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二批)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临夏市某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案
2025年4月22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夏市某超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湘美奇牌红油豆瓣(净含量500g)共计3瓶,瓶盖标注:“生产日期:2024/04/17;保质期至2025/04/16”。
经查,超过保质期的红油豆瓣系现经营者于2024年11月从原临夏市某超市商家手中接手的遗留食品,货值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的红油豆瓣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收超过保质期的湘美奇牌红油豆瓣共计3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永靖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未如实制作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且未落实月调度工作制度案
2025年3月27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物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制作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并限期于4月11日完成整改,同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4月22日检查时,该公司部分电梯仍未在责令整改限期内制作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逾期未改正,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召开月调度会议制作月调度记录。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如实制作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且未落实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和政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儿童玩具案
2025年4月15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12315”投诉工单,对和政县某超市销售的儿童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经营门店内销售的儿童产品“儿童玩具筷子”“儿童彩色铅笔”包装上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确属“三无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无生产厂名和厂址,无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合格儿童玩具筷子32双、儿童玩具彩色铅笔22盒,罚款216元的行政处罚。
四、积石山县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1月17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积石山县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纯切薯片8袋、酸汤小揪面18桶、港式拉面8桶、马老伊麻辣牛肉面4桶、爆浆抹茶味面包29袋、达利园花生牛奶8瓶、星球杯可可酱1.8斤、灌汤花生16袋、爆浆草莓山楂5袋、脆萝卜6.4斤、草莓巧克力45袋、鸡蛋馍丁8袋、粉面菜蛋牛骨汤方便面9桶、白象红烧牛肉面14袋、魔方巧麦酥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芒果味)10袋、王府蛋酥沙琪玛7袋、香甜好滋味红薯片10袋、盐焗南瓜子6.2斤、香甜好滋味红薯片5袋、奥利奥6盒、挤丫益生菌吸吸果冻9.3斤等40种食品超过保质期。
经查,上述40个品规的食品是当事人从外县某食品批发部购进的,违法所得40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02.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康乐县某电动车专卖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20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专卖店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灵可”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金箭TDT2259Z,整车编码:234622446115312,生产厂家:天津金箭电动车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与实物不相符(蓄电池未放入车辆中、车辆鞍座测量为55厘米),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的要求。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灵可”牌电动车一辆、罚款1738元的行政处罚。
六、临夏县某百货铺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5月7日,根据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投诉,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临夏县土桥镇某百货铺检查时,发现过期的“功夫丸子”牌巧克力慕斯蛋糕6个。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没收“功夫丸子”牌巧克力慕斯蛋糕6个、违法所得4元,免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广河县马某商贸城在快手小店运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案
2025年3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马某商贸城快手小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运营过程中对某款洗发水的功效标注为修护滋养修复,该功能与商品备案信息不符。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乡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3月13日,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消毒区一柜子内存放的“贺利氏三层树脂牙”1盒、“上海沪浦合成树脂牙”1盒超过有效期。
经查,上述合成树脂牙都是从兰州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该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