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临州市监发〔2023〕406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为加强全州商品煤质量管控,提升全州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临夏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在2023年第三季度对全州生产、经销的商品煤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样品抽取和检验
2023年第三季度州级煤炭监督抽查计划下达任务70批次,实际抽样68批次(临夏市由于经营户未购进煤炭2批次无法抽取),均为民用散煤。此次样品抽取和检验工作由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承担,样品抽取严格按相关标准进行,样品封存严格履行确认程序,样品检验严格按照商品煤国家标准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要求进行,力争全面反映全州销售的商品煤质量状况,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检验项目及判定依据
由于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微量元素检验设备损坏,本次民用散煤检验项目主要为灰分、全硫、挥发分等3项关键指标。依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检验方法及判定依据按照GB34169-2017、GB34170-2017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检验工作。
三、检验结果及分析
本次商品煤州级监督抽查,下达计划70批次,实际抽样检验68批次,均在销售领域抽取样品,经检验,合格66批次(7批次复检合格),不合格2批次,抽检合格率97.05%。通过煤炭监督抽查工作的开展,我州民用煤炭质量基本稳定,但点状、区域性煤炭质量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部分样品硫分项目超标现象突出,需要各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煤质监管工作。
四、有关建议
进入冬季,正是煤炭销售和使用高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和巡查,通过监督检查和执法抽样等形式,确保冬季燃煤质量;临夏市要强化各部门协调联动,严查无证照经营煤炭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重点乡镇道口的管控、巡查,严防烟煤二号煤炭倒灌临夏市,扰乱临夏市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要加强煤炭抽检、检验流程管理,做好煤炭检验设备维护保养和淘汰设备的补充更新,不断提高检验效率和检验结果的公正、准确。
附件:临夏州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临夏州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序号 | 报告编号 | 受检单位 | 生产单位 | 规格型号 | 检测项目1 | 标准值1 | 实测值1 | 检测项目2 | 标准值2 | 实测值2 | 检测项目3 | 标准值3 | 实测值3 | 检验结论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单位 |
1 | LXJD2023-080 | 广河县云仓煤炭配送中心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56 | 挥发分 | ≤37.00 | 25.74 | 全硫 | ≤1.00 | 0.6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 | LXJD2023-081 | 广河县文文五金煤炭经销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02 | 挥发分 | ≤37.00 | 28.83 | 全硫 | ≤1.00 | 0.3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 | LXJD2023-082 | 广河县神海煤炭商贸有限公司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07 | 挥发分 | ≤37.00 | 28.82 | 全硫 | ≤1.00 | 0.3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 | LXJD2023-083 | 广河县精良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54 | 挥发分 | ≤37.00 | 26.36 | 全硫 | ≤1.00 | 0.18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 | LXJD2023-084 | 广河县华宇煤炭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45 | 挥发分 | ≤37.00 | 27.69 | 全硫 | ≤1.00 | 0.6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 | LXJD2023-085 | 甘肃益龙江煤炭商贸有限公司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25 | 挥发分 | ≤37.00 | 27.58 | 全硫 | ≤1.00 | 0.8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7 | LXJD2023-086 | 广河县金泽惠综合店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54 | 挥发分 | ≤37.00 | 24.99 | 全硫 | ≤1.00 | 0.4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8 | LXJD2023-144 | 永靖县先发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01 | 挥发分 | ≤37.00 | 27.78 | 全硫 | ≤1.00 | 0.2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9 | LXJD2023-145 | 永靖县吴强树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4 | 挥发分 | ≤37.00 | 30.99 | 全硫 | ≤1.00 | 0.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0 | LXJD2023-146 | 永靖县赵六十一煤炭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2 | 挥发分 | ≤37.00 | 30.01 | 全硫 | ≤1.00 | 1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1 | LXJD2023-147 | 永靖县雪中送炭煤炭销售中心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49 | 挥发分 | ≤37.00 | 28.28 | 全硫 | ≤1.00 | 0.5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2 | LXJD2023-136 | 积石山县居集仙家煤厂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03 | 挥发分 | ≤37.00 | 25.92 | 全硫 | ≤1.00 | 0.7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3 | LXJD2023-137 | 积石山县寨子沟乡煤炭市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86 | 挥发分 | ≤37.00 | 29.01 | 全硫 | ≤1.00 | 0.9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4 | LXJD2023-138 | 永靖县老三煤炭销售二级网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9 | 挥发分 | ≤37.00 | 25.07 | 全硫 | ≤1.00 | 0.