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6-03-27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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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的提醒告诫书

全州广告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严厉整治广告宣传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文字游戏误导”等乱象,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就规范全州广告提示性用语及相关广告行为,向各广告经营主体作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严禁发布“误导性大小字”违法违规广告

各广告经营主体在广告宣传中,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清晰、易懂的原则,坚决杜绝采用“突出卖点、弱化风险”的误导性宣传方式。严禁在广告中以大号字体、醒目位置突出商品或服务性能、优惠力度、交易优势等内容,同时以极小字体、模糊颜色、隐蔽边角、快速播报、模糊语音等方式,弱化、隐藏限制性条件、不利交易信息、优惠前置条件、风险提示等关键内容。

二、严格规范法定提示性用语标注行为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商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显著、清晰、醒目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

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必须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按照规定标注对应风险提示及使用指导用语。

上述提示用语不得省略、删减、遮挡、篡改,字体大小、颜色、位置需与广告内容形成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便捷识别。

三、严禁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及虚假承诺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性规定,严禁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首创”“顶级”“全网领先”“绝对有效”等绝对化用语;严禁在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投资理财、化妆品、养生服务等广告中,作出“保过”“包治百病”“百分百盈利”“无效退款”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虚构效果、夸大功效。

四、严格规范广告引证内容及自证宣传行为

广告中使用调研报告、统计数据、科研成果、引用语、获奖证明等引证内容的,必须确保内容真实、科学、具有代表性和关联性,清晰标明引证出处、发布时间及有效期限,严禁使用无法公开查询、伪造篡改、量身定制的“萝卜坑式引证”资料。

以自有数据、自行实验结果进行产品功效、性能自证宣传的,必须如实标注数据、实验的时间、地域、适用对象、限定条件等关键信息,不得隐瞒限制条件、片面宣传效果;未清晰标注限定条件导致消费者误解的,将依法认定为广告内容不清或虚假广告。

五、压实广告全链条主体责任

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含互联网平台、新媒体账号、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户外广告运营单位、直播电商主体等),必须严格履行广告审核义务,建立健全广告内容审核机制,对广告提示性用语、宣传内容、引证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主动排查、及时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坚决杜绝为违法违规广告提供设计、制作、发布、传播服务。

互联网平台要切实履行平台管理责任,加强平台内广告内容的监测,及时清理违法违规广告,不得纵容平台内经营者开展误导性宣传,切实筑牢广告合规防线。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违法违规广告线索,市场监管部门将及时核查处置。

诚信守法是广告行业发展的根基,规范广告宣传、恪守法律底线是各经营主体的法定义务。希望各广告经营主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依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共同营造全州真实合规、清朗文明、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