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一封信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致全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
为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消除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请全州广大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诚信守法经营。现提醒如下:
一、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依法配齐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完善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二、要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依法依规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及销售者加强入场查验。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合格方可入市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及监督入场销售者开具销售凭证等管理义务。
三、要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入场销售者要对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及供货者基本信息并保留相关凭证,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主动向市场开办者报告个人及食用农产品基本信息,农批市场的入场销售者还应按要求使用市场统一印制或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接受市场开办者对食用农产品的入场查验和抽样检验。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
四、要完善落实追溯制度。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采购或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或开具真实有效的甘肃省《食品购销凭证》(电子一票通)或销售清单、销售发票等销售凭证,如实记录所采购和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销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建立健全进货、销货台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电子一票通”须保存2年),切实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五、要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不得采购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违法采购或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严禁使用“生鲜灯”。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经营主体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现场不得使用“生鲜灯”,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销售者,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要维护好市场秩序。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严禁垄断经营行为,推进明码标价,规范使用计量器具,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