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5 | LXJD2023-139 | 永靖县唐仲亮煤炭市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27 | 挥发分 | ≤37.00 | 26.01 | 全硫 | ≤1.00 | 0.6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6 | LXJD2023-140 | 永靖县顺茂圣煤炭销售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66 | 挥发分 | ≤37.00 | 26.24 | 全硫 | ≤1.00 | 0.36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7 | LXJD2023-141 | 永靖县徐亨诲煤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71 | 挥发分 | ≤37.00 | 28.66 | 全硫 | ≤1.00 | 0.6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8 | LXJD2023-142 | 永靖县兴宇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98 | 挥发分 | ≤37.00 | 28.2 | 全硫 | ≤1.00 | 0.3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19 | LXJD2023-143 | 永靖县李永花煤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65 | 挥发分 | ≤37.00 | 26.35 | 全硫 | ≤1.00 | 0.1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0 | LXJD2023-088 | 和政县好运来煤炭建材销售中心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8.03 | 挥发分 | ≤37.00 | 23.51 | 全硫 | ≤1.00 | 2.06 | 复检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1 | LXJD2023-089 | 和政县张兰煤炭经销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10.88 | 挥发分 | ≤37.00 | 26.01 | 全硫 | ≤1.00 | 0.73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2 | LXJD2023-090 | 和政县升辉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7.27 | 挥发分 | ≤37.00 | 26.95 | 全硫 | ≤1.00 | 0.5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3 | LXJD2023-091 | 和政县得安煤炭经销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47 | 挥发分 | ≤37.00 | 28.32 | 全硫 | ≤1.00 | 0.3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4 | LXJD2023-092 | 和政县兴苑马进霞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7.73 | 挥发分 | ≤37.00 | 26.18 | 全硫 | ≤1.00 | 0.5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5 | LXJD2023-093 | 和政县兴苑煤炭市场得铭经销点 | 宁夏煤业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05 | 挥发分 | ≤37.00 | 30.17 | 全硫 | ≤1.00 | 0.6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6 | LXJD2023-094 | 和政县兴苑煤炭市场朱维元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11 | 挥发分 | ≤37.00 | 28.15 | 全硫 | ≤1.00 | 0.68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7 | LXJD2023-095 | 和政县兴苑煤炭市场陈有经销点 | 宁夏煤业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3 | 挥发分 | ≤37.00 | 27.25 | 全硫 | ≤1.00 | 0.5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8 | LXJD2023-096 | 和政县兴苑煤炭市场陈有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31 | 挥发分 | ≤37.00 | 33.37 | 全硫 | ≤1.00 | 0.6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29 | LXJD2023-097 | 和政县兴苑煤炭市场马龙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66 | 挥发分 | ≤37.00 | 28.55 | 全硫 | ≤1.00 | 0.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0 | LXJD2023-098 | 东乡县河滩马洒给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24 | 挥发分 | ≤37.00 | 34.66 | 全硫 | ≤1.00 | 0.78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1 | LXJD2023-099 | 东乡县河滩马洒给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3.79 | 挥发分 | ≤37.00 | 27.92 | 全硫 | ≤1.00 | 0.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2 | LXJD2023-100 | 东乡县河滩马忠才煤炭经销点 |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3.35 | 挥发分 | ≤37.00 | 29 | 全硫 | ≤1.00 | 0.3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3 | LXJD2023-101 | 东乡县河滩马忠才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3.23 | 挥发分 | ≤37.00 | 29.87 | 全硫 | ≤1.00 | 0.2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4 | LXJD2023-102 | 东乡县河滩镇郭悟昌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74 | 挥发分 | ≤37.00 | 27.57 | 全硫 | ≤1.00 | 0.7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5 | LXJD2023-103 | 东乡县河滩镇金元昌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26 | 挥发分 | ≤37.00 | 25.65 | 全硫 | ≤1.00 | 0.4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6 | LXJD2023-104 | 东乡县河滩镇宪良昌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56 | 挥发分 | ≤37.00 | 28.01 | 全硫 | ≤1.00 | 0.3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7 | LXJD2023-105 | 东乡县河滩镇尕常祁师煤炭经销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28 | 挥发分 | ≤37.00 | 27.86 | 全硫 | ≤1.00 | 0.3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8 | LXJD2023-106 | 东乡县锁南镇煤炭二级马少奉配送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7.6 | 挥发分 | ≤37.00 | 26.53 | 全硫 | ≤1.00 | 0.31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39 | LXJD2023-107 | 东乡县新同智源煤炭集中配送 |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49 | 挥发分 | ≤37.00 | 30.14 | 全硫 | ≤1.00 | 0.1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0 | LXJD2023-108 | 临夏县北塬通达百货中心 | 临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8 | 挥发分 | ≤37.00 | 27.86 | 全硫 | ≤1.00 | 0.5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1 | LXJD2023-109 | 临夏县孟进祥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97 | 挥发分 | ≤37.00 | 26.29 | 全硫 | ≤1.00 | 0.2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2 | LXJD2023-110 | 临夏县孟全吉煤炭销售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29 | 挥发分 | ≤37.00 | 27.39 | 全硫 | ≤1.00 | 0.4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3 | LXJD2023-111 | 临夏县马忠义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19 | 挥发分 | ≤37.00 | 26.81 | 全硫 | ≤1.00 | 0.5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4 | LXJD2023-112 | 临夏县周麦赛五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59 | 挥发分 | ≤37.00 | 27.66 | 全硫 | ≤1.00 | 0.4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5 | LXJD2023-113 | 临夏县周润虎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71 | 挥发分 | ≤37.00 | 32.58 | 全硫 | ≤1.00 | 0.4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6 | LXJD2023-114 | 临夏县卢建云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25 | 挥发分 | ≤37.00 | 30.74 | 全硫 | ≤1.00 | 0.31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7 | LXJD2023-115 | 临夏县赵仲生煤炭销售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2 | 挥发分 | ≤37.00 | 31.09 | 全硫 | ≤1.00 | 0.3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8 | LXJD2023-117 | 临夏县徐三林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7.35 | 挥发分 | ≤37.00 | 31.18 | 全硫 | ≤1.00 | 0.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49 | LXJD2023-118 | 康乐县范尕女煤炭二级经营部 | 华鑫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76 | 挥发分 | ≤37.00 | 30.57 | 全硫 | ≤1.00 | 0.3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0 | LXJD2023-119 | 康乐县哈如尼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4 | 挥发分 | ≤37.00 | 28.39 | 全硫 | ≤1.00 | 0.5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1 | LXJD2023-120 | 康乐县鑫旺煤炭经营部 | 华鑫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7 | 挥发分 | ≤37.00 | 26.78 | 全硫 | ≤1.00 | 0.3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2 | LXJD2023-121 | 康乐县建鑫煤炭经营部 | 华鑫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7.13 | 挥发分 | ≤37.00 | 28.3 | 全硫 | ≤1.00 | 1.32 | 复检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3 | LXJD2023-122 | 康乐县兴达煤炭销售部 | 华鑫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84 | 挥发分 | ≤37.00 | 30.23 | 全硫 | ≤1.00 | 1.38 | 复检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4 | LXJD2023-123 | 康乐县永康煤炭销售部 | 华鑫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24 | 挥发分 | ≤37.00 | 27.18 | 全硫 | ≤1.00 | 0.9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5 | LXJD2023-124 | 康乐县小鹰煤炭二级经营部 | 华鑫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77 | 挥发分 | ≤37.00 | 28.2 | 全硫 | ≤1.00 | 0.64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6 | LXJD2023-125 | 康乐县流川乡明德二级煤炭销售中心 |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63 | 挥发分 | ≤37.00 | 29.31 | 全硫 | ≤1.00 | 0.5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7 | LXJD2023-126 | 康乐县得财二级煤炭销售铺 | 华鑫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3.38 | 挥发分 | ≤37.00 | 26.87 | 全硫 | ≤1.00 | 0.5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8 | LXJD2023-127 | 康乐县达人煤炭经营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28 | 挥发分 | ≤37.00 | 27.92 | 全硫 | ≤1.00 | 0.72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59 | LXJD2023-128 | 康乐县白哈克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4.58 | 挥发分 | ≤37.00 | 27.9 | 全硫 | ≤1.00 | 0.45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0 | LXJD2023-129 | 积石山县吹麻滩文辉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86 | 挥发分 | ≤37.00 | 27.11 | 全硫 | ≤1.00 | 1.34 | 复检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1 | LXJD2023-130 | 积石山县成强废旧回收有限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7.67 | 挥发分 | ≤37.00 | 29.25 | 全硫 | ≤1.00 | 1.42 | 复检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2 | LXJD2023-131 | 积石山县新雨示新能源有限公司 | 宁夏煤炭有限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83 | 挥发分 | ≤37.00 | 28.67 | 全硫 | ≤1.00 | 0.8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3 | LXJD2023-132 | 