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清明节消费提示
清明节即将到来,又到扫墓与踏青时节。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州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寄托亲人哀思的同时,要注重文明祭奠、理性消费、安全出行,实现文明、节俭、安全、有序祭扫。
倡导文明祭扫,规范殡葬服务
1.绿色低碳祭扫。提倡采用鲜花祭扫、植树绿化、网络追思等环保方式替代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传统形式,减少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拒绝购买与人民币相似的祭祀用品和塑料祭品,祭奠结束时应及时处理好垃圾。
2.选择正规殡葬服务。购买祭扫用品时,应选择证照齐全、明码标价的商家,警惕捆绑销售、虚标价格等行为。殡葬服务单位需公示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注重食品安全,防范饮食风险
1.外出就餐选择正规场所。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环境整洁的餐厅,避免食用未烧熟煮透的菜品或高风险食品(如生冷海鲜、野生菌类)。
2.谨慎采食野菜野果。踏青时勿随意采摘、食用不明野菜、野果或野生菌类,不要贪食“新、奇、特”和“野味”食品,避免发生食物中毒。
3.家庭聚餐注意卫生。烹饪时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谨慎选择生食或自制高风险食品(如冷荤凉菜),并留存食材购买凭证。
做到理性消费,警惕促销陷阱
1.货比三家,防范虚假促销。对“限时折扣”“全网最低价”等宣传保持警惕,核实商品历史价格,避免冲动消费。
2.预付款消费需谨慎。办理预付卡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签订详细合同并留存凭证,避免大额充值或长期未消费。
合理安排出行,确保自身安全
1.错峰出行与低碳交通。科学合理安排祭扫时间、路线,错峰祭扫,尽量避开高峰时段,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或拼车出行,主动选择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减少拥堵和碳排放。
2.选择正规旅游服务。跟团游需核实旅行社资质,签订合同明确费用与责任;遇到导游推荐的商品,购买时一定要谨慎,同时要对“零元团”坚决说不。自驾游应检查车况,遵守交通规则。
保留消费凭证,依法维护权益
无论是线上或线下消费,均需保存发票、订单记录、聊天截图等凭证。若遇价格欺诈、食品质量问题或服务纠纷,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
同时呼吁经营者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到明码标价,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4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全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全州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提醒如下:
一、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要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三、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入场销售者要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及供货者基本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报告个人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农批市场的入场销售者还应按要求使用市场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接受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
四、要完善落实追溯制度。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采购或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或开具真实有效的甘肃省《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或销售清单、销售发票等销售凭证,如实记录所采购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进货、销货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电子一票通”须保存2年),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五、要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采购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采购或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严禁使用“生鲜灯”。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经营主体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现场不得使用“生鲜灯”,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销售者,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要维护好市场秩序。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严禁垄断经营行为,推进明码标价,规范使用计量器具,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15你点我检”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5年第2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3月份,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3·15你点我检”活动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专项抽检。随机抽取食用农产品、饼干、方便食品、调味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6大类食品10批次样品。经检验,10批次样品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现将检验结果公示如下:
附件:1. 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
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 | 样品名称 | 抽样单编号 | 生产/购进/加工/消毒日期 | 规格型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抽样日期 | 检测机构 | 备注 |
1 | 菜籽油 | DBJ25622900791230001ZX | 2024-11-26 | 1.8L/桶 | 临夏县大北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土桥镇上街 | 临夏县百佳购物中心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韩集镇双城万惠社区主干道1号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生产日期 |
2 | 麻辣烤肉(调味面制品) | DBJ25622900791230002ZX | 2025-01-27 | 98克/袋 | 临夏市穆亲斋食品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城郊镇环城西路49-2号 | 临夏县百佳购物中心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韩集镇双城万惠社区主干道1号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生产日期 |
