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第五期)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
(第五期)
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为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查痛点”“查隐患”四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全面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1:东乡县某液化气供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液化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4年3月8日,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临夏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火灾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东乡县某液化气供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站内的21只(50公斤/只)气瓶进行充装,充装前后扫码登记使用的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现场未提供上述21只气瓶的信息、记录,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认可。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液化气供应站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和政县某煤厂向城市禁燃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煤炭案
2024年5月14日,临夏市煤炭执法队在临夏市城郊镇某村检查时,查获一农用车辆从和政县拉运3吨疑似不符合禁燃区标准的煤炭运往临夏市进行销售。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煤炭予以扣押。因为该案跨县市,5月22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该案移交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查处。经查,该批煤炭销售单位是和政县某煤厂,共计向禁燃区销售禁用煤炭3吨,每吨价格1200元,货值金额合计3600元,且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结论为:挥发分不符合GB34169-2017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向禁燃区销售不符合标准燃料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3吨不符合标准的煤炭、罚款5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临夏某中医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6月11日,根据举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某中医诊所进行检查,从该诊所营业区域内发现3双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1盒(25支/盒)骨牵引针、1盒魔灸术医用冷敷贴、10支一次性使用埋线针等4个品种的医疗器械,均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将上述过期医疗器械予以扣押。经查,货值金额1469.95元,违法所得540元。以上事实,当事人均已认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积石山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的民用水表案
2024年7月4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的“民用四表”专项检查中,发现积石山县某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的某小区已安装使用的267枚民用水表未按照要求进行强制检定。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整改。7月29日,在限期整改结束后的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经查,该批次民用水表是山东某仪表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共购进了650枚,购进的水表有购货合同与厂家的购货发票,厂家提供了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水表内有生产合格证。已安装使用的267枚未进行强制检定,当事人对以上违法事实均认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未进行强制检定的民用水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临夏市某玩具店销售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的儿童玩具案
2024年7月31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对辖区内的塑胶玩具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临夏市某玩具店销售的爬墙人、迷你游戏机、重力解压枪、加速灯光陀螺、飞车3D五种儿童玩具没有标注中文生产厂名和厂址、未标注CCC标识、玩具无警示标识及说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警告标识的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扣押的该批玩具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20日从兰州市某玩具店购进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5.2元,违法所得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的儿童玩具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5个品种共计25板、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27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临夏市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强制认证的电动三轮车案
2024年9月4日,根据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请求提级办理案件的报告》,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存放的19辆某品牌电动三轮车有《车辆合格证》,但无法提供3C强制认证证书。经查,2023年10月2日,当事人从江苏丰县某电动三轮有限公司购进涉案电动车共计30辆,货值金额68512元。因销售的该款电动三轮车无法挂牌上路,当事人对销售的电动车全部召回,并于2024年6月15日向供货公司退回该三轮车11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3C强制认证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