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解读
为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制定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这是市场监管领域第一部系统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规章,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强化自我约束、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都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市场监管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为有效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有必要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倒逼执法人员规范执法,念好履职用权的“紧箍咒”。与此同时,当前行政执法责任的边界不够清晰,追责问责不力与泛化、简单化的问题并存,导致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负面舆情,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被不当追责的情形时有发生。
制定《责任制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监督和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的现实需要。市场监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在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的基础上,对原工商、质检、食药监部门涉及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吸收,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立法论证会和立法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精神书面征求了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规章草案提请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责任制规定》围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约束与激励并重,强调有错必纠、容纠并举,失职追责、尽职免责。规章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界定职责。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和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在对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等。《责任制规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要求对照权责清单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
(二)严格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责任制规定》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追责情形、追责方式等作出规定,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责任追究提供制度遵循。在追责情形上,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梳理了18项具体追责情形;在责任追究方式上,主要包括诫勉、组织处理和处分,其中对于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并可以作出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在责任追究程序上,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已有详细规定,《责任制规定》予以转致适用。此外,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与纪检监察责任追究作出衔接性规定,进一步推进行纪衔接贯通,以强监督促强监管。
(三)明确尽职免责。尽职免责是责任追究规定的重要补充。《责任制规定》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参照各地出台的有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分别规定了两类尽职免责情形,包括13项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和1类改革创新中的容错情形,并严格限定了免责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鼓励和保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积极担当作为。
(四)保障依法履职。《责任制规定》首先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受法律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禁止违规干预执法活动。在此基础上,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为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执法人员的健康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在纪检监察等有权机关、单位对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按照有权机关、单位的要求,针对有关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执法过错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
政策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为更好理解《行动方案》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性,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发展新质生产力,而计量作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需在这一进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当前,我国产业领域仍存在大量“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的突出问题。企业受限于技术研发和资源能力不足等原因,难以独立开展相关计量测试能力的建设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计量技术机构、科研院所虽然具备一定的计量基础,但对实际产业需求了解掌握不够,无法更加精准、有效地开展攻关和技术服务。产业计量需求与计量供给不充分、不全面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急需从国家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和规划布局。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行动方案》,旨在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计量瓶颈,打通能力建设、计量研发、应用验证与产业落地的全链条,不断提升产业计量供给能力。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深入开展调研,面向全国各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计量技术机构和高校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并多次组织专家咨询会议,最终形成《行动方案》。
二、《行动方案》总体要求是什么?
《行动方案》以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为目标,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重点产业领域,围绕重大计量需求梳理形成一批重点项目,依托重点单位进行协同攻关,切实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关键计量问题。《行动方案》要求,要紧抓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充分发挥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作用,强化技术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加快成果转化,推动“溯源链、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使计量成为促进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器和引擎,加快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行动方案》设立了哪些重点领域,为什么设立这些重点领域?
《行动方案》确定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量子科技、集成电路、仪器仪表等10个重点产业领域。领域的确定代表了我国产业发展的前沿方向,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
这些领域的确定是基于多维度的综合考量。一是围绕国家战略导向,契合党中央、国务院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自立自强的总体部署;二是聚焦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领域,如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这些领域的突破将催生全新的产业生态与商业模式;三是满足现实产业需求,立足解决当前产业发展中的“卡脖子”问题,如集成电路、仪器仪表领域长期依赖进口,急需通过强化计量支撑实现国产替代与技术赶超。此外,重点领域的确定前期还广泛征求了各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相关科研院所和专家的意见建议。
四、《行动方案》中明确了将设立年度重点项目,请问重点项目将如何具体实施?