3 | 鸡蛋 | DBJ25622900791230003ZX | 2025-03-04 | 计量称重 | / | / | 临夏县百佳购物中心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韩集镇双城万惠社区主干道1号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购进日期 |
4 | 钙奶饼干 | DBJ25622900791230005ZX | 2024-12-01 | 400克/袋 | 利维恩(山东)食品有限公司 |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田庄村北 | 临夏市马一黑麦食品销售店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折桥镇刘临路长荣市场9-12号商铺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生产日期 |
5 | 达板一号粉(小麦粉) | DBJ25622900791230004ZX | 2025-01-20 | 10kg/袋 | 临夏州达板面业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东乡县达板工业园区18号 | 临夏市民安陈占进粮油销售铺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民安粮油市场第三排4-12号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生产日期 |
6 | 牛肉 | DBJ25622900791230006ZX | 2025-03-05 | 计量称重 | 清源清真肉制品责任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枹罕镇聂家村 | 临夏市东羊甄选肉业店(个体工商户)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民主东路72号4栋106号-1商铺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检疫日期 |
7 | 羊肉 | DBJ25622900791230007ZX | 2025-03-05 | 计量称重 | 甘肃清河源清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枹罕镇聂家村 | 临夏市东羊甄选肉业店(个体工商户)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民主东路72号4栋106号-1商铺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检疫日期 |
8 | 当归醋 | DBJ25622900791230008ZX | 2024-12-22 | 800mL/瓶 | 甘肃义顺莲花山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康乐县新集街25号 | 临夏市乐美汇百货超市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刘临路盛苑小区二期门口1号商铺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生产日期 |
9 | 大白菜 | DBJ25622900791230009ZX | 2025-03-07 | 计量称重 | / | / | 临夏市乐美汇百货超市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刘临路盛苑小区二期门口1号商铺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购入日期 |
10 | 草莓 | DBJ25622900791230010ZX | 2025-03-06 | 计量称重 | / | / | 临夏市浆果佰城水果超市(个体工商户) |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东区街道庆胜东路恒基御苑1-A-6号商铺 | 2025-03-07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购入日期 |
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公告
(2025年第007号)
根据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工作程序》对“ 临夏县卜氏兴明眼镜有限公司”提交的许可申请进行了审查、行政审核和现场检查,现予以公示公告,公示期为7天,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监督电话: 0930-6216381
传 真: 0930—6287029
邮 编: 731100
通讯地址: 临夏市新华街统办楼
特此公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申报事项 | 企业名称 | 注册地址 | 仓库地址 | 质量管理人 | 经营范围 | 经营方式 | 现场检查结果 | 现场检查时间 | 现场检查员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 | 临夏县卜氏兴明眼镜有限公司 | 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县韩集镇双城村 | 卜麦麦 | 6822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6822第三类植入体或长期接触体内的眼科光学器具隐形眼镜及护理液】 | 零售 | 通过 | 2025-03-13 | 王永胜 马银鹏 王晓芳 |
2025年春节前,我局根据重点产品质量监管工作需求,对全州节日热销的烟花爆竹、电热毯及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三种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就产品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抽查按照2025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州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安排进行,抽样工作由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负责,检验工作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抽查计划共下达烟花爆竹、电热毯及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三类产品10批次,实际完成抽样检验10批次。
二、抽查结果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检验工作,抽查的10批次产品中,经检验,其中不合格爆竹产品2批次,其余8批次产品合格,抽检合格率80%;不合格爆竹产品已由相关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后处理整改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州局要求,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整改工作,并对制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查处,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后处理结果;同时,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举一反三,对此次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同类产品开展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完善进销货台账管理,不断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行为。特别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烟花爆竹产品的质量监管,查伪治劣,严查制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提升。
附件: 1.临夏州2025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州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 临夏州2025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州级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1
