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销售安全风险提示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4-29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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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散装食品销售安全风险提示

全州广大散装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散装食品经营行为,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引导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散装食品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州广大散装食品经营者发出如下散装食品销售安全风险提示:

一、证照资质齐全、规范经营行为

州内各类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售货摊点、食杂店等场所内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主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食品小摊点登记卡》,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从事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具体工作,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整改到位。散装食品销售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销售人员应当每年进行规定项目的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进入经营场所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三)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后,再次接触食品、食品工具、容器、食品设备、包装材料等与食品经营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四)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不应饮食、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

(五)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佩戴饰物不应外露。

二、标识标签规范、内容准确完整

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当在销售柜台、容器、外包装或者外置标签牌上有清晰地标签标识。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必须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日期一致。标识的信息应当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经营者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销售散装食品,对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分区销售,并分别设置标签。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在公示牌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二)销售环节直接拆零或称重销售的,在不造成产品污染的情况下,可以在销售档口使用原包装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证销售;

(三)经营者重新分装销售,合格证上相关信息齐全的,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原合格证;合格证信息不全的,应当根据产品包装和合格证等原有信息自制加贴散装食品标签。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对贮存条件有温度控制等要求的,还应当标明贮存条件。

三、销售散装白酒,符合标准规范

(一)销售散装白酒要有独立的盛装容器,盛装容器外应当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辨识;标注内容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或小作坊登记证号、食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散装白酒还应当在容器上标注酒精度;

(二)散装白酒盛装容器要符合“全过程密闭、注酒口实施加封、出酒口单向控制”的要求,每次重新注酒时,注酒口的启封和铅封必须由白酒生产企业负责,铅封后注酒口要加贴有铅封者印章的封条,并更换新的标签标识。严禁销售者擅自启封封条和铅封;

(三)禁止非法销售无包装、无标识或标识不全、无安全控制措施的散装白酒。散装食品销售者在购进散装白酒时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索取散装白酒生产经营者的相关资质和散装白酒的质量合格证明。不得购进来源不明、质量安全无保证的散装白酒。

四、环境干净整洁、“五防”措施到位

(一)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卫生干净,食品摆放整齐,明码标价;

(二)散装食品销售区域应当与非食品、预包装食品等分离或分隔设置,避免交叉污染;不同品种的散装食品应当分隔设置,用不同容器盛放、不同工具销售,防止产品混杂造成污染;生食与熟食应当分开设置,保证防止污染的安全距离;

(三)散装食品的盛放容器、销售工具、接触的包装材料及用于遮盖的防护材料,应使用安全、无毒、无害、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散装食品销售应当具备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防护措施,避免食品直接暴露。鼓励配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透明橱柜式等设备设施;

(五)销售有保温、冷藏或冷冻等温湿度控制要求的散装食品,应当配备与其经营的散装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并保持有效运行;

(六)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消费提示,供消费者直接品尝的样品,应当与销售的散装食品明显区分,并标明“可品尝”等字样,提供专门取用工具,防止消费者直接用手挑拣或品尝造成污染。

五、索证索票齐全、符合追溯要求

(一)食品经营者通过“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索取的“电子一票通”,可以作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依据,但应当确保“电子一票通”对应的备案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二)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索取并保存真实有效的“电子一票通”或查验、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登记证(卡)、产品合格证明及与供货者信息、票据信息、实物标识信息相符的进货票据,做到货票相符、票账一致。对无法提供的不得采购;

(三)进货时应当查验食品包装是否完好,标识是否齐全,产品是否过期、变质、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等,运输是否符合食品标识要求等条件;

(四)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六、合法诚信经营,不售下列食品

(一)无合法资质生产的,或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散装食品;

(二)无标签标识信息或标签标识内容不完整的散装食品;

(三)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四)擅自更改出厂原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

(五)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散装食品;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散装食品;

(七)用回收食品或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的散装食品;

(八)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任何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项目;

(九)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及肉类制品;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散装食品。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示全州广大散装食品经营者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合法诚信经营,营造安全放心的散装食品消费环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散装食品问题时,请及时向就近的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