积石山县李忠明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04 | 挥发分 | ≤37.00 | 27.91 | 全硫 | ≤1.00 | 0.87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4 | LXJD2023-133 | 积石山县银川乡马琼煤炭市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3.92 | 挥发分 | ≤37.00 | 29.36 | 全硫 | ≤1.00 | 0.59 | 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5 | LXJD2023-134 | 积石山县马麻二煤炭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6.05 | 挥发分 | ≤37.00 | 30.81 | 全硫 | ≤1.00 | 1.34 | 复检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6 | LXJD2023-135 | 积石山县癿藏镇癿藏阿一莎煤炭市场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5.51 | 挥发分 | ≤37.00 | 27.82 | 全硫 | ≤1.00 | 1.5 | 复检合格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
67 | LXJD2023-087 | 广河县小良煤炭经营部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8.21 | 挥发分 | ≤37.00 | 24.96 | 全硫 | ≤1.00 | 2 | 不合格 | 全硫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68 | LXJD2023-116 | 临夏县潘尕文煤炭销售点 | 宁夏煤业公司 | 烟煤二号 | 灰分 | ≤25.00 | 8.63 | 挥发分 | ≤37.00 | 28.43 | 全硫 | ≤1.00 | 1.38 | 不合格 | 全硫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临州市监发〔2023〕210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为有效落实商品煤质量监管职责,推进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查销售伪劣商品煤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全州商品煤整体质量水平,确保2023年临夏州煤质管控“清朗行动”工作落地见效,根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第三季度对全州范围内的商品煤开展州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批次及范围
本次州级监督抽查共计划抽查商品煤70批次(附件1),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抽查产品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抽查的企业和单位为州内民用散煤及民用型煤销售企业和民用型煤生产企业。
二、抽样及承检机构的确定
对照检验资质和技术能力,本次监督抽查抽样及承检工作由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具体实施,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组织执法人员做好煤炭抽样的配合工作。
三、组织实施
1、抽样工作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煤炭样品的抽取应按照GB/T475-2008标准规范进行,同一产品分别抽取两份样品,由抽样人员及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别封存,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一份检验用样承检机构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备用(复检)样品用于复检,样品由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统一保存。
2、州产品质量检验所要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的规定,在县(市)局的配合下,认真做好商品煤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严格依据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等标准进行检验和质量判定,检验项目应涵盖标准及相关要求的全部指标,抽样和检验工作要按照本计划规定时限完成(详见附件2)。
四、结果报送
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州局产品质量监督科;要全面深入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州局产品质量监督科,任何单位不得将检验结果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五、工作要求
1、抽样人员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工作,抽样单统一使用《临夏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取样品前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查企业或单位出示监督抽查计划及有效证件,煤炭样品的抽取应严格按照GB/T475-2008标准规范进行,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抽取足额样品时应向州局产品质量监督科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经营主体及辖区县(市)局监管人员沟通了解经营户近期产品抽样受检情况,从上次抽样时间算起,六个月内不得对商品煤经销企业的同一型号、规格、批号煤炭产品进行重复抽样。
2、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前,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和商品煤进货票据,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和商品煤合法来源,并同时告知企业负责人抽样产品执行的检验标准,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工作,并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置。抽样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现场记录单》等文书,并做好现场抽样记录和影像采集工作。
3、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据《临夏州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抽样、检验、检验报告发送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4、州质检所应加强对抽样人员及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抽样及检验工作质量。抽样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抽样工作公开、公正、文明;检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保证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对玩忽职守,不按计划、程序开展工作或在抽样检验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州局将予以严厉查处。
5、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州局开展商品煤的州级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严厉打击商品煤销售领域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县级煤炭销售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同时,按照煤炭经营户全覆盖的原则,积极与抽样人员做好州、县两级煤炭监督抽查沟通协调工作,防止出现漏检、重检现象;加强县级煤炭快检机构建设,合理调配人员和资源,确保煤炭快检机构有效运行;积极配合当地工信、环保、商务等部门,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对煤质管控的新要求,做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煤炭使用企业的煤炭质量委托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联系人:杜万军
