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2025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今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扎实开展“春雷”“铁拳”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向社会公开曝光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夏县某百货超市未索证索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3月5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县某百货超市未索证索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35瓶及违法所得195元、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临夏县某百货超市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超市门口停放的货车及超市内货架上摆放27瓶“牛栏山陈酿酒”和8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疑似为假冒侵权产品。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经查,当事人这批涉案白酒销售收入195元,涉案货值总金额72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未索证索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价格活动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5年3月27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公司进行价格活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229元、罚款9343.5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26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临夏市某小区外围1号和2号道路临时停车未执行当地停车收费标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托管的某小区进行检查。经查,临夏市东区街道庆胜东路某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由当事人托管某小区物业进行日常管理。自2024年1月31日开始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停车费,公示的停车设施类型为二类,但当事人实际按照一类标准收取了费用,期间多收取费用共计6293元,其中已退还64元,尚有6229元由于无人领取无法退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事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18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卫生院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失效的医用防护口罩73片(副)、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6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药械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从救护车内发现医用防护口罩45片,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04日,失效日期为2024年11月03日;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28副,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11日,有效期2年,以上所述医疗器械已超过限用日期。经调查,该医院使用失效的医用防护口罩、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是2023年12月23日县卫健局统一调拨,该医院使用的其它医疗器械均执行了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了验收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马某某未经登记许可加工销售添加硼酸酿皮子案
2025年3月1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某某未经登记许可加工销售添加硼酸酿皮子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9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临夏市某小吃店加工销售的酿皮子,检验项目硼酸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与临夏州公安局联合调查,该批酿皮子的实际加工者为马某某。执法人员在小吃店当事人的配合下对马某某的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该加工点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未发现硼酸,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经查,马某某共加工不合格酿皮子20张,向临夏市某小吃店批发5张,每张3.5元,共17.5元;自己零售15张,每张5元,共75元,合计违法所得9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以及《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构成了未经登记许可加工销售添加硼酸酿皮子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培训学校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视频广告案
2025年4月14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县某培训学校发布的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给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6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群众举报,对某培训学校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培训学校综合管理部员工赵某,拍摄采访了学员50天拿到B2驾照的学车感受、服务质量和采访学员讲述选择本驾校的原因、学车经历等内容的视频,并发布在快手平台上,视频制作未产生任何费用。当事人发布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视频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