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2025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州各成品油经营企业:

为维护我州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州成品油市场销售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守法规底线,维护市场秩序

各经营企业应当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关于成品油的最高零售限价政策。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稳定。

二、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

各经营场所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置统一规范的标价牌或价目表,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明确标示油品名称、标号、计价单位及实际销售价格;遇国家调整最高零售限价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调整并更新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严禁使用模糊标价、虚假折价等手段诱导消费。

三、严禁价格违法,维护市场秩序

禁止串通操纵价格,不得与其他经营者或行业协会串通,合谋涨价或操纵市场价格;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谣言,不得囤积居奇,人为制造供应紧张气氛,推动价格过快上涨;禁止低价倾销,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成品油;禁止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交易,包括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优惠约定等行为;禁止违反国家调价政策,在调价窗口开启后未按规定调整价格。

四、 强化执法监督,严查违规行为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态度。对违反本告诫书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严肃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五、畅通维权渠道,共建共治共享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在加油过程中发现价格虚标、违规加价、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请妥善保存付款凭证、现场照片等证据,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快速核查处理。

请各成品油经营企业即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主动整改。全州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跟踪检查,确保各项价格政策落到实处,保障成品油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全州广告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严厉整治广告宣传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文字游戏误导”等乱象,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就规范全州广告提示性用语及相关广告行为,向各广告经营主体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发布“误导性大小字”违法违规广告

各广告经营主体在广告宣传中,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清晰、易懂的原则,坚决杜绝采用“突出卖点、弱化风险”的误导性宣传方式。严禁在广告中以大号字体、醒目位置突出商品或服务性能、优惠力度、交易优势等内容,同时以极小字体、模糊颜色、隐蔽边角、快速播报、模糊语音等方式,弱化、隐藏限制性条件、不利交易信息、优惠前置条件、风险提示等关键内容。

二、严格规范法定提示性用语标注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显著、清晰、醒目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按照规定标注对应风险提示及使用指导用语。

上述提示用语不得省略、删减、遮挡、篡改,字体大小、颜色、位置需与广告内容形成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便捷识别。

三、严禁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及虚假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性规定,严禁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级”“全网领先”“绝对有效”等绝对化用语;严禁在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投资理财、化妆品、养生服务等广告中,作出“保过”“包治百病”“百分百盈利”“无效退款”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虚构效果、夸大功效。

四、严格规范广告引证内容及自证宣传行为

广告中使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成果、引用语、获奖证明等引证内容的,必须确保内容真实、科学、具有代表性和关联性,清晰标明引证出处、发布时间及有效期限,严禁使用无法公开查询、伪造篡改、量身定制的“萝卜坑式引证”资料。

以自有数据、自行实验结果进行产品功效、性能自证宣传的,必须如实标注数据、实验的时间、地域、适用对象、限定条件等关键信息,不得隐瞒限制条件、片面宣传效果;未清晰标注限定条件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将依法认定为广告内容不清或虚假广告。

五、压实广告全链条主体责任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含互联网平台、新媒体账号、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广告运营单位、直播电商主体等),必须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广告提示性用语、宣传内容、引证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主动排查、及时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坚决杜绝为违法违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发布、传播服务。

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加强平台内广告内容的监测,及时清理违法违规广告,不得纵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误导性宣传,切实筑牢广告合规防线。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广告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置。

诚信守法是广告行业发展的根基,规范广告宣传、恪守法律底线是各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希望各广告经营主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共同营造全州真实合规、清朗文明、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公告(第2026004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取消《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公告

第2026004号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我州《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取消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取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内容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附件:取消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内容

序号

企业名称

备案编号

取消原因

1

甘肃康顺乐商贸有限公司

甘临药监械经营备20250061号

主动申请取消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告诫书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提醒告诫书

全州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餐饮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有关要求,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1. 严格落实入网资质审查责任。对申请入驻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质性审查,核验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确保入网商家具有实体经营门店,资质合法有效、经营范围匹配,坚决杜绝无资质、证照过期、超范围经营、“幽灵外卖”等违法违规商家入驻平台。

2. 规范平台信息公示管理。督促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店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量化分级、是否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是否提供堂食等信息,确保线上线下信息一致、真实有效,不得隐瞒、误导、篡改相关信息。

3.强化日常巡查与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线上日常巡检、线下抽查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并清理无证经营、资质过期、超范围经营等违规商家;对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要立即采取暂停配送、下架店铺、终止合作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 加强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建立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加强送餐箱、配送容器清洁消毒,全面推广使用食品安全封签,防止食品在配送环节受到污染、篡改、调换。

5. 保障订单数据真实可溯。完整留存入网餐饮经营者资质信息、交易记录、订单信息等数据,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消费纠纷处置等工作。

6. 畅通投诉举报处置渠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核查、处置消费者投诉,依法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

1. 依法持证合规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备案凭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条件经营,不得伪造、出租、出借、转让相关资质,不得委托无资质商家加工制作食品。

2. 规范线上信息公示。在网络店铺显著位置真实、完整、持续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门店实景、量化分级等信息,不做虚假宣传,不误导消费者,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 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确保食品原料来源可溯、质量合格,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感官性状异常、来源不明、无合格证明的食品及原料,严禁使用回收食品、地沟油等加工制作食品。

4. 严守加工操作规范。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餐具消毒、食品留样,杜绝交叉污染,规范食品贮存、加工、制作全过程管理。

5. 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按规定开展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做好每日晨检,严禁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6. 规范食品包装与配送。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全面规范使用食品安全封签,确保食品包装清洁、无毒、无害,保障出餐到送餐全程食品安全。

三、工作要求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要于3月底前进行全面自查自纠,建立问题台账,对存在的问题立行立改、全面整改,严格遵守食品安全各项法律法规,坚守食品安全底线。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于4月至9月底持续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对自查不彻底、整改不到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采取责令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依法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实施联合信用惩戒,形成有力震慑。

希望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我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良好秩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公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切实筑牢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防线,严厉打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违规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网络餐饮平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1.未对入网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查、实名登记。

2.未按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公示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相关信息。

3.未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日常巡查流于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4.配送容器不洁,冷链食品配送未按要求保温冷藏。

(二)入网经营者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1.无固定经营场所、虚构经营地址、未取得合法有效食品经营资质的“幽灵外卖”行为。

2.资质证件造假、套用、租借、冒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3.超范围经营行为。

4.环境卫生脏乱差,加工操作不规范,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及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使用腐败变质、过期原料等行为。

5.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伪造健康证明的行为。

6.未规范使用食安封签的行为。

(三)其他违法行为

1.“直播带货+餐饮食品”及预制菜外卖等新兴业态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全、未按贮存条件配送等违规行为。

2.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长期接受群众投诉举报。

三、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拨打12315热线或0930-6237257。

2.网络举报:登录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或通过微信、支付宝搜索“12315”小程序。

四、举报要求

1.举报线索需清晰包含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精确地点、涉事主体名称(全称/简称/店铺名称)、详细地址、能证明违法违规事实的有效佐证材料等关键信息。

2.举报人对线索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提倡实名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其他事项

欢迎广大消费者、外卖骑手、餐饮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如实提供线索,共同营造安全规范有序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符合奖励条件的,将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4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