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622900MB180545XD/2023-00035 | 主题分类 | 产品质量 |
发文字号 | 临州市监[2023]210号 | 制发机构 |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3-06-19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标 题 |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临州市监发〔2023〕210号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为有效落实商品煤质量监管职责,推进省级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严查销售伪劣商品煤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全州商品煤整体质量水平,确保2023年临夏州煤质管控“清朗行动”工作落地见效,根据《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第三季度对全州范围内的商品煤开展州级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批次及范围
本次州级监督抽查共计划抽查商品煤70批次(附件1),自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抽查产品为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抽查的企业和单位为州内民用散煤及民用型煤销售企业和民用型煤生产企业。
二、抽样及承检机构的确定
对照检验资质和技术能力,本次监督抽查抽样及承检工作由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具体实施,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组织执法人员做好煤炭抽样的配合工作。
三、组织实施
1、抽样工作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煤炭样品的抽取应按照GB/T475-2008标准规范进行,同一产品分别抽取两份样品,由抽样人员及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分别封存,封样方法要具有防拆封措施,一份检验用样承检机构进行质量指标检验,一份备用(复检)样品用于复检,样品由检验机构检验机构统一保存。
2、州产品质量检验所要严格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程序的规定,在县(市)局的配合下,认真做好商品煤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严格依据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GB34170-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关于加强煤炭市场体系建设和煤炭质量监管的意见》(甘工信发﹝2019﹞307号)等标准进行检验和质量判定,检验项目应涵盖标准及相关要求的全部指标,抽样和检验工作要按照本计划规定时限完成(详见附件2)。
四、结果报送
州产品质量检验所应于检验工作完成后将检验报告和相关资料报州局产品质量监督科;要全面深入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州局产品质量监督科,任何单位不得将检验结果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五、工作要求
1、抽样人员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样工作,抽样单统一使用《临夏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抽取样品前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查企业或单位出示监督抽查计划及有效证件,煤炭样品的抽取应严格按照GB/T475-2008标准规范进行,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抽取足额样品时应向州局产品质量监督科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向经营主体及辖区县(市)局监管人员沟通了解经营户近期产品抽样受检情况,从上次抽样时间算起,六个月内不得对商品煤经销企业的同一型号、规格、批号煤炭产品进行重复抽样。
2、抽样人员在实施抽样前,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和商品煤进货票据,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和商品煤合法来源,并同时告知企业负责人抽样产品执行的检验标准,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工作,并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置。抽样人员应按照规范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现场记录单》等文书,并做好现场抽样记录和影像采集工作。
3、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据《临夏州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细则》要求,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抽样、检验、检验报告发送等工作,并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4、州质检所应加强对抽样人员及检验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抽样及检验工作质量。抽样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抽样工作公开、公正、文明;检验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忠于职守,保证工作质量,按时完成检验任务,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对玩忽职守,不按计划、程序开展工作或在抽样检验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违法违规行为,州局将予以严厉查处。
5、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州局开展商品煤的州级监督抽查工作,对抽查中出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开展后处理工作,严厉打击商品煤销售领域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本级财政专项资金,不断加大县级煤炭销售环节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同时,按照煤炭经营户全覆盖的原则,积极与抽样人员做好州、县两级煤炭监督抽查沟通协调工作,防止出现漏检、重检现象;加强县级煤炭快检机构建设,合理调配人员和资源,确保煤炭快检机构有效运行;积极配合当地工信、环保、商务等部门,紧紧围绕环境保护对煤质管控的新要求,做好政府及相关部门和煤炭使用企业的煤炭质量委托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联系人:杜万军
联系电话:15339701933
附件: 1.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表
2.2021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完成时限表;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计划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机构 | 检验机构 | 抽样 地点 | 累计 | 检 查 地 域 批 次 | |||||||
临夏市 | 临夏县 | 和政县 | 广河县 | 东乡县 | 康乐县 | 积石山县 | 永靖县 | ||||||
1 | 民用散煤民用型煤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所 | 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所 | 销售企业 | 70 | 2 | 10 | 10 | 8 | 10 | 10 | 10 | 10 |
生产企业 | 0 | ||||||||||||
合 计 | 70 | 2 | 10 | 10 | 8 | 10 | 10 | 10 | 10 |
附件2:
2023年第三季度商品煤质量州级监督抽查完成时限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抽样截止日期 | 样品确认 截止日期 | 样品交送检验 机构截止日期 | 检验截止日期 | 检验报告、总结报告、汇总报送日期 | 备注 |
1 | 民用散煤 民用型煤 | 2023年7月18日 | 2023年7月21日 | 2023年7月24日 | 2023年9月1日 | 2023年9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