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执法办案典型案例(一)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3-0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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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执法办案典型案例(一)

案例一、某玩具店销售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儿童玩具案

2024年7月3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夏市某玩具店销售的爬墙人、迷你游戏机、重力解压枪、加速灯光陀螺、飞车3D五种儿童玩具,没有标注中文生产厂名和厂址、未标注CCC标识、玩具无警示标识及说明,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警告标识的要求。

经查,该批玩具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75.2元。该玩具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构成销售的儿童玩具未标示标识说明及标注认证标志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儿童玩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75.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车案

2024年6月21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康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大厅摆放的1台货值3200元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

经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该经营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燃气公司未按照规定对液化石油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6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广河县某经营场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瓶现场扫码发现,所有气瓶均存在气瓶电子档案信息不符、无登记机关、产权人或扫码不显示等问题。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液化石油气瓶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药房销售劣药案

2024年4月,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临夏县某药房拆零区柜台内存放2盒修正牌“风寒感冒颗粒”超过有效期。

经查,上述药品共购进10盒,购进价20.5元/盒,销售价25元/盒,货值金额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提供了随货同行单、供货方资质和药房销售记录。该药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药品、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4月18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永靖县某幼儿园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货柜内1桶预包装食品(已开封)超过保质期。

经查,该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已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超市销售未标示生产日期食用盐案

2024年8月1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康乐县某超市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由内蒙古北大池湖盐有限公司生产的晶湖牌(加碘)食用盐以及由甘肃武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甘肃漳盐牌(加碘)深井岩盐共计41袋,两种食盐包装袋均标识保质期3年,但无生产日期。

经查,该超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某饭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酮体案

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东塬乡某饭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饭馆后厨肉架上悬挂无检验检疫章的羊酮体5只约110斤。该饭馆无法提供该批羊酮体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负责人陈述是从家里自行屠宰的。

经查,该饭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羊肉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羊胴体,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餐饮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泡打粉加工食品案

2024年7月5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永靖县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在后厨操作间发现食品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1罐,已超过保质期51天,上述泡打粉总货值30元。

经查,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相关裁量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泡打粉、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某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3月22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康乐县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的货柜中存放的9瓶52度五粮液1618白酒为疑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经鉴定,上述9瓶涉案白酒均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经查,该商行从上门推销的一辆外地牌照的货车主处购进了上述52度五粮液1618白酒2箱(6瓶/箱),进价为950元/瓶,销售价1050元/瓶,货值合计12600元,已销售2瓶,每瓶售价105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00元。该商行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推销商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9瓶及违法所得2100元、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电动汽车销售店经营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产品(电动车头盔)案

2024年5月20日,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和政县辖区内电动车市场进行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时,在某电动汽车销售店发现摆放的15顶电动车头盔,无进货发票、无产品质检报告,产品上未注明厂名厂址、产品执行标准及CCC认证标志,未显示产品出厂日期。

经查,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五项之规定,构成销售销售无厂名、厂址且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规定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车头盔、罚款45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