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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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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伊穆佳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味调味料案

临夏市伊穆佳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味调味料案

2025年7月1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5-0716),临夏市伊穆佳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味调味料,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4-10-03,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Q/LZXY0002S-2024《鸡味复合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成品库房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鸡味调味料7箱零2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3日,规格200g/袋,每箱50袋,共计370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200g/袋鸡味调味料410袋,没收400g/袋鸡味调味料234袋,合计64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97元;

3、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1097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枣核桃酥案

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枣核桃酥案

2025年6月30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05-15的红枣核桃酥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生产了该批次红枣核桃酥80盒,420克/盒,每盒售价7元,货值金额是560元,都销售到周边小食杂店,目前已全部销售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红枣核桃酥64盒(每盒420克);

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3、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112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临夏占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明示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醋案

临夏占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明示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醋案

2025年6月23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临夏占林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5-05-11的占林红枣醋、占林当归醋礼盒装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生产了该批次占林红枣醋、占林当归醋礼盒装128件,被抽检样品6件,剩余库存122件(见扣押物品清单),规格为4瓶/件,每件组合装2瓶,500ml/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该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1、没收当归醋红枣醋礼盒装122件(每件4瓶、各两瓶);

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3、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5096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现将6起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面制品案

2025年5月19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临夏州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03-22、保质期为6个月的调味面制品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该公司共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调味面制品2件(50袋/件),规格为220克/袋,总计100袋。每件售价150元,2件货值金额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面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并给予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乡县某牛肉面馆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4年12月2日,东乡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辖区内某牛肉面馆使用的餐具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消毒餐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河县某蔬菜干鲜超市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4月23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蔬菜干鲜超市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37罐原粒玉米、1袋花生碎、11包挂面和2瓶醪糟罐头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原粒玉米37罐、花生碎1袋、挂面11包和醪糟罐头2瓶,并给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积石山县某砂锅店使用无标识标签散装食用油案

2025年7月22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砂锅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正在使用塑料桶盛装的无标识标签的散装食用油。

经立案调查,该店共计购进3桶(150斤),购进价8.5元/斤,合计1275元,已使用1桶。该砂锅店使用无标识标签散装食用油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无标识标签的散装食用油100斤,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永靖县某幼儿园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4月8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永靖县刘家峡镇某幼儿园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后厨操作间食品添加剂专柜内的1袋“哈密双合”牌食用碱已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临夏县某商贸公司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6月4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公司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6盒牛肉卷无任何标识标签。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无标签的牛肉卷6盒,并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甘肃临夏哈俩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辣牛肉面(油炸方便面)案

甘肃临夏哈俩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辣牛肉面(油炸方便面)案

2025年6月24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5-0671),甘肃临夏哈俩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麻辣牛肉面(油炸方便面),规格型号102克(面饼85克+配料17克)/袋,生产日期2025-05-12,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生产该批次不合格麻辣牛肉面(油炸方便面)共137箱、每箱24袋,生产日期2025-05-12,每箱单价26元,共计货值3562元,销售了137箱,违法所得356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甘肃临夏哈俩里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62元;

2、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3562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批)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临夏市某珠宝销售店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6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珠宝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1台型号为JM-1002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但未按规定申请计量检定,无检定合格证。

经查,该电子计价秤自使用以来,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永靖县某培训学校当事人发布的互联网视频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案

2025年3月6日,根据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派发举报单,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某培训学校当事人发布的涉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视频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并刻录成DVD-R光盘固定。

经查,该培训学校综合管理部员工赵某拍摄采访学员50天拿到B2驾照的学车感受、服务质量和采访学员讲述选择本驾校的原因、学车经历等内容的视频,并在快手平台上发布,视频制作未产生任何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和政县某农家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5月7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吧台隔壁预包装存放间内摆放有西凉姜饮2罐(500ml/罐),生产日期20240716、保质期240天;青岛啤酒2罐(330ml/罐),生产日期20220918、保质期365天;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给与当事人没收过期西凉姜饮2罐(500ml/罐)、青岛啤酒2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积石山县某中学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积石山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一灶食品库房1箱(6斤)西红柿已发霉、褐色斑块及腐败变质。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西红柿28斤,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腐败变质西红柿6斤、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康乐县某电器经销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4月3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经销部检查时,发现1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的“5.2.8.1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15元的行政处罚。

六、临夏县某蔬菜水果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21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各种水果、蔬菜、调味品都未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开始从事蔬菜水果销售,对水果、蔬菜、调味品均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河县某百货店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案

2025年6月20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超范围销售保健食品。

经查,该店备案登记证经营项目中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要求改正但未落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乡县某食品店销售商品未进行价格公示案

2025年4月13日,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辖区某食品店进行价格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盖碗茶”未进行价格公示。

经查,本案案值为4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40元。当事人对其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