或多人联检”、大宗食材公开招标、索证索票全程追溯等制度,确保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环节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二是推动智慧化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AI监管”,使后厨操作从“幕后”走到“屏前”,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实时监督。

三是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对确需承包经营的食堂,明确要求学校必须公开招标、严格准入、签订规范合同并履行管理主责,建立评价与退出机制,严禁“一包了之”“以包代管”。

四是引入社会共治力量。要求学校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将校园食品安全置于社会多方共治的阳光下。

六、结果运用与实施安排

评价结果将直接与学校及其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价挂钩。对评价“不合格”的学校,将给予60天限期整改,整改后复评仍不合格的,将由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约谈学校主要负责人,并将综合评价结果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还将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达到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本《评价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2年。对办理《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的学校食堂暂不纳入评价范围。试行期间,我们将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及时收集学校和基层反馈意见,结合国家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情况,对《评价细则》及配套附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政策文件:《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评价细则(试行)》

甘肃省《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解读

一、规制必要性

近年来,全国市场监管尤其食品安全、广告、虚假宣传领域,职业打假增长迅猛,呈团伙化、专业化、规模化、程式化的特征。“职业打假人”借“消费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明显脱离了“打假”目的,甚至对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干扰企业正常经营,严重破坏营商环境。还滥用信息公开、纪检监察、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浪费大量行政和司法资源,逼迫各方为其牟利“服务”,严重违背立法初衷和社会公序良俗。

《指导意见》旨在切实规制职业打假乱象,为基层处置“职业打假”提供依据。建立健全工作体系,统一甘肃省司法、行政、信访、考核等各部门认识和工作思路,明确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机制和组织保障,依法严厉打击利用投诉举报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指导意见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统一各部门在规制工作中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二是倡导诚实守信,依法维权。三是突出分类管理。鼓励公益性投诉举报,重拳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和利用投诉举报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四是强化综合施策。建立联合规制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判断标准

明确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和恶意投诉举报判断标准和情形。

一是综合衡量判定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考量因素。要求各部门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投诉举报事项特点、组织方式、理由、数量、目的、索赔手段等因素,研判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知假买假、是否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是否滥用投诉举报、是否恶意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等,综合判断、甄别。并将实践中出现的十一种情形明确界定为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这也是建立异常名录的基础。

二是明确恶意投诉举报标准。以“夹带”“掉包”“造假”“篡改”“捏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赔偿,进行敲诈勒索等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恶意投诉举报。将实践中已经出现的以媒体曝光要挟索要“公关费”“咨询费”或者聘请为顾问、公关人员等,以及多次举报、复议、诉讼、信访、纪检举报等未被支持的,认定为滋扰企业或者执法者的恶意投诉举报。恶意投诉举报可以直接移送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严格追究刑事责任。该部分是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基础。

(三)规定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应对规则

投诉审慎受理。经研判属于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的,投诉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调解。

举报事项依法查处。对于举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立案和查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精神,贯彻落实国家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和省局“两轻一免”清单。但对于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线索,依法核查,一经查实要严格处理,做到宽严相济、情理法相融。

严格举报奖励落实。严格落实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除非查实属于实质影响食品安全、假冒伪劣等重大违法行为,原则上都不予奖励。并明确指出职业打假领域常见的管理制度、标签标识、宣传说明等瑕疵举报,不予奖励。

依法处置违法犯罪行为。在工作中发现造假、利诱、暴力等恶意投诉举报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索赔和恶意举报行为。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或者涉黑涉恶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消费调解、消费民事诉讼和复议中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发挥惩罚性赔偿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作用。明确采取造假、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的恶意举报、明显超出消费需要之外购买及瑕疵举报的,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严格把握欺诈、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假药劣药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公平公正处置。

加强监督防范履职风险。各部门要积极履职,合规处置,强化监督,有效防范履职风险。不得与投诉人合谋、被投诉人裹挟、借机打击报复;不得为促成调解放任重大违法行为或者重处轻违法行为,不得强迫或者附条件调解;不得达成付费交易。

