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全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全州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提醒如下:
一、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要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三、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入场销售者要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及供货者基本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报告个人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农批市场的入场销售者还应按要求使用市场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接受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
四、要完善落实追溯制度。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采购或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或开具真实有效的甘肃省《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或销售清单、销售发票等销售凭证,如实记录所采购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进货、销货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电子一票通”须保存2年),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五、要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采购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采购或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严禁使用“生鲜灯”。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经营主体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现场不得使用“生鲜灯”,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销售者,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要维护好市场秩序。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严禁垄断经营行为,推进明码标价,规范使用计量器具,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2025年第007号)
根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程序》对“ 临夏县卜氏兴明眼镜有限公司”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行政审核和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 0930-6216381
传 真: 0930—6287029
邮 编: 731100
通讯地址: 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
特此公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申报事项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 | 质量管理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现场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临夏县卜氏兴明眼镜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 | 卜麦麦 | 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第三类植入体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隐形眼镜及护理液】 | 零售 | 通过 | 2025-03-13 | 王永胜 马银鹏 王晓芳 |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案例一:电热水器有问题 投诉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日,临夏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电话投诉,称在临夏县某电器专卖店购买的电热水器水管破裂,造成经济损失,跟商家沟通后,商家不予处理。现消费者要求商家尽快维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造成电热水器水管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气候过冷,且消费者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按时对室外水管进行排水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消费者一次性退赔损失费22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对临夏县消协工作人员依法依规、高效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
案例二:缴纳押金不退款 消费权益受保护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7日,永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何先生反映2023年11月15日,永靖县某婚纱摄影名店旗舰店在永靖县关山乡以家电下乡的名义搞活动,承诺缴纳500元可以拍婚纱照,如不在本店拍照可如数退还,现因个人原因无法拍摄婚纱照要求退还押金,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按照收款凭证给消费者退款。
案例三:送水服务不保障 消费维权得保护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8日,永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张先生2023年12月20日在永靖县某饮业有限公司处订购纯净水送水服务,同时缴纳两个水桶押金合计80元,近期拨打送水热线,商家一直拖延不予送水,现要求商家按时送水。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给消费者立即配送纯净水并给消费者做了诚恳道歉,挽回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四:洗衣染色闹纠纷 消协调解获补偿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5日,临夏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李女士在临夏市某干洗店接受干洗服务时,干洗店将投诉人羽绒服洗至染色,与商家沟通后商家承诺赔偿200元,但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按衣服原价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干洗店给消费者赔偿3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五:瓷砖质量有争议 消保调解获解决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0日,和政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马先生2023年10月30日在和政县某建材瓷砖店购买了价值3807元的瓷砖,找匠人进行施工,时隔六个月后,铺的地板砖颜色由原来的白色逐渐变成青灰色,投诉人认为瓷砖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给予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瓷砖变色情况没有很严重,由原来的白色变得稍微暗了一点,商家提供了有关票据、瓷砖出厂质量鉴定报告等资料,证明瓷砖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补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六:连衣裙有破洞 消保调解获解决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康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石先生5月3日在康乐县某服装店购买连衣裙,后发现连衣裙有破洞,衣服已退还商家,但商家一直拖延不予退款,现要求商家尽快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耐心地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释明商家应承担的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投诉人更换新裙子,消费者表示满意。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2025年3月11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二)
案例一:促销活动起争执 调解有力化纠纷
2024年9月23日,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2024年9月13日在某加油站接受加油服务,商家给其油箱内加了两瓶油箱清洗剂,添加后商家收取了140元,无价格明示,且强制要求投诉人再次购买3瓶,投诉人不认可,现要求商家出示收费依据,并退还强制要求其购买的油箱清洗剂费用,商家不予。
经查,该加油站销售的油箱清洗剂已明码标价(单价70元),也不存在强制销售的行为,是商家推销产品时方式方法不当,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之规定,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加油站主动向消费者退款140元,消费者李先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二:消费宣传不实际 维权调解获保障
2024年7月28日,消费者郭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刘家峡镇某小吃店通过美团平台购买了蟹黄拌饭,图片显示拌饭内有虾,投诉人只点了一份虾,标注一份有15只虾,但实际只有切碎的几只。点的“康师傅冰红茶”,收到的不是“康师傅冰红茶”, 联系商家退款,商家不予,投诉人认为不合理,现要求商家退款。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消费者退款18.7元,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三:瘦身内衣效果差 消保维权得解决
