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22900MB180545XD/2022-00002 主题分类 特种设备
发文字号 临州市监[2022]79号 制发机构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2-03-16 发布日期 2022-03-18
标        题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 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 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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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州市监发〔2022〕79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 2022 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工作会议、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及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结合我州监管实际,州局制定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2.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3.“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附件1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消除在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带来的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有效遏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件发生,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局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健全完善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提高设备定检率,切实消除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未经检验使用、检验不合格使用及电梯无维保使用等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氛围。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全面梳理排查。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全面核查梳理辖区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和定期检验情况,分类建立设备排查治理台账,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提出检验申请,落实定期检验制度。加强监管平台数据的维护和管理,对照核查梳理情况,及时清理冗余数据,补充完善缺失信息,确保监管平台数据真实、准确,为实现精准监管提供可靠依据。积极做好监管平台的升级改造和推广运用,督促指导使用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强化内部安全管理,实时掌握设备使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不断健全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依托监管平台加强隐患设备筛查分析、协调调度和督查督办,努力提升设备定期检验率,有效降低设备隐患率。进一步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机制,定期分析通报各地检验和隐患设备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隐患要分类建立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涉及公众聚集场所等重点场所要进行标注和重点核查,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检验工作落实。检验机构应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切实落实检验主体责任,科学调配检验力量,优化报检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制定检验计划,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以高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为专项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检验机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开展检验业务,及时、客观、公正地通过监管平台出具检验报告,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及时反馈使用单位并督促整改落实,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不断督促指导检验机构强化内部管理,持续满足核准条件,规范检验检测行为,特别是要把推动法定检验职责落实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对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和检验标志、冒用其他检验机构名称、首次开展检验前不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不通过平台出具检验报告或上传报告不及时等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切实推动检验机构落实检验主体责任。

(四)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对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工作质量开展重点监督检查。对于使用未经检验、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电梯无维保使用等行为,该限期整改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到位,该予以处罚的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对重大违法案件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提请挂牌督办,对于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隐患设备一律责令停止使用,存在重大隐患的必须依法封停,尽快实现并持续保持监管平台隐患设备清零。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充分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综合运用通报、约谈、典型案例曝光、失信约束和法律惩戒等措施,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五)积极服务住宅电梯。对住宅领域在用电梯,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警,严厉查处无维保使用的电梯,督促维保单位做好年度自行检查和配合检验工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机构要指导使用、维保单位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并在接受复检申请后,及时予以复检;对住宅电梯现场执法时,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积极做好安全监管和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不能一封了之,督促各相关方积极整改,保障安全出行。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排查整治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任务做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全面的梳理排查整治,开展重点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请各县(市)局每月22日前将《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州局。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建立提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请各县(市)局于12月1日前将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州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守特种设备安全底线,克服麻痹大意思想,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靠实责任,推动落实。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健全完善责任约谈、督查督办、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今年州局将继续加强对各县(市)市场监管局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稽查、信用监管以及检验检测等的统筹协调和互动融合,形成市场监管工作合力。同时,要统筹各方监管力量,充分发挥属地政府、行业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等各方面作用,做好信息共享、部门联动、信用监管、执法检查与联合惩戒,形成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共治格局,提升专项整治工作成效。

(四)总结经验,建立机制。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边开展专项整治边总结提炼经验,不断建立完善特种设备检验超期预警、催检报检、执法检查、情况通报等相关工作流程,形成提升特种设备检验率的长效工作机制。


附表:


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设备总体情况

  

压力容器

  

总量(台)

超期未检数量(台)

超期未检率(%)

总量

(台)

超期未检数量(台)

超期未检率(%)

总量

(台)

超期未检数量(台)

超期未检率(%)

总量

(台)

超期未检数量(台)

超期未检率(%)

 

 

 

 

          

 

 

注:不含气瓶和压力管道












起重机械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大型游乐设施

总量

(台)

超期未检数量(台)

超期未检率(%)

总量

(台)

超期未检数量(台)

超期未检率(%)

总量

(台)

超期未检数量(台)

超期未检率(%)










客运索道

工业管道

  

总量

(条)

超期未检数量(条)

超期未检率(%)

总量

(公里)

超期未检数量(公里)

超期未检率(%)

注:气瓶按照本文件附件3。“黑气瓶”专项整治巩固提升方案要求报送,此表无需填写。







总体执法检查情况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设备(台)

发出监察指令(份)

发现隐患(处)

消除隐患(处)

立案处

罚(起)

处罚金额(万元)

纳入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家)









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









注:1.3月至8月期间,请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每月22日前将本表报州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联系电话:0930-6210409,传真:0930-6287029,电子邮箱:493127659@qq.com。2.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已纳入总局“铁拳行动”方案,按照要求需对“电梯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单独进行统计,有关情况填入本表最后一行。


