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临州市监〔2023〕322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州局执法队及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 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全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行为,严格 依法行政,及时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维护专利权人和社 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省局制定印发了《甘肃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规程》,现将《办案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规程>的通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州市监发〔2023〕301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临夏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州部署要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甘肃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甘肃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及《临夏州知识产权强州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2023年临夏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落实。
联 系 人:段建强
联系电话:0930-6213897
邮 箱:1151904561@qq.com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年临夏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部署要求,全链条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支撑构建一流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全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委、州委经济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省、州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安排部署,强化法治保障,坚持改革驱动,完善保护体系,持续加大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力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主动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制定《2023年度临夏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进计划》。制定实施《2022年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制定实施《2023年临夏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检查考核工作方案》。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第三方评估工作。组织各县市和州直各成员单位召开工作推进会,明确工作职责,安排部署全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运行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快速化解知识产权纠纷。支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向基层延伸,贯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提高维权援助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完成全州知识产权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有效调动和激励各县市、各有关部门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规范专利申请行为,建立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健全主动核查和举报机制,加强对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机构的信用监管和政策约束。加强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申请专利等重点违规行为治理,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通报或移送司法机关。及时处置上级交办和部门、地区转办的非正常专利申请重点问题线索和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案件线索。
(四)深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畅通专利侵权纠纷受理渠道,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简化程序,对立案时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经当事人陈述和质证后,推行书面审理。对涉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加大维权援助力度,便利权利人依法合理维权,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五)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严格商标管理,加大对线上线下违反禁止性规定使用商标等违反商标管理秩序行为的规制。认真督促定牌加工企业,严格履行商标审核义务,防范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建设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切实加强对老字号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围绕商标印制、生产流通等关键环节,加强对涉及区域广、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等严重侵权行为的案件办理力度。
(六)深入开展地理标志保护监管。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监管。推进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建设,推动示范区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严格质量监管,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区域经济效益。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监管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围绕产地控制和特色质量控制,加大抽查范围、比例和频次,实现地理标志高水平保护、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加强对进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第一批生效清单产品的日常监测和执法保护。
(七)加强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与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南针网”和各地方平台的业务合作,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强对海外知识产权诉讼信息监测,及时发布风险提示或预警信息。征集出口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纠纷应对指导的需求和意见,针对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全面提升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纠纷应对能力。聚焦重点产业编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预警报告。建立重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对企业在海外遭遇的知识产权不公平待遇或纠纷,对接专业机构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给予针对性指导。
(八)做好重大活动知识产权护航。贯彻《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指引》,加强展会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开展展前排查、展中巡查、展后追查,有效防范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商务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协同做好我州参展企业知识产权培训、侵权风险排查等工作,维护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
(九)突出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关系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农业农村、网络市场、公共卫生等重点领域,特别是对民生物资、种业、水泥、食品药品、影响青少年儿童视力相关产品等商品以及绿色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开展“铁拳”行动,对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和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生产、销售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做好扫黑除恶市场流通领域相关整治工作,及时移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涉黑涉恶和行业乱象线索。聚焦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手工艺品等,持续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项整治工作。
(十)聚焦关键环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培育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实施,引导电商平台实施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和保护。提升线上侵权假冒行为治理水平,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授权信息实施抽查检查,完善线下线上一体化保护。
(十一)加强先进技术手段应用。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契机,整合行政裁决、司法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等功能和资源,建设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实现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线上受理,让数据多跑路,让执法人员和监管服务对象少跑腿。
(十二)完善快速协同保护机制。推进中国(甘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临夏分中心建设,与甘肃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沟通和联系,开展“三结合、三拓展、两对接”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检验鉴定技术优势,为执法办案提供专业支撑,提升快速协同保护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打造保护、维权、调解纠纷、公共服务“四位一体”多轮驱动、多维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载体。
三、工作要求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在工作中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州市场监管局。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成员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侵权假冒问题多发频发、行政保护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约谈、专门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
(十四)加强业务指导。健全省、市(州)、县(区、市)层级化知识产权执法指导工作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开展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选和行政保护案卷评查。对下级单位上报的疑难案件请示等,要认真研判案情、做好法理分析、及时予以答复。
