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0-15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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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县某餐饮公司使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临夏县某餐饮公司库房内就地存放阜熙牌工业盐2袋,1袋未开封、50公斤,1袋已开封、47.25公斤,合计97.25公斤。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工业盐2袋,有进货票据,每袋45元,合计90元,其中用5斤工业盐腌制蕨菜15.6斤,但未销售。

当事人用工业盐腌制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工业盐97.5公斤、腌制蕨菜15.6斤,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临夏市某牛肉面店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5年4月25日,经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临夏市某牛肉面店于2025年4月17日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核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该店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市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0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食品超市销售大厅货架上摆放哈尔九宝鸡汁3瓶、可比克薯片11罐、葡口果粒果汁36罐、金龙鱼纯芝麻酱5瓶、今明后蓝莓果酱4瓶、富马丽甜玉米粒罐头14罐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385元。经查,因该超市经营状况不佳商品滞销导致过期,且未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四、临夏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9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大厅货架上摆放野山椒味鸡蛋14袋、泡椒蛋43袋、五香土鸡蛋29袋、弘承五香蛋20袋、金巧娘五香蛋46袋、火柴人辣条12盒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164元。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上食品时都在有效期内,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滞销导致过期,但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五、临夏市某果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0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果疏超市货架上摆放“腾杨”芝麻糖4袋、“米老头”多谷果子2袋、“横川”泡椒臭干子味麻辣素食2袋,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35元。经查,该食品于2025年1月22日购进,购进时都在有效期内,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滞销导致过期,但没有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