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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xls

2.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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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县玉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冰糖案

2024年7月22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4-1236),临夏县玉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规格20公斤/箱,生产日期2024-06-03)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冰糖2箱,每箱20公斤,合计40公斤,销售单价8元/公斤,货值320元,抽样4.25公斤,违法所得34元。其他剩余冰糖未流向市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给于临夏县玉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冰糖35.75公斤 ;

2、没收违法所得34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34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甘肃佳家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椒锅巴案

2024年7月19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4-1225),甘肃佳家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规格42克/袋,生产日期2024-06-14)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花椒锅巴10件零20袋,每件200袋,规格42克/袋,抽检80袋,销售单价每袋0.5元,货值1010元,违法所得40元,剩余1940袋花椒锅巴未流向市场。该公司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椒锅巴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于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花椒锅巴1940袋 ;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4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临夏县隆丰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陇椒案

2024年7月24日,我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检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SC2023-088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临夏县隆丰超市经营的陇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购进销售了6.5公斤,每公斤售价6.6元,共计销售了42.9元,已全部销售完。该案违法所得42.9元,该超市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已签字并确认,同时提供了整改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9元;

2、罚款5000元;

3、合计罚没款:5042.9元(大写:伍仟零肆拾贰元玖角)。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第四期)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

(第四期)

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为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重点,全力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通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件,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查处的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1:临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6月19日,临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邀请甘肃省产品质量研究院专家对临夏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一台某某牌电动自行车进行安装(已安装完毕),该车产品合格证标注蓄电池型号为6-DZF-12,容量为12Ah,额定电压为48V,但当事人安装的蓄电池型号为6-DZF-20,容量为20Ah,原电池组盒应安装4块铅酸电池,现改装增加为5块,额定电压从48V变为60V。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因顾客要求非法进行改装电动自行车,达到延长电池续航时间的目的,执法人员发现后责令当事人停止相关违法行为,未销售,货值1950元。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一辆、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康乐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1日,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在康乐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大厅摆放的1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涉嫌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1台涉案电动自行车,发现这辆车实物与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货值3200元,未销售。执法人员对查封的涉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该样品尺寸限值、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临夏市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车自行车案

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年6月19日,临夏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邀请甘肃省产品质量研究院专家对临夏市某摩托车销售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大厅摆放3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型号标注为DZ48N-24EM,均为锂电,但实际配备的是某品牌原装正品型号为6-DZF-20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配备充电器是某品牌铅酸专用充电器,配备的电源连接线也都是铅酸电池专用线。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的电动自行车3辆,总货值7800元,未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了强制查封措施。经调查,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类型改变属于重大变化,无法在原证书基础上申请证书扩展或变更,必须重新申请认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5日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第三期)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

(第三期)

为持续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以来,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排,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了药械化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铁拳”行动中查处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临夏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临夏市某医药超市、临夏市某药店、临夏市某甲药店某分店、临夏市某乙药店某分店、甘肃某药品销售大药房等6家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及2024年“一域一重点”工作执法移交案件线索清单,2024年5月初,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临夏市某医药有限公司、临夏市某医药超市、临夏市某药店、临夏市某甲药店某分店、临夏市某乙药店某分店、甘肃某药品销售大药房等6家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检查时,发现上述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执业药师均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药品零售经营主体限期改正。 5月底至6月初,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一步回查时,发现上述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执业药师仍不在岗,现场查阅麻黄碱等处方药品的销售记录及电脑中销售的票据,并分别对药店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处方药均不是执业药师审核签售,而是由各自店员签售。以上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调查过程中,以上药品零售经营主体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并于6月底至7月初各自聘请了新的能长期在职在岗的执业药师,审核处方药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6家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分别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期)

为持续实施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消除药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4年以来,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安排,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组织开展了药械化专项检查,严厉查处民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铁拳”行动中查处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积石山县某大药店、临夏市某大药店、临夏市某药店、甘肃某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临夏市某大药房、临夏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分店、积石山县某大药店等7家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案。

根据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及2024年“一域一重点”工作执法移交案件线索清单,2024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积石山县某大药店、临夏市某大药店、临夏市某药店、甘肃某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某分店、临夏市某大药房、临夏州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某分店、积石山县某大药店等7家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检查时,发现上述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执业药师均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药品零售经营主体限期改正。4月底至5月下旬,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上述7家药品零售经营主体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进一步回查时,发现执业药师仍不在岗,现场查看责令改正期间的销售记录,并分别对药品零售经营主体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处方药均不是执业药师审核签售,而是由各自店员签售。以上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构成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7家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分别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