联系电话:15339701933
附件: 1.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1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时限表;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机构 | 检验机构 | 抽样 地点 | 累计 | 检 查 地 域 批 次 | |||||||
临夏市 | 临夏县 | 和政县 | 广河县 | 东乡县 | 康乐县 | 积石山县 | 永靖县 | ||||||
1 | 民用散煤民用型煤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所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所 | 销售企业 | 70 | 2 | 10 | 10 | 8 | 10 | 10 | 10 | 10 |
生产企业 | 0 | ||||||||||||
合 计 | 70 | 2 | 10 | 10 | 8 | 10 | 10 | 10 | 10 |
附件2:
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完成时限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截止日期 | 样品确认 截止日期 | 样品交送检验 机构截止日期 | 检验截止日期 | 检验报告、总结报告、汇总报送日期 | 备注 |
1 | 民用散煤 民用型煤 | 2023年7月18日 | 2023年7月21日 | 2023年7月24日 | 2023年9月1日 | 2023年9月8日 | |
临州市监发〔2023〕357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特种设备检验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的通知》(甘市监发〔2023〕306 号,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开展整治
各县(市)局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10,18”电梯较大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电梯安全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进一步增强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督局的安排部署,结合电梯安全筑底三年行动开展,举一反三,深入排查整治电梯问题隐患。要进一 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各方责任,强化举措,综合施策,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坚决守牢电梯安全底线。
二、落实各方责任,确保工作实效
(一)压实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维保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和明确的时间节点,严格对标任务要求,逐条逐项对照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使用单位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确保问题隐患及时闭环整改到位。维保单位要积极配合使用单做好排查整治,在强化关键部件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排查电梯其他部位是否按要求进行了维保、是否达到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切实保证电梯安全性能。相关照片或视频等见证材料要保存至2024年12月底以便查验
(二)强化技术把关。电梯检验机构要不断规范检验行为,提升检验工作质量,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跟踪查验工作,并持续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督促未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使用单位及时报检,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使用单位尽早明确自行检测单位,确保辖区电梯检测工作有序推进,防止电梯失检、漏检。承担电梯自行检测的单位要严格履行检测职责,做好自行检测和跟踪查验工作,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效。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专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结合辖区在用电梯数量分布情况实际,对载货电梯、额定载重量在1600kg及以上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同时加大对公众聚集场所、故障投诉较多、老旧住宅电梯以及前期摸排存在突出问题隐患电梯的抽查力度。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和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一经发现“三无电梯”以及其他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及时处置,必要时要报请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三、构建长效机制,及时报送信息
电梯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提升辖区电梯质量安全水平,州局将适时对各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请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于12月 11日前,上报《典型案件报送信息表》《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州市场监管局特设科联系。
附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电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主动公开)
临州市监发〔2023〕354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州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3年春节前,我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安排,对全州涉及安全、疫情防控以及春耕生产的重点产品进行了专项监督抽查,现就产品抽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抽查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州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安排进行,抽样及检验工作由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及相关县(市)局配合抽样工作;抽查计划共下达八类58批次产品,主要包括非医用口罩、烟花爆竹、餐具洗涤剂、儿童玩具、室内加热器、电热毯、化肥、农用地膜等产品。下达计划58批次,实际抽样58批次。
二、抽查结果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抽查的58批次产品中,经检验,其中不合格5批次,合格53批次,抽检合格率91.37%;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非医用口罩、化肥、电热毯、等产品,不合格产品已由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及各县(市)局开展后处理整改工作。
(一)非医用口罩
此次抽查共抽查非医用口罩产品4批次,经检验,不合格产品1批次,不合格项目为吸气阻力、呼气阻力,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75%(详见附件1、附件2)。
