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3-02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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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修订印发了《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为更好落实,现解读如下: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树立“公示即监管”的理念,建立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信用监管制度体系,有力支持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健全信用修复制度是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解除惩戒措施、重塑信用的制度保障,有利于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自我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制定印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的重要举措。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共三章十二条,对信用修复管理各业务机构职责分工、修复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推动解决信息公示期限较长、信用修复机制不健全、修复职责不明确、多头修复等问题。

☆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信用修复管理工作的适用范围、参与机构、职责分工等。

第二章修复管理,规定了信用修复的情形、申请材料、申请途径及办理程序。对信用修复程序中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决定的工作时限分别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方面也作了规定。

第三章附则,做了其他方面的规定。

☆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坚持遵循法治轨道,推动信用修复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提升信用修复规范化水平。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实施信用修复。

(二)分级分类。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的特点,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当事人履行公示义务、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情况,对不同情形分别设置与违法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实施精准修复。

(三)便捷高效。坚持线上和线下两种申请途径和修复结果的告知方式,方便违法失信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

☆修复规定

(一)信用修复对象。《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条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增加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作出行政处罚的,履行行政处罚义务后方可申请信用修复的规定。《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三)信用修复材料。《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1.信用修复申请书;2.守信承诺书;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机构,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高了信用修复效率。

(四)信用修复程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批决定程序对当事人实施信用修复。同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纸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以方便当事人掌握信用修复办理情况。

(五)开展协同修复。为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强化协同修复,《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提供的信用修复信息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配合在公示系统中停止公示、标注失信信息,避免“重复修复”、“多头修复”。


政策文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