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备案信息公示
(第4批)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老百姓大药房连锁(甘肃)有限责任公司康乐良恒广场店等61家企业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符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的要求,现予以公示公告。
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上述企业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相关法规规章要求,保障公众用械安全。
附件:
临夏州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经营企业备案信息表(第4批)20241219-20251229.doc
特此公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2026年元旦将至,购物、聚会等消费将迎来新高峰。为减少消费纠纷,营造良好消费环境,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临夏州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元旦”期间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消费安全要记牢
选购米面油、肉蛋奶等节令食品,认准“SC”标志和保质期,散装食品看清标签信息,不买无检疫证明的生鲜肉类。外出就餐选择证照齐全的商家,留意食材新鲜度。线上线下都要选正规渠道,直播间购物不轻信“极限低价”“虚假宣传”,核对商品型号、规格后再下单。不办大额长期预付卡,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退费规则。预订酒店、景区门票选正规平台,留存预订凭证,警惕“低价团”暗藏的强制消费陷阱。
合规消费不踩坑
消费时主动索要发票、交易记录等凭证,做到“货比三家”,不盲目跟风。购买保健食品认准“蓝帽子”标志,牢记“不能替代药物”;餐饮消费践行“光盘行动”,拒绝铺张浪费,拒使野生动物。遇到商家虚构原价、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及时留存证据,切勿忍气吞声。
维权渠道要牢记
若遭遇消费纠纷,可通过三种方式维权:一是拨打12315热线,高效反馈诉求;二是登录全国12315平台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在线投诉;三是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反映。投诉时需提供消费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明确投诉对象和诉求。市场监管部门将从严打击假冒伪劣、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市场秩序。
元旦佳节,安全消费是底线,理性维权是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将全程守护消费环境,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元旦假期。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2025年12月29日
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2025年第036号)
根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程序》对“临夏市康达辉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行政审核和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0930-6216381 传真:0930—6287029 邮编:731100 通讯地址: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
特此公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2日
申报事项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 | 质量管理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现场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临夏市康达辉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庆胜东路义务国际商业广场二栋一层103号53号07号商铺 | 康少清 | 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01-09;01-10;18-03;21-01;21-04;22-01;22-05;22-10;02-06;02-07;02-12;02-13;02-15;03-03;03-05;03-11;03-13;03-14;04-05;04-13;04-16;04-17;05-01;05-02;05-03;05-04;06-01;06-02;06-05;06-07;06-08;06-09;06-10;06-11;06-13;06-14;06-16;06-17;6840-体外诊断试剂;07-03;07-04;07-07;07-09;07-10;08-01;08-02;08-03;08-05;08-06;09-01;09-02;09-03;09-04;09-05;09-07;09-08;10-01;10-02;10-03;10-04;10-05;10-06;12-01;12-02;12-03;12-04;17-03;03-02;03-12;22-11;14-04;06-18;14-11;04-14;12-04;22-09;08-01;07-04;6840-临床诊断分析仪器;6840-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13-01;13-02;13-03;13-04;13-05;13-06;13-07;13-08;13-09;13-10;13-11;14-01;14-02;14-03;14-05;14-06;14-08;14-10;14-13;14-16;16-04;16-05;16-06;16-06-02;16-07;17-05;17-06;17-08;17-09;17-10;18-04;18-06;18-07;20-01;20-02;22-11;22-16; | 批发 | 通过 | 2025-12-18 | 王亚超罗祎云铁凤英 |
各市场经营主体、餐饮服务单位等相关经营者:
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野生鸟类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鸟类(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鸟类),更是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的关键载体。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严厉打击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三有”鸟类的违法行为,现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全面禁止非法交易行为。严禁任何经营主体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野生鸟类及“三有”保护鸟类及其制品;市场开办者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严防非法鸟类及其制品流入市场;网络交易平台不得为非法出售、寄递野生鸟类及“三有”保护鸟类及其制品、禁用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或技术支持。
二、严格规范广告宣传行为。严禁通过招牌、菜单、网页等任何形式,对野生鸟类及“三有”保护鸟类及其制品、禁用猎捕工具进行宣传推广;餐饮服务单位不得出现“野味”“野生鸟类”等误导性字样,杜绝以“野生”为噱头招揽顾客。
三、强化经营主体自律责任。各经营主体需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确保经营的鸟类及其制品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违规商品、下架违规信息,不得参与或协助任何非法交易活动,自觉承担生态保护责任。
