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12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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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现将6起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面制品案

2025年5月1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临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03-22、保质期为6个月的调味面制品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共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调味面制品2件(50袋/件),规格为220克/袋,总计100袋。每件售价150元,2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面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乡县某牛肉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12月2日,东乡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辖区内某牛肉面馆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消毒餐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河县某蔬菜干鲜超市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23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蔬菜干鲜超市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37罐原粒玉米、1袋花生碎、11包挂面和2瓶醪糟罐头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原粒玉米37罐、花生碎1袋、挂面11包和醪糟罐头2瓶,并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积石山县某砂锅店使用无标识标签散装食用油案

2025年7月22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砂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正在使用塑料桶盛装的无标识标签的散装食用油。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计购进3桶(150斤),购进价8.5元/斤,合计1275元,已使用1桶。该砂锅店使用无标识标签散装食用油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标识标签的散装食用油100斤,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永靖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4月8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靖县刘家峡镇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食品添加剂专柜内的1袋“哈密双合”牌食用碱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临夏县某商贸公司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4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6盒牛肉卷无任何标识标签。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的牛肉卷6盒,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