临夏州2025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州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产品标称生产单位 | 检验单位 | 检验结果 |
1 | JRJ2025-0007 | 永靖县新鸿旺商贸中心 | 皇家礼炮 | 36发 | 上栗县福乐出口花炮厂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2 | JRJ2025-0006 | 积石山县俊财烟花爆竹经营部 | 恭喜发财 | 36发 | 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3 | JRJ2025-0005 | 康乐县南桥烟花爆竹专营店 | 银龙钛蕾 | 80发 | 上栗县创瑞花炮制造有限公司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4 | DQJ2025-0002 | 积石山县全场两元百货超市 | 调温型电热毯 | TT150mm×80-6x | 甘肃河州旭昊电器有限公司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5 | DQJ2025-0001 | 临夏州百盛商贸责任有限公司临夏市百益时代广场店 | 红豆国际电热毯 | TT150mm×120 1500mm×1200mm | 石家庄佳暖电器有限公司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6 | GFJ2025-0004 | 临夏市顺品达五金销售店 | 304不锈钢波纹软管 | RLB-AH-CS-10×2000 | 余姚市施格厨卫科技有限公司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7 | GFJ2025-0003 | 和政县利民液化气供应站 |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装软管 | RJB-K-CS-TY-C-10×2000 | 余姚市陆埠利民水暖设备厂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8 | GFJ2025-0002 | 临夏州环通燃气销售有限公司 | 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铠装管 | BJB-K-TY-C-10×2000 | 余姚市赙艺吸塑制品厂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合格 |
附件 2
临夏州2025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州级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序号 | 检验报告 编号 | 受检单位/联系电话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产品标称生产单位 | 检验单位 | 检验结果 | 不合格项目 |
1 | JRJ2025-0008 | 东乡县城致烟花店 | 金芒之夜喷花 | / | 浏阳市金刚芦花花炮厂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不合格 | 药量 |
2 | JRJ2025-0008 | 和政县吉仓销售专营店 | 啄木鸟炮 | / | 上栗县国生出口花炮厂 |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不合格 | 引燃装置 |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2024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三)
案例一:电热水器有问题 投诉调解获赔偿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2日,临夏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电话投诉,称在临夏县某电器专卖店购买的电热水器水管破裂,造成经济损失,跟商家沟通后,商家不予处理。现消费者要求商家尽快维修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造成电热水器水管破裂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气候过冷,且消费者未按照产品使用说明按时对室外水管进行排水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向消费者一次性退赔损失费22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对临夏县消协工作人员依法依规、高效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评价。
案例二:缴纳押金不退款 消费权益受保护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7日,永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何先生反映2023年11月15日,永靖县某婚纱摄影名店旗舰店在永靖县关山乡以家电下乡的名义搞活动,承诺缴纳500元可以拍婚纱照,如不在本店拍照可如数退还,现因个人原因无法拍摄婚纱照要求退还押金,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按照收款凭证给消费者退款。
案例三:送水服务不保障 消费维权得保护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8日,永靖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张先生2023年12月20日在永靖县某饮业有限公司处订购纯净水送水服务,同时缴纳两个水桶押金合计80元,近期拨打送水热线,商家一直拖延不予送水,现要求商家按时送水。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给消费者立即配送纯净水并给消费者做了诚恳道歉,挽回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四:洗衣染色闹纠纷 消协调解获补偿
【案情简介】2024年1月15日,临夏市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李女士在临夏市某干洗店接受干洗服务时,干洗店将投诉人羽绒服洗至染色,与商家沟通后商家承诺赔偿200元,但投诉人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按衣服原价进行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干洗店给消费者赔偿3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五:瓷砖质量有争议 消保调解获解决
【案情简介】2024年3月10日,和政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马先生2023年10月30日在和政县某建材瓷砖店购买了价值3807元的瓷砖,找匠人进行施工,时隔六个月后,铺的地板砖颜色由原来的白色逐渐变成青灰色,投诉人认为瓷砖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给予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瓷砖变色情况没有很严重,由原来的白色变得稍微暗了一点,商家提供了有关票据、瓷砖出厂质量鉴定报告等资料,证明瓷砖不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补偿消费者2000元。
案例六:连衣裙有破洞 消保调解获解决
【案情简介】2024年5月10日,康乐县消费者协会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石先生5月3日在康乐县某服装店购买连衣裙,后发现连衣裙有破洞,衣服已退还商家,但商家一直拖延不予退款,现要求商家尽快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消协工作人员向商家耐心地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释明商家应承担的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给投诉人更换新裙子,消费者表示满意。
临夏州消费者协会
202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