(十五)加强宣传培训。举办全州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培训、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宣讲等执法能力提升活动。要充分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主要目的,及时报道工作措施和进展成效,推广先进经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深化打击商标、专利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效果和社会影响。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点时段,大力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
临州市监发〔2023〕272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认定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检查员名单的通知
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由于州、县(市)原医疗器械检查员变动较大,已影响到我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现场检查、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后的现场核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为了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经营监管工作,经各县(市)市场监管局推荐,州市场监管局遴选培训、考核评定,重新认定王亚超等67人为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检查员(名单见附件),纳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检查员库,承担全州医疗器械经营检查员的工作职能。
各检查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积极提升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熟练掌握医疗器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查指导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检查。同时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坚决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发生。若发现检查员有违法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的,取消检查员资格并通知其工作单位。各单位要讲大局、识大体,对州局抽调检查员工作,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附件: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重新考核认定医疗器械经营检查员名单.xls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重新考核认定医疗器械经营检查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检查员级别 |
1 | 王亚超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级、州级 |
2 | 费晓娜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级、州级 |
3 | 马 玲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 | 李春光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八坊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5 | 吴 江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园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6 | 史新霞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北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7 | 王中强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龙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8 | 冯继军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9 | 邓 强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折桥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10 | 马 坚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关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11 | 魏红萍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枹罕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12 | 陈玲平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关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13 | 高自胜 | 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郊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14 | 张丽华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15 | 米小红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16 | 杨维强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17 | 黄菊兰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18 | 马凤莲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19 | 周梅菊 | 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0 | 王国玺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1 | 陈旭红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2 | 焦文果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3 | 张守恒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4 | 刘妍杰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5 | 张锡林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6 | 王全平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27 | 张吉乐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家峡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28 | 杜华亮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家峡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29 | 陈理庆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家峡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30 | 柳文发 |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刘家峡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31 | 虎文胜 |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2 | 闵晓玲 |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3 | 马 楠 |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4 | 戚志杰 |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5 | 朱发斌 | 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6 | 童建琳 |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7 | 祁文杰 |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8 | 周清林 |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39 | 石秀英 |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0 | 李国红 | 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1 | 马恒梅 | 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2 | 徐兆勋 | 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3 | 马彩霞 | 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4 | 侯建伟 | 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5 | 马楷理 | 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6 | 马 文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7 | 井勇锋 | 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48 | 马 倩 | 广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 州级 |
49 | 马晓英 | 广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 州级 |
50 | 马国强 | 广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三甲集市场监管所 | 州级 |
51 | 王永胜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52 | 马银鹏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53 | 王晓芳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54 | 马永刚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55 | 马风俊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56 | 马仲霞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尹集监管所 | 州级 |
57 | 杨忠永 | 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土桥监管所 | 州级 |
58 | 杨 琨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级、州级 |
59 | 祁喜平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60 | 王 澎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61 | 张雯娟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省级、州级 |
62 | 张得霞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63 | 张发礼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64 | 妥进鹏 |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州级 |
65 | 马玉明 | 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州级 |
66 | 马玉玲 | 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州级 |
67 | 牟娟真 | 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 州级 |
临州市监发〔2023〕188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我州医疗器械经营环节监管,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 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夏州医疗器械经营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州市监发〔2023〕180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州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强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全州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器械监管能力与水平,省药监局建设了甘肃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为进一步做好甘肃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根据省药监局《关于做好甘肃省药品智慧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甘药监发〔2022〕151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州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和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应用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推进辖区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积极推广应用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在实践中探索健全信息化监管工作长效机制,依托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积极推进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的应用,提升监管能力、优化服务水平。要会同卫健、医保等部门督导辖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真落实唯一标识实施应用,健全完善医疗器械追溯体系。