2024年8月29日,消费者石女士投诉称:2022年5月23日在和政县某美容店购买了三套减肥塑身衣,价值26000元,当时商家承诺塑身衣能够达到减肥塑身效果。但在实际穿的过程中,减肥效果不太明显,多次找商家论理要求退款,被商家拒绝。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同意补偿消费者现金6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四:接受服务遭烫伤 消费维权得赔偿
2024年5月10日,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5月4日在永靖县刘家峡镇某茶楼接受服务时,服务员不慎将开水倒到消费者手上,手部烫伤,与商家沟通商家赔偿130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赔偿直接损失。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给消费者赔偿医药费4300元,并免去餐费200元,共计4500元,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五:商家服务出问题 执法调解得解决
2024年8月14日,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2024年8月10日在临夏市某服装零售店购买了一条裤子,支付560元,但当天并未拿走裤子(票据上有注明),次日到店取裤子时,商家不予承认,拒绝提供裤子。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商家解释因店内不同的服务员接待了杨女士,没有及时落实清楚,造成了误会。执法人员对商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商家立即联系投诉人进行解释,并提供裤子,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六:手机质量有问题 市场监管保权益
2024年10月30日,消费者何先生投诉称:在临夏县土桥某通讯专营店购买了一部老年机,购买后第三天手机出现黑屏现象,无网络无法正常接通,立刻将情况向手机店反映,要求商家更换手机。经与商家沟通对方不予处理,要求其进行退货退款。
经查,该店负责人承认何先生所述属实,称不为其换机是因为该手机外观已被消费者损坏,双方就手机外观损坏问题各持己见,且都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经执法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为何先生更换一部新手机,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七:接受服务被摔伤 消费维权得赔偿
2024年8月10日,消费者孔先生投诉称:在永靖县某露营地露营时,露营地的儿童游乐设施蹦床存在安全隐患(该蹦床下无支撑),将孩子摔伤送到医院治疗,现投诉人要求商家赔偿相关医疗费用。
经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规定,经执法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投诉人退还就餐费用的60%和赔偿全部医药费用共计338.8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0日
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公告
(第2025001号)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我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取消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取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内容。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04日
附件:取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内容
序号 | 企业名称 | 备案编号 | 取消原因 |
1 | 佛慈大药房连锁(兰州)有限责任公司和政聚兴时代广场店 | 甘临药监械经营备20230098号 | 主动申请取消 |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执法办案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某玩具店销售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儿童玩具案
2024年7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夏市某玩具店销售的爬墙人、迷你游戏机、重力解压枪、加速灯光陀螺、飞车3D五种儿童玩具,没有标注中文生产厂名和厂址、未标注CCC标识、玩具无警示标识及说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警告标识的要求。
经查,该批玩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5.2元。该玩具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的儿童玩具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4年6月2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康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大厅摆放的1台货值3200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
经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燃气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广河县某经营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现场扫码发现,所有气瓶均存在气瓶电子档案信息不符、无登记机关、产权人或扫码不显示等问题。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夏县某药房拆零区柜台内存放2盒修正牌“风寒感冒颗粒”超过有效期。
经查,上述药品共购进10盒,购进价20.5元/盒,销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和药房销售记录。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永靖县某幼儿园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货柜内1桶预包装食品(已开封)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超市销售未标示生产日期食用盐案
2024年8月1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康乐县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由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晶湖牌(加碘)食用盐以及由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肃漳盐牌(加碘)深井岩盐共计41袋,两种食盐包装袋均标识保质期3年,但无生产日期。
经查,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饭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酮体案
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东塬乡某饭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馆后厨肉架上悬挂无检验检疫章的羊酮体5只约110斤。该饭馆无法提供该批羊酮体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负责人陈述是从家里自行屠宰的。
经查,该饭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胴体,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餐饮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泡打粉加工食品案
2024年7月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永靖县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在后厨操作间发现食品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1罐,已超过保质期51天,上述泡打粉总货值30元。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裁量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泡打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康乐县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的货柜中存放的9瓶52度五粮液1618白酒为疑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鉴定,上述9瓶涉案白酒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该商行从上门推销的一辆外地牌照的货车主处购进了上述52度五粮液1618白酒2箱(6瓶/箱),进价为950元/瓶,销售价1050元/瓶,货值合计12600元,已销售2瓶,每瓶售价105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0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推销商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及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电动汽车销售店经营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车头盔)案
2024年5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和政县辖区内电动车市场进行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时,在某电动汽车销售店发现摆放的15顶电动车头盔,无进货发票、无产品质检报告,产品上未注明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及CCC认证标志,未显示产品出厂日期。
经查,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头盔、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