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征集项目需求。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本地区、本行业相关单位积极提出立项申请,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建立项目库。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各重点产业领域成立专家库,负责项目的审核与把关,提供必要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经专家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的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库。
第三、遴选重点项目。结合国家战略需求、产业发展重点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从项目库中遴选10个左右的项目作为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年度重点项目,并明确项目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
第四、推动项目实施。各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具体的项目推进计划,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和路径,确定具体负责人,细化任务分工,加强与参与单位的协同攻关,积极发挥咨询专家作用,建立必要的协同推进机制和定期调度机制。具体项目实施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给予必要的指导、协调和支持,推动项目落地落实。
第五、强化项目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需求梳理、项目申请、项目遴选、项目实施、项目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督导,每年底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对进展顺利、成效显著的项目,在后续资源分配上予以倾斜,对滞后项目深入剖析原因,督促整改。
第六、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项目成果转化应用机制,通过现场推进会、成果展示会等形式进行重点推介和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项目转化应用的典型案例和优秀成果,搭建必要的转化应用环境和平台,推动项目成果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即将正式发布2025年项目征集的通知,面向全国公开征集项目立项需求,由各中央企业、地方主管部门、计量技术机构及高校组织申报。
五、下一步将如何推动《行动方案》的顺利实施?
《行动方案》中明确要求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并广泛宣传计量在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产业特色与发展需求,组织有关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并对遴选确定的重点项目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也可参照本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建立省级项目库,推动省级项目的实施。鼓励各中央企业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配套的项目支撑和激励政策。
下一步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在项目布局上优先支持填补国内外空白、突破制约产业链关键问题、保障产业数字化转型的计量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库作用,在项目遴选、立项、实施过程中,多听取有关科研机构、企业的意见建议。积极争取将重点项目的有关内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的“十五五”规划及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中,同时积极探索多元项目支持机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政策文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行动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医疗广告认定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指南》的出台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需求不断增加,对医疗健康养生方面的知识也更为关注。由于医疗广告、医疗信息和医疗科普在表现形式上较为相似,广告监管实践中难以有效区分,一方面给医疗机构开展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面向公众的医疗科普造成困扰,另一方面也给部分不法之徒借助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形式变相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亟须出台《指南》以进一步细化医疗广告认定原则和标准。既有利于有效保障正常的医疗信息公开和医疗健康科普工作,又为有力打击借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名义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更为清晰、更具可操作性的指引。
二、《指南》发布的意义
一是《指南》重申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确立的原则,对医疗广告发布主体作出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了医疗广告的发布主体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有助于从源头防止违法医疗广告误导群众作出错误的就医选择,进而更好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医疗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二是医疗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宣传,有助于社会各方面了解就医信息和必要的医学健康知识,是方便群众就医、提升大众健康意识的重要举措。但必须注意防范借医疗信息公示和科普活动变相发布医疗广告,让便民、惠民的善举异化为不当牟利的手段。《指南》对医疗信息公示、医疗健康科普与医疗广告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更精准打击违法医疗广告。
三是从监管经验看,要清除医疗广告存在的乱象,必须坚持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发力。《指南》进一步厘清了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利于强化协同监管,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加强对市场监管系统的内部培训,帮助基层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全面、精准领会《指南》有关规定,切实提升医疗广告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各类“神医”广告乱象的清理整治力度。
二是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宣贯和行政指导,引导、帮助医疗机构更加规范地开展医疗信息公示和医疗健康科普活动。
三是鼓励和支持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指南》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织牢织密监管网络,更好发挥跨部门监管合力。
7月2日,为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正式发布了四份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这一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高效配置、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家数据局、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示范文本接受采访,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示范文本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正在深度融入经济社会各领域全过程,数据市场规模加快增长。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但由于数据流通交易情况新,经营主体缺少可以参考的合同范本,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比如,有的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交易双方法务部门、业务部门等多次对接,成本高、时间长。有的合同条款不完备、不明确。有的在事前没有写明关于数据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也容易在事后引发纠纷,抬高流通交易成本。
为推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我们组织有关法律专家、数据从业人员,提炼数据交易机构、行业龙头企业、数据企业等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的共性内容,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示范文本。
二、制定示范文本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示范文本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交易,为数据市场的经营主体参与流通交易提供范本和参考,主要有3方面考虑。