问题分析:非医用口罩包含: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日常防护型口罩等。非医用口罩主要用于工业粉尘防护和大气污染物、雾霾防护,防护的颗粒物浓度相对于医疗卫生环境来讲,颗粒物浓度较高。非医用普通口罩的主要材质分为非织造布(即无纺布)跟针织面料(如棉纱)两类,后者较为少见,一般仅作保暖或装饰用途,市面上常见口罩绝大多数属于前者。此次抽查主要对非医用口罩产品的呼气阻力、吸气阻力、过滤效率、防护效果项目进行了检测,口罩呼气阻力与吸气阻力指标不合格的因素有:1.采用了过密、过厚、透气性较差的过滤材料,2. 部分口罩罩体缺乏支撑。吸气阻力、呼气阻力反映口罩产品的透气性能,通气阻力过大说明产品透气性差,佩戴不舒适,长时间佩戴甚至会给人体的心肺带来损伤,儿童和心肺功能差的人群更应注意口罩的透气性。在吸气过程中,罩体紧密贴合面部,气流只能通过口鼻部的面罩罩体流动,通气面积过小造成口罩的吸气阻力过高;同时部分口罩为提高过滤效率,使用较厚的口罩罩体材料。通气阻力和过滤效率往往呈对应关系,提高过滤效率往往会导致通气阻力变大,因此企业在选用过滤材料时不应一味追求过滤性能,要根据产品的实际定位和目标人群有针对性地选择合适的过滤材料。
(二)烟花爆竹
此次抽查共抽查烟花爆竹产品8批次,主要包括组合烟花及爆竹产品,经检验,抽取的8批次样品均合格,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1)。
(三)餐具洗涤剂
此次抽查共抽查餐具洗涤剂产品5批次,经检验,抽取的5批次样品均合格,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1)。
(四)儿童玩具
此次玩具产品主要抽查了毛绒玩具、塑胶玩具两种产品,共抽取10批次产品,经检验,抽取的样品全部合格,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1)。
(五)室内加热器
此次室内加热器产品共抽取4批次产品,经检验,抽取的4样品全部合格,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1)。
(六)电热毯
此次电热毯产品主要共抽取6批次产品,经检验,抽取的6批次样品5批次合格,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项目主要为非正常工作、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83.33%(详见附件1、附件2)。
问题分析:电热毯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分析电热毯作为一种寒冷季节常用的生活电热寝具,属于家用电器产品。其生产工艺是将特制的绝缘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发热电线置入毯具, 通过通电发热温暖寝具,从而实现舒适睡眠的取暖效果。本次抽查检测项目包括标志和说明、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输入功率和电流、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非正常工作、机械强度、结构、内部布线、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固体绝缘10个项目。电热毯产品最常见的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输入功率和非正常工作。质量观念落后是许多中小型电热毯企业的致命问题。不管是领导层还是基础员工,对于质量管理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偏差,对于质量管理的认识不足,对于行业的担当亦有所缺失,主要表现在采购的原材料质量把关不严,工艺流程方面控制不严格,企业内部管理部到位、技术方面掌握不到位,偷工减料、冒牌比较严重。电热毯产品的生产工艺非常简单,产品质量主要取决于原材料的质量和关键生产工序的质量控制这两个因素。
(七)化肥产品
此次化肥产品产品共抽取16批次产品,主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化肥产品,经检验,合格13批次,不合格3批次(其中2批次为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合格产品主要集中在有机肥料,不合格项目为有机质含量,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81.25%(详见附件1、附件2)。
问题分析:“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是农业生产中一句流行的谚语,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肥料是指提供一种或一种以上植物必需的营养元素,改善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水平的一类物质,是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之一。本次监督抽查涉及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总养分、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有机质、酸碱度(pH)、粒度、氯离子、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缩二脲、粒度、水分等项目。导致农用化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部分企业质量意识欠缺,对法律法规、产品标准不重视,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在实际运营中,部分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原料把关不严,产品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到位。三是部分企业对于现行肥料产品标准要求理解不到位,企业检测设备配备不齐全,检验人员能力不足,企业对出厂检验把关不严。
(八)农用地膜
此次抽查共抽查聚乙烯农用地膜产品5批次,均为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产品,经检验,抽取的5批次样品均合格,样品总体抽检合格率为100%(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要按照州局要求,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和规定,做好不合格产品后处理整改工作,并对制售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查处,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后处理结果。同时,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区域,举一反三,对此次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同类产品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经营行为,针对生产企业要重点从原辅材料进货把关、改进生产工业、加强产品出厂检验等关键环节进行检查,从生产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针对销售环节,督促经营单位加强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完善进销货台账管理,特别是要结合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以及安全生产要求,加强聚乙烯农用地膜、烟花爆竹、电热毯等产品的质量监管,查伪治劣,严查制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我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提升。
附件:1.2023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州级专项监督抽查合格产品汇总表
2.2023年春节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州级专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州市监发〔2023〕347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临夏州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直各成员单位:
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州建设,提升我州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州市场监管局决定建立临夏州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从州直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选出23名(名单附后)责任心强、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特长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作为专家库成员。经申请推荐、初审复核、研究审定及公开公示等程序,现将沈爱丽等23名同志确定为临夏州首批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专家库专家主要为全州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各单位专家库成员要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专家在我州知识产权工作和重要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为我州知识产权工作提供有效智力支撑。
附件:临夏州首批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专家名单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
临夏州首批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库成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1 | 沈爱丽 | 州中级人民法院 | 民三庭副庭长 |
2 | 苏小容 | 州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
3 | 鲁 瑞 | 州人民检察院 | 第二检察部副主任 |
4 | 郭临生 | 州工信局 | 四级主任科员 |
5 | 张 涛 | 州人民医院 | 肿瘤外科主任 |
6 | 马健美 | 州林木种苗服务站 | 站长 |
7 | 武 斌 | 州种苗站 | 副站长 |
8 | 张丽华 | 康乐县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9 | 冯晓琳 | 康乐县市场监管局 | 商标与广告股股长 |
10 | 高建兴 | 临夏县市场监管局 | 商标与广告股股长 |
11 | 訾英军 | 临夏县双丰酒业有限公司 | 研发人员 |
12 | 孔祥军 | 永靖县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13 | 祁正礼 | 东乡县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14 | 章伟俊 | 临夏市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股股长 |
15 | 马 文 | 广河县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16 | 王效礼 | 积石山县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股股长 |
17 | 侯振明 | 和政县市场监管局 | 综合执法队专职副队长 |
18 | 郭建华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 副所长 |
19 | 马孝明 | 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 | 主任 |
20 | 王 涛 | 临夏州特种设备检验所 | 办公室主任 |
21 | 田玉俊 |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 | 商标监管科科长 |
22 | 段建强 |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 |
23 | 马 莉 |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 | 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 |
临州市监发〔2023〕342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冬季供热锅炉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做好冬季供热期间锅炉安全保障工作,不断推进特种设备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减少和防止锅炉安全生产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冬季供暖持续稳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州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供热锅炉安全大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3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检查范围
冬季供热锅炉,重点是医院、学校、居民集中供热中心等锅炉使用单位。
三、检查方法
(一)以锅炉使用单位自查自纠为主。各县(市)局立即组织锅炉使用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认真梳理锅炉使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加大投入力度,从源头上遏制事故苗头。
(二)各县(市)局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州局在安全检查期间将对各县(市)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锅炉使用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检查锅炉使用单位机构及制度建立健全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三)检查锅炉使用单位设备档案情况: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定期自行检查并有记录。
(四)检查锅炉相关作业人员情况:抽查安全管理人员
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培训记录。
(五)在用锅炉现场抽查情况: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定期水质化验报告。
(六)检查锅炉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加强督促,跟踪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无证安装、改造、修理、无证使用、指派无证人员上岗、超期未检、超过规定的参数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各县(市)局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科学部署,督促锅炉使用单位将“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到位,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认真自查整改、设备存在隐患达不到安全使用要求、安全监控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完成整改的,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协调督促整改,确保锅炉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要指导企业进行应急措施的制定及应急预案演练,强化人员培训。
(二)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各锅炉使用单位要明确企
业是安全责任主体,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结合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及隐患整改,隐患整改后方可投入运行,如无法整改合格的锅炉要立即停用,并将检查、整改记入设备档案。在自查的同时,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努力提高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提高对事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州特检所根据需要做好设备检验计划和安排,确保需检验设备及时得到检验、及时出具检验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整改。
各县(市)局于11月20日前将安全检查情况总结报送州局特设科。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