附件2

 

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电梯安全工作,切实解决当前不断积累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创新管理模式,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结合全州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组织开展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督促电梯使用环节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推动安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电梯安全治理水平显著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得到切实保障,为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治理隐患,提升电梯使用管理质量

1.扎实做好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使用、维保单位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市监特设函〔2021〕564号)和《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临州市监〔2021〕139号)部署要求和制造单位的技术方案,确保鼓式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以及松闸顶杆更换任务落实,并按时上报《电梯鼓式制动器专项排查治理汇总表》。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技术监督和把关作用,结合定期检验和检测工作,逐一查验相关视频、照片等资料,发现存在应改未改、整改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督促使用、维保单位整改到位,保质保量完成安全性能确认工作。

2.开展重点场所电梯超期未检专项整治,提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质量。各级要立足监管实际,制定年度现场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加强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整改、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提高电梯定期检验率,确保应检尽检。

3.强化对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提高维保工作质量。加强维保工作质量的检查,重点检查维保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维保工作,维保的项目是否达到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必要时要对维保现场进行抽查,避免维保单位虚假维保和维保走过场,特别要对发生困人次数较多的电梯,要倒查维保单位存在的问题,不断督促维保单位规范作业行为,提高维保工作质量。加强非注册地维保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非注册地维保单位在本地区设立办事场所、配置本单位持证作业人员和必备的设备、工具与检测仪器,认真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职责,特别要保证满足“能够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的要求。

(二)强化信息技术赋能,提升电梯安全监管效能

1.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群众乘梯无忧。及时将本辖区在用乘客电梯纳入应急处置平台,持续扩大平台覆盖面,力争2022年底前各县(市)应急处置平台进入率达到98%以上。督促维保单位及时更新应急处置平台上的维保人员及联系方式,确保应急响应及时,保障困梯乘客以安全、快速、科学的方式得到解救,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平台的救援兜底作用。

2.加强电梯相关数据分析,提升安全监管有效性。充分利用特种设备监管平台加强对本辖区电梯安全状况的分析,有针对性地提高本辖区在用电梯综合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电梯档案信息完整率、维保合同有效率、刷卡维保率,按期维保率。定期统计和分析本辖区电梯困人等故障数据,开展风险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分类监管、精准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的靶向性和精准性。

3.积极推动智慧监管,逐步提升监管效能。积极探索智慧监管模式,进一步落实电梯使用主体责任,厘清安全监管边界,强化社会监督和协同监管。

(三)推动改革落实见效,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1.积极推进按需维保改革,引导电梯维保行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进本辖区的电梯按需维保改革,推行电梯维护保养格式合同范本,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指标为考量基准,确定双方维保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并主动公示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周期、质量目标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等,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优质优价的维保市场,促进电梯维保质量水平提升。

2.稳妥推进电梯检验检测改革,提高电梯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积极引导使用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自行检测主体责任,逐步推进电梯检验、检测分离,为全面实施电梯检验检测积累经验。落实电梯检验的监督属性和公益属性,加强检验检测人员管理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抽查,使电梯检验检测工作更加科学有效。

3.总结两项改革工作经验,形成保障安全的制度化成果。及时总结本辖区按需维保试点经验,研究提出法规标准制修订建议,为完善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提供支撑。最大化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共同推进电梯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四)健全多方联动机制,提升电梯安全共治合力。

1.推动地方政府将电梯安全纳入民生保障项目,形成综合治理机制。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切实加强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前的联合审查和加装后的安全监管,确保加装电梯安全运行。针对既有住宅加装形成的新“三无电梯”以及老旧住宅电梯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实时动态掌握新“三无电梯”以及老旧住宅电梯安全状况,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对无法整改的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加以解决。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探索和培育电梯安全运营管理新模式。研究完善电梯保险新模式,探索开展“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等保险创新模式的试点应用和推广,发挥保险机制在事故预防、使用管理中的更大作用。探索构建长周期电梯使用管理模式,大力培育具有电梯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等全包式服务的电梯使用管理专业化、规模化市场主体。

3.持续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联合相关部门,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秋季开学等时段,集中开展电梯安全教育,普及少年儿童电梯安全知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电梯安全知识宣传力度,倡导安全文明乘梯,提升全民安全意识。

三、时间安排

(一)研究部署、筹划准备阶段(2022年3月)。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部署和细化工作内容,动员有关部门和电梯生产、使用、维保、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推进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二)积极推进、稳步实施阶段(2022年4月—9月)。按照工作部署,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督促电梯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高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水平,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三)重点评估、集中攻坚阶段(2022年10月—11月)。梳理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集中攻坚、多措并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力有序完成。