一是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以标准化文本形式引导经营主体在合同中约定责任边界,建立交易信任,预防交易纠纷,降低交易成本。
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通过预先设定适用于不同数据流通交易场景的条款,保护各方利益,引导形成各方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合作氛围。
三是推动数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要求,在合同中设置数据产权登记、安全保密要求等条款,引导交易各方守好合规交易安全底线。
三、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次发布的示范文本聚焦数据流通中最典型的4类场景,即数据提供、数据委托处理、数据融合开发和数据中介,供数据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使用。
一是数据提供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提供方通过有偿交易、无偿共享、许可使用等方式将数据提供给数据接收方的活动,涵盖应用程序接口(API)、数据集等各种提供方式。
二是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委托方将其持有或控制的数据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指示和要求进行数据处理的活动。
三是数据融合开发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融合各参与方将其持有的数据向彼此开放共享或共同委托给特定处理方,用于共同创建数据平台、数据空间、数据池、衍生数据等情况,如合作建设人工智能数据训练专区、行业数据共享应用平台,以及共建联盟式数据资源池等。
四是数据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数据中介方为促成数据流通交易而提供市场推广、信息发布、客户对接、交易撮合、合同订立等的媒介服务活动。
4种类型合同均约定了数据产权安排、安全保密要求、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通用条款,并围绕数据流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数据情况、数据交付和验收标准等进行了针对性和差异化安排。后续,我们还将及时跟踪实践发展,面向新情况、新变化,持续迭代更新示范文本。
四、下一步将如何抓好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
答:为推动示范文本在各行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我们拟按照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的思路,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地方、行业组织和重点企业的作用,扩大示范文本在各行业领域的影响力。
一是鼓励数据要素综合试验区立足地方优势,推动示范文本在具体领域应用,凝练典型案例,扩大示范效应。
二是结合“数据要素×”试点等工作,推动示范文本在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应用。
三是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将示范文本作为标准模板,支持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在采购中应用示范文本,推动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结语:推广、宣传数据示范文本政策是规范数据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让我们通过加强主动引导、普法宣传赋能、多方协同推进等方式,推动示范文本在具体领域的推行使用,持续提升示范文本在各行业领域的影响力和应用覆盖率,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公平、高效的数据市场环境,为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近期,甘肃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五部门联合修订印发《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甘食药安委办发〔2024〕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有效期为5年,2020年4月22日已废止失效。为防范化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有效遏制校园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要求,组织修订了《办法》,厘清各方责任,细化工作要求,为我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提供遵循。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供餐单位、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供应单位、学校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
三、增加内容
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与已经废止的原《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相比,《办法》增加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包保管理责任、自主经营管理、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九章五十三条,对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相关各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自主管理和承包经营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监督管理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职责分工方面。一是强化学校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以及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二是压实包保责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层级对应包保学校,每年对学校食品安全开展现场督导不少于1次。三是明确各方职责。学校要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长(园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包保干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指导学校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指导学校开展有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公安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打击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二)关于学校食堂管理方面。一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提出要求。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应依法依规各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实施“双配备”工作机制;高等学校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或餐饮服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总监原则上由分管副校长(园长)担任。二是对食堂经营方式作出规定。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选取餐饮服务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三是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细化。从管理人员的职责、陪餐制度的落实、加工操作过程的规范、自查制度的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食品安全舆情及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置、“互联网+明厨亮灶”的实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学校和学校食品提供者要落实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禁止采购和使用的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大宗食品的招标、食堂台账记录等制度。
(三)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对学校自营食堂经费管理等方面作要求。二是学校食堂承包经营方或委托经营方应依法取得学校所在地(“所在地”一般指所在县级行政辖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经营权不得分包或转让,明确了学校与承包经营或委托经营方签订合同(协议)的要求。三是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相关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处置。四是对于供餐人数较少,难以建立食堂等特殊情况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可参照《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对提供用餐服务的教育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可参照《办法》管理。
政策文件:《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