(四)甘肃省建立联合规制工作机制

甘肃省建立四项工作机制,形成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联合规制合力。建立部门联合规制工作小组。由八家单位联合成立依法规制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工作小组,并细化了八部门具体职责。建立投诉举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建立市场监管领域消费投诉举报黑名单和异常名录。对于恶意投诉举报被治安或者刑事处罚的,纳入黑名单。对全国和本辖区内出现的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依法纳入异常名录。建立处置容错机制。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的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被纠错案件,以及满意度测评,如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相关材料,原则上不纳入纠错考核或者满意度测评。建立经营者应对专项培训机制。强化对被投诉举报经营者的监督指导,督促其规范经营,并正确应对。加强对投诉举报集中的重点企业及部分初创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训,支持经营者通过拒绝赔偿、起诉等方式积极维权,对于违法犯罪,支持其报警处理。


政策文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依法规制市场监管领域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指导意见》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

为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制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这是市场监管领域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规章,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自我约束、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念好履职用权的“紧箍咒”。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不够清晰,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负面舆情,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

制定《责任制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涉及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章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责任制规定》围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规章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和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在对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责任制规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

(二)严格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追责情形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梳理了18项具体追责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诫勉、组织处理和处分,其中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在责任追究程序上,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已有详细规定,《责任制规定》予以转致适用。此外,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作出衔接性规定,进一步推进行纪衔接贯通,以强监督促强监管。

(三)明确尽职免责。尽职免责是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补充。《责任制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参照各地出台的有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分别规定了两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13项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1类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

(四)保障依法履职。《责任制规定》首先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禁止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在此基础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法人员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在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单位的要求,针对有关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执法过错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政策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解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更好理解《行动方案》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性,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发展新质生产力,而计量作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需在这一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当前,我国产业领域仍存在大量“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的突出问题。企业受限于技术研发和资源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独立开展相关计量测试能力的建设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虽然具备一定的计量基础,但对实际产业需求了解掌握不够,无法更加精准、有效地开展攻关和技术服务。产业计量需求与计量供给不充分、不全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从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布局。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行动方案》,旨在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计量瓶颈,打通能力建设、计量研发、应用验证与产业落地的全链条,不断提升产业计量供给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开展调研,面向全国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计量技术机构和高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多次组织专家咨询会议,最终形成《行动方案》。

二、《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是什么?

《行动方案》以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重点产业领域,围绕重大计量需求梳理形成一批重点项目,依托重点单位进行协同攻关,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计量问题。《行动方案》要求,要紧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充分发挥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强化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成果转化,推动“溯源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使计量成为促进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器和引擎,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行动方案》设立了哪些重点领域,为什么设立这些重点领域?

《行动方案》确定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10个重点产业领域。领域的确定代表了我国产业发展的前沿方向,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

这些领域的确定是基于多维度的综合考量。一是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契合党中央、国务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自立自强的总体部署;二是聚焦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领域,如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这些领域的突破将催生全新的产业生态与商业模式;三是满足现实产业需求,立足解决当前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问题,如集成电路、仪器仪表领域长期依赖进口,急需通过强化计量支撑实现国产替代与技术赶超。此外,重点领域的确定前期还广泛征求了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相关科研院所和专家的意见建议。

四、《行动方案》中明确了将设立年度重点项目,请问重点项目将如何具体实施?

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征集项目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单位积极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建立项目库。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重点产业领域成立专家库,负责项目的审核与把关,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经专家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库。

第三、遴选重点项目。结合国家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重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1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年度重点项目,并明确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四、推动项目实施。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推进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路径,确定具体负责人,细化任务分工,加强与参与单位的协同攻关,积极发挥咨询专家作用,建立必要的协同推进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具体项目实施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项目落地落实。

第五、强化项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需求梳理、项目申请、项目遴选、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每年底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项目,在后续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滞后项目深入剖析原因,督促整改。

第六、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机制,通过现场推进会、成果展示会等形式进行重点推介和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转化应用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成果,搭建必要的转化应用环境和平台,推动项目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即将正式发布2025年项目征集的通知,面向全国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由各中央企业、地方主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及高校组织申报。

五、下一步将如何推动《行动方案》的顺利实施?

《行动方案》中明确要求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并广泛宣传计量在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产业特色与发展需求,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并对遴选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也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建立省级项目库,推动省级项目的实施。鼓励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配套的项目支撑和激励政策。

下一步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在项目布局上优先支持填补国内外空白、突破制约产业链关键问题、保障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计量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在项目遴选、立项、实施过程中,多听取有关科研机构、企业的意见建议。积极争取将重点项目的有关内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十五五”规划及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中,同时积极探索多元项目支持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政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