二、各医疗器械注册人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建设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上传、维护和更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追溯制度,利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加强产品全过程管理,实现与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人自2023年7月1日起,第三批实施唯一标识品种的医疗器械注册人自2024年4月1日起,向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及时共享上传产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包括产品标识和生产标识),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贯彻落实《临夏州推进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方案》(临州市监〔2022〕36号)和《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通知》(临州市监发〔2023〕163号)要求,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完善优化改造,做到带码入库出库、“应扫尽扫”,并做好与上下游单位数据衔接工作,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自2024年6月1日起,应在所经营的产品入库、出库后2个工作日内向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提交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并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要优化完善医疗信息化管理系统,
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工作中应用唯一标识,实现医疗器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鼓励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积极共享上传医疗器械唯一标识信息,助力实现医疗器械全链条追溯和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附件:1.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对接指南
2.甘肃省医疗器械追溯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文档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州市监发〔2023〕29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州范围内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州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的食品加工经营行为,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关停一批的工作思路,
坚持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有效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管不到位、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改善加工经营条件,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学生校外饮食安全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整治对象
全州提供校外餐饮服务活动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县(市)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校外托管机构进行拉网式摸底排查,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托管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证照资质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单位,方便学生家长选择达到标准已登记的小饭桌。
(二)督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各县(市)局要对辖区内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隐患排查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同校外托管机构负责人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查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三)检查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条件
1.有独立的厨房,加工经营面积应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就餐人数要与餐位数相匹配,不得造成学生取餐、用餐时扎堆聚集。
2.食品加工场所与就餐场所应分别设置。
3.加工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的规定,并设有学生洗手设施。
4.设有正常运转且满足实际需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
5.加工场所地面应使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清洗、防滑的材料铺设,墙壁有1.5m以上瓷砖制成的墙裙,天花板采用防霉、防水材料涂覆,设有防蝇设施。
6.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
7.有进货查验、清洗消毒、健康管理、饭菜留样、应急处置等制度。
(四)检查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
1.加工食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2.学生供餐一律实行分餐制。
3.学生餐具、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采取物理消毒或集中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4.不得经营凉菜,不得加工发芽土豆、野生蘑菇、四季豆等诱发食物中毒高风险的食品,不得使用亚硝酸盐。
5.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严禁向学生提供《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要建立完善的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进货关,采购食品和食品原料要专人负责、到有资质的单位定点采购,做好采购记录和索要凭证,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7.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经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8.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食品加工经营时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口罩,每年接受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
9.严格落实留样制度,留样柜由专人负责并加锁保管,每餐各种主副食留样量不少于125克,按要求留样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以备查验。
10.建立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校外托管机构应成立物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小组,制定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成员职责,熟悉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流程。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有关部门报告,把事故损失减到最低,并落实相关部门整改要求,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四、时间安排
全州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摸底排查阶段 (2月10日-2月28日)。各县(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部门、各街道办、乡镇开展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全面调查摸底,逐户建立监管档案,划片包干,逐户督导规范。告知经营校外托管机构应符合的条件和标准。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1日-3月10日)。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全州所有校外托管机构重点围绕食品原来进货查验、加工制作、餐饮具洗消保洁和食品留样等内容开展自查并将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3月11日-3月31日)。各县(市)局全覆盖式的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采取有关措施,该取缔的坚决取缔,促进校外托管机构的良性发展。
(四)巩固提升阶段(长期)。各县(市)局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查漏补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长效监管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局要高度重视,提高对开展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切实把开展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作为当前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各县(市)局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厨师等从业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培训,认真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提高其餐饮安全保障能力。
(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县(市)局要对本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制定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提高防控水平及应对能力。
(四)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各县(市)局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和总结工作,在专项整治每个阶段结束后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于4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总结、《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信息统计表》和《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州局餐饮科。
联系人:马莉
联系电话:6297032(传真)
邮箱:lxzcyk@163.com
附件:1、《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信息统计表》
2、《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县(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托管学生人数 | 备注 |
附件2
县(市)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项目 | 数量 |
1 | 现有校外托管机构(家次) | |
2 | 出动检查人次 | |
3 | 检查校外托管机构(家次) | |
4 | 发现违法违规问题数(个) | |
5 | 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份) | |
6 | 取缔经营主体(家) | |
7 | 立案查处(件) | |
8 | 罚没款金额(万元) | |
9 | 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