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16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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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期)

今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查痛点”“查隐患”四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着力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康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车案

2024年6月21日,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康乐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检查中,发现康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大厅摆放的1台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电动自行车货值3200元。经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2024年9月5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4年6月25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交函》后,执法人员立即对线索中反馈的线下门店进行现场核查,该门店在京东平台网店销售的商品寿正康冬虫夏草、西藏冬虫夏草补品礼盒商品详情中含有“累计销量12000000+”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支持该销量的有效依据。该门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2024年7月10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夏市某玩具店销售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7月31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塑胶玩具市场开展检查,发现临夏市某玩具店销售的爬墙人、迷你游戏机、重力解压枪、加速灯光陀螺、飞车3D五种儿童玩具,没有标注中文生产厂名和厂址、未标注CCC标识、玩具无警示标识及说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警告标识的要求。经查,该批玩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5.2元。该玩具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的儿童玩具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的违法事实。2024年9月23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房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药房拆零区柜台内发现修正牌“风寒感冒颗粒”(规格:每袋8g*10袋;生产日期:2021年4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2盒,超过有效期。经查,上述药品共购进10盒,购进价20.5元/盒,销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和药房销售记录。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天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7月31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行政执法指导工作时,联合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天燃气有限公司加气站进行检查,发现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显示2024年7月30日共计141辆车辆充装天然气,其中57辆车充装记录完整,其它84辆车充装记录中气瓶使用登记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等信息缺失;且充装人员现场给一车辆充装天然气时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制度。该加气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销售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食用盐案

2024年8月15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由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晶湖牌(加碘)食用盐以及由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肃漳盐牌(加碘)深井岩盐共计41袋,两种食盐包装袋均标识保质期3年,但无生产日期。经查,该超市共购进以上食用盐80包,已销售39包,销售价每包/1元。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盐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3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东塬某饭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酮体案

2024年7月25日,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塬乡某饭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馆后厨肉架上悬挂无检验检疫章的羊酮体5只约110斤。该饭馆无法提供该批羊酮体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负责人陈述是从家里自行屠宰的。该饭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9日,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胴体,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泡打粉加工食品案

2024年7月5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在后厨操作间发现食品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1罐(3.3kg装,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已超过保质期51天,上述泡打粉总货值30元。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违法事实。2024年8月30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裁量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泡打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