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第四期)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
(第四期)
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为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重点,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1:临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6月19日,临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邀请甘肃省产品质量研究院专家对临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一台某某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安装(已安装完毕),该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型号为6-DZF-12,容量为12Ah,额定电压为48V,但当事人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为6-DZF-20,容量为20Ah,原电池组盒应安装4块铅酸电池,现改装增加为5块,额定电压从48V变为60V。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因顾客要求非法进行改装电动自行车,达到延长电池续航时间的目的,执法人员发现后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未销售,货值195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一辆、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康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1日,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在康乐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大厅摆放的1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台涉案电动自行车,发现这辆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货值3200元,未销售。执法人员对查封的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临夏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自行车案
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6月19日,临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邀请甘肃省产品质量研究院专家对临夏市某摩托车销售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大厅摆放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型号标注为DZ48N-24EM,均为锂电,但实际配备的是某品牌原装正品型号为6-DZF-20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配备充电器是某品牌铅酸专用充电器,配备的电源连接线也都是铅酸电池专用线。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的电动自行车3辆,总货值7800元,未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强制查封措施。经调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改变属于重大变化,无法在原证书基础上申请证书扩展或变更,必须重新申请认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