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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xls

2.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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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11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印发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为更好落实,现解读如下: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建立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自我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共三章十二条,对信用修复管理各业务机构职责分工、修复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修复职责不明确、多头修复等问题。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参与机构、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修复管理,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情形、申请材料、申请途径及办理程序。对信用修复程序中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决定的工作时限分别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方面也作了规定。

第三章附则,做了其他方面的规定。

☆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遵循法治轨道,推动信用修复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实施信用修复。

(二)分级分类。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对不同情形分别设置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实施精准修复。

(三)便捷高效。坚持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修复结果的告知方式,方便违法失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

☆修复规定

(一)信用修复对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条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增加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的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材料。《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高了信用修复效率。

(四)信用修复程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决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信用修复。同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以方便当事人掌握信用修复办理情况。

(五)开展协同修复。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复修复”、“多头修复”。


政策文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散装食品因其在采购、贮存和销售等过程中,往往存在不同生产日期混淆销售、标签标识不规范、未按温度贮存食品、销售过程缺乏应有的防护措施、散装食品易被二次污染等问题,导致其质量安全一直是食品安全的监管的难点,也同样是消费者关注的重点。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风险隐患突出的问题,原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先后发布《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酱油和散装食醋的通告》《关于规范散装白酒销售行为的通告》《关于规范生鲜肉类经营者加工肉馅销售行为的通告》。目前,以上通告已有效期届满。为持续强化散装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散装食品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局起草了《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过程

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各市(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局相关处室意见,征得反馈意见12条,经研究讨论完全采纳6条,部分采纳2条并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经提请省局法规处两次合法性审核修改通过,形成《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审议稿)。于2023年11月6日,省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以省局名义印发。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

4、《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5、《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6、《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7、《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8、《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二十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散装食品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等;

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主体资质、主体责任、食品安全员职责、从业人员要求以及追溯体系建设等;

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散装食品贮存、销售规范、标签标识等要求;

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散装白酒、食用油、酱油、醋、生鲜肉类的销售要求等;

第十六至十七条,明确了禁止销售的情形、参照指引等;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法律责任、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五、监管亮点

《办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散装食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范要求,有效保障散装食品销售质量安全。

(一)关于食品裸装销售。《办法》明确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具备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避免食品直接暴露,鼓励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透明橱柜式等设备设施;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提示,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提供专门取用工具,防止消费者直接用手挑拣或品尝造成污染。

(二)关于食品混装销售。《办法》要求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三)关于食品分装销售。《办法》要求经营者重新分装销售,合格证上相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证;合格证信息不全的,应当根据产品包装和合格证等原有信息自制加贴散装食品标签。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对贮存条件有温度控制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贮存条件。

(四)关于食品标签标识。《办法》提出,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的标签标识。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日期一致。

(五)关于食品追溯管理。《办法》要求散装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相关资料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通过“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六)关于销售散装白酒。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禁止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七)关于销售生鲜肉类。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应当根据消费者要求,现场将消费者购买的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严禁将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的销售行为。生鲜肉类经营者不得使用对肉品真实色泽等感光性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政策文件: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试点助力精准帮扶



一图读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州委州政府建设质量强州的部署要求,州政府修订发布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修订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2012年经中央批准,国务院增设了“中国质量奖”,作为我国质量领域的最高荣誉。从全省范围看,14个地州市政府全部设立政府质量奖或质量提名奖、质量贡献奖。2012年,根据质量发展工作需要,州政府首次批准印发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12〕357号),是我州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的最高荣誉。2016年对《实施办法》进行了首次修订。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共获得州政府质量奖7个,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3个,质量贡献奖15个。

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贯彻〈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对评选程序、公示时间和范围等作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12月,省市场监管局也对《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之我州原《实施办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须对《实施办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为此,州市场监管局及时启动《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充分遵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实施办法》(审议稿)。2022年11月22日,第十六届州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临夏回族自治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并于2022年4月印发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订后《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州质量奖励制度,有助于规范和指导州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更好地发挥州政府质量奖的导向作用。切实发挥品牌引领带动作用,引导各行各业更加注重品质,秉承匠心、推陈出新,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质量、崇尚质量、创造高质量的价值导向,助力质量强州建设和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修订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获奖主体。对参评组织和个人增加了质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质量战略、建设质量文化等要求。严格申报材料涉密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了申报和评审工作流程。根据实践情况和参照国家总局实施程序,增加了陈述答辩环节,并细化了评审程序,规范了工作流程。明确在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所在单位、申报材料接收单位以及产生受理名单、建议名单后均要进行公示。进一步完善了对异议的办理程序。

(三)进一步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退出机制,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撤销奖励,不予受理其申报时限由5年延长到10年;将获奖组织和个人2年内发生撤销奖励情形的时间增加到5年。因质量奖是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企业或组织的荣誉,明确了禁止以获奖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四)进一步突出奖项示范引领作用。明确州政府质量奖旨在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强化奖项宣传推广的功能,明确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


文件链接: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起草说明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9号)文件精神,州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临夏州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必要性

我州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线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实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对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全方位覆盖的群防群治体系,保障举报奖励办法的有效实施,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和依据

2021年9月中旬《办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分析研究我州食品安全现状及存在突出问题,经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22个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和8县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征求了意见,并在州政府网站和甘肃省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网公开征求了意见。共征求到1条修改意见,已被采纳,并结合意见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共六章二十九条,分别为总则、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资金来源,列举了符合举报奖励的13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第二章“奖励条件”,明确了举报奖励条件、奖励原则、奖励除外规定;第三章“奖励标准”,将符合13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情形的举报,分为3个等级;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罚没金额计算奖励金额,一级至三级最低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鼓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按照3个等级标准2倍计算奖励金额;受到刑事追责的,按照罚金金额计算奖励金额,最低给予3万元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第四章“奖励程序”,明确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决定告知、奖励领取等内容。第五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明确了公职人员法律责任、建立奖励档案、以及举报人诬告、弄虚作假承担法律责任等。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日期。

四、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中央明确提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必须融入社会共治的理念,这一理念也已被食品安全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所确认。社会共治即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主动性、积极性,共同达到治理的目标,是“治理”的应有之义,也是区别于“管理”的关键。举报奖励就是为了发挥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积极性的重要制度。2014年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州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临夏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起草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食品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作出了更为系统、更为科学、更为完善、更符合实际的规定,具备了实施和执行的基础和前提,该办法对于进一步发挥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违法行为,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