(四)总结提炼、完善机制阶段(2022年12月)。全面总结

专项行动,提出完善法规标准制修订建议,探索以制度形式固化行动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将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列入本年度重要民生事项,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并结合实际提出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完成时限,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广泛动员电梯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积极参与,合理安排进度,明确各相关方责任,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注重宣传引导。通过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载体,运用新闻报道、典型宣传等多种方式,多角度反映行动进展和成效,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同时,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及时研判处置,避免引起负面舆情事件,增强公众乘梯信心。

(四)加强协调指导。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局于要定期开展季度、半年检查评估,并于2022年12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州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附件3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黑气瓶”整治和省、州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燃气气瓶安全监管工作,全面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巩固州局2021 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翻新“黑气瓶”违法违规案件查办成果,推动燃气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在用气瓶质量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确保气瓶产品质量和可追溯性

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产品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保障新出厂气瓶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性。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气瓶制造过程监检,发现燃气气瓶存在未逐只进行水压实验、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或无法实现手机扫描查询制造数据信息、未逐只在封头上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等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问题时,应暂停监检,及时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要求制造单位在暂停监检期间进行整改,并主动召回已经出厂的气瓶,书面报告签发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否则将对失职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问责。

(二)充装安全追溯平台建设和报废气瓶去功能化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运用充装信息平台对本单位在用气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手机扫描查询登记、检验、充装等信息的功能。充装信息平台还应当具备联锁控枪功能,对扫描二维码后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系统应自动识别并拒绝充装,从技术的角度有效防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行为的发生,坚决扫除违法违规充装气瓶的死角盲区。对未建立充装信息平台或平台不具备上述功能的充装单位,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不再具备许可条件收回充装许可。

充装单位新购置的气瓶封头上应凹印有本充装单位的标志,严禁购置和充装翻新“黑气瓶”。对发现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应当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切割、压扁或爆破等不可修复的方式消除气瓶使用功能,及时在相应信息平台上更新去功能化的气瓶数据信息和状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证附表《气瓶基本信息汇总表》。严禁存放未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气瓶和翻新“黑气瓶”。

对于安全评估合格的燃气气瓶,负责评估的检验机构或充装单位应逐只将评估结果上传到相应信息平台,否则不得进行充装作业。

(三)进一步提升检验工作质量

气瓶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范围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逐只进行定期检验,如实填写检验记录,按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对达到使用年限或经安全评估后使用时间达到12年的燃气气瓶,要予以判废并去功能化处理。各县(市)监察机构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气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以及翻新、销售 “黑气瓶”和报废但未去功能化气瓶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化依法吊销许可和失信联合惩戒。

()严格气瓶使用登记办理

使用登记机关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当通过扫描相应气瓶电子识读标志,登录制造单位产品安全质量追溯公示网站,对充装(使用)单位提供的气瓶资料进行查询核实,并对气瓶封头上是否凹印充装单位标识进行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发现充装(使用)单位购买、充装翻新“黑气瓶”,责令充装单位立即实施去功能化处理,并予以行政处罚。

(五)推动气瓶保险和定检改革试点

鼓励充装单位购买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扫描气瓶瓶体上的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在线查询气瓶登记、充装、检验、保险情况等内容。

三、整治方式

(一)自查自纠。20223-6月,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依据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对2021年案件办理情况开展回头看,于6月底前完成查处、形成工作闭环。

(二)监督检查。20227-10月,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明查暗访、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

(三)依法查办。20221-10月,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力度,持续开展“黑气瓶”新案件的查办工作。

请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填写《“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于202271日前将各地2021年案件办理回头看的情况和20221-6月“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州局,于121日前将全年“黑气瓶”案件的查办情况报州局。


附表

“黑气瓶”整治巩固提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员: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

数据统计时段:

2021.11.112.31

数据统计时段:

2022.1.16.30

数据统计时段:

2022.7.111.30

备注

1

燃气气瓶制造单位

未及时将气瓶制造信息在产品制造安全质量追溯平台进行公示/家





2

燃气气瓶未逐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并实现在线查询/





3

暂停监检/





4

召回产品/





5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数量/





6

已建立充装安全追溯平台/





7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





8

逐瓶购买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9

查处充装超期未检气瓶/





10

查处充装“黑气瓶”报废气瓶/





11

查处购置翻新“黑气瓶”/





12

查处无证充装/





13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14

燃气气瓶检验机构

已建立报废气瓶台账/





15

查处制售翻新“黑气瓶”/





16

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17

已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18

监察

机构

查处超期未检气瓶/





19

查处翻新“黑气瓶”报废气瓶/





20

取缔非法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21

吊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许可/





22

吊销燃气气瓶检验机构核准/





联系人:甘鸿毓  0930-6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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