四、明确法律责任与惩戒措施。对违反本告诫书要求的经营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物品;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如发现非法交易野生鸟类及“三有”保护鸟类的违法线索,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保护野生鸟类,就是守护生态家园。望各经营主体严格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筑牢生态安全防线,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2025 第7号)
根据甘肃锦林烨商贸有限公司企业提交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现予以注销该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起,该企业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资格。
附件: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附件:
注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 经营许可证号 | 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甘肃锦林烨商贸有限公司 | 甘临市监械经营许20200257号 | 2025-12-24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锦绣华府19#-068号商铺 | 马明 |
案例一、临夏市某锅盔铺食品中超范围添加甜蜜素案
2025年10月17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锅盔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库房内发现食品添加剂(甜蜜素)8袋,规格为1千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年4月3日,保质期3年。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已加工添加甜蜜素的糖酥馍共24个,售出15个,单价2.5元,剩余9个,违法所得共计37.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8袋甜蜜素和9个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糖酥馍、没收违法所得37.5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县某农家院使用过期调味品案
2025年10月13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在该农家院后厨内发现金龙鱼牌菜籽油1桶(净含量5升)未启用、海天上等蚝油1瓶(净含量700克)已启用(经称重剩余500克)、“思伟”精制白醋汁1瓶(净含量500毫升)未启用、纯生青岛啤酒2瓶(净含量316毫升)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本案货值75元,以上调味品和啤酒购买时均未索要票据,也未建立销货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在农家院后厨内使用过期调味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海天牌酱油1瓶、“金龙鱼”菜籽油1桶、“思伟”精制白醋汁1瓶、纯生青岛啤酒2瓶632毫升,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康乐县某餐饮酒楼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5年11月4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饮酒楼进行“回头看”检查时,发现该酒楼后厨操作间卫生差、凉菜间有明沟未做吊顶、未安装紫外线消毒设施、食品原辅料混放、垃圾桶未加盖、地漏未封闭等问题。
经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酒楼进行监督检查时存在上述问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7日内改正以上违法行为。截止2025年11月4日,该酒楼仍未安装紫外线消毒设施、凉菜间明沟、吊顶未改正、垃圾桶未加盖、地漏未封闭、食品与非食品混放。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永靖县某蛋糕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9月23日,经监督抽检,永靖县某蛋糕坊加工制作的大列巴面包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83g/kg)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得收入110元,认定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广河县某商贸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案
2025年9月23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未索取和开具《甘肃省食品购销凭证》。
经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食品未落实进、销货制度等行为,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止2025年9月23日,该公司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和政县某超市销售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5年10月15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内摆放的国圆清真火鸡面5桶(130g/桶)、营养快线4瓶(500g/瓶)、海天上等耗油2瓶(206g/瓶)、海天味极鲜2瓶(380ml/瓶)、兵马俑芝麻调味油3瓶(170ml/瓶)、老干妈风味豆豉6罐(280g/罐)、河州香香辣火锅蘸料12罐(200g/罐)、陇泰源蛋皮香松卷2包(108g/包)、可比克烧烤味薯片1罐(105g/罐)、灵光西餐厅巧克力锅巴10包(35g/包)均已涉嫌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上述10种过期食品货值金额219元,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还未销售出以上过期食品,现场无法提供电子一票通发票及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全部过期食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东乡县某手抓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5年8月27日,临夏州、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检查时,发现某手抓城存在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行为,并于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截止9月4日“回头看”检查时仍未办理健康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积石山县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案
2025年9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积石山县某餐饮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台放置1瓶已开封无标签的白色液体(剩1.32斤),在凉菜间冷藏柜内存放无标签的牛板筋12袋(每袋0.28斤)。同时,在收银台电脑内提取了2025年8月1日至9月8日的凉菜销售记录。
经立案调查,该餐饮公司负责人无法提供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证明,根据8月1日至9月8日销售单显示,未经许可制售凉菜销售额为3348元,违法所得328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制售冷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8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