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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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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陇上e企查”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培训交流会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州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检查行为,10月30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了“陇上e企查”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培训交流会议。


会议紧扣“推动落实上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解决系统推广重难点”这一任务,由州局法规科负责同志对“陇上e企查”系统操作进行解读培训,涵盖系统运用讲解、实际操作展示,并现场解答疑问,交流探讨了常见问题。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靠实工作责任。充分认识“陇上e企查”系统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智慧监督平台,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克服畏难情绪,加快推进“陇上e企查”系统应用。二要强化培训宣传,规范熟练操作。要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带动执法人员熟悉运用“陇上e企查”系统,严格规范执行各项程序,特别要做好突发检查的请示汇报,检查结束后及时补录系统信息。三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效。切实落实“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规范数据录入与管理,确保检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防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解决系统运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系统在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顺利运行、发挥实效,为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州局班子成员、调研员,机关及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执法人员参加会议。

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药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药品消费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市某药店经营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2025年8月19日,消费者投诉称,在临夏市某药店购买的某糖片超过保质期。

立案调查期间,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投诉人所述涉事过期药品,在查看店内电脑“智慧脸”售药系统,显示2025年8月18日售卖给消费者的一盒“某糖片”超过有效期(生产日期2022.08.11;有效期至2025.07.31),货值金额26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和政县某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5年9月18日,临夏州、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和政县某卫生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院化验室内发现使用的一次性使用负压采血容器(促凝剂血清检测)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该批负压采血容器(促凝剂血清检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9日,有效日期二年;数量5支,单价0.3元/支,货值金额1.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5支,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县仙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案

2025年7月21日,按照临夏县公安局移送的仙某某违法生产、销售药品案件通知书,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仙某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陈述其2023年从西宁某市场和拼多多购进玛卡、锁阳、鹿鞭片、肉松茸、藏红花、贝母。当事人生产的灌装褐色粉末药品(包括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17250元,已售出货值118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土黄色粉末状药品共计三罐、没收违法所得11850元,并罚款25875元的行政处罚。

四、永靖县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5年7月22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一楼药房和二楼治疗室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均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一楼药房柜台内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生产日期2023年2月6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数量8支;二楼治疗室存放的某注射液(溶剂用),生产日期2023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5月,数量1盒(10支),均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共计2盒(18支),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广河县某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5年8月12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诊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诊所治疗室发现3盒某某泰史(通气鼻贴)超过有效期。

经立案调查,该批某某泰史(通气鼻贴),规格舒适型(中号),55mm*16mm,包装10贴/盒,生产日期20230304,有效期至20250303,有效期二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列》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过期医疗器械通气鼻贴(3盒),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食品安全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永靖县某蛋糕店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5年8月28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永靖县某蛋糕店进行执法指导时,在蛋糕店冷藏柜及货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添加剂、食品原料33瓶(袋)。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33瓶(袋),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康乐县某良恒冷饮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8月12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冷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货架上存放的110包“君仔”雪王麻辣棒超过保质期。

经立案调查,“君仔”雪王麻辣棒生产日期为2024年8月3日,保质期5个月,每包净含量20g。至8月12日,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君仔”雪王麻辣棒110包,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县某纯碱馍馍铺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15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纯碱馍馍铺进行日常检查时,在操作台下面发现1瓶“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

经立案调查,“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色是2024年从网上购买,购进价35元;瓶身显示净含量500克,已开启使用,经称重142克,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9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事实。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柠檬色142克,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和政县某食品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5年8月18日,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国抽系统下派的该食品公司2025年5月11日生产的酸奶味手拧麻花、2025年5月22日生产的红豆味手拧麻花检验检出柠檬黄结果有异议,在国抽系统中提出复检后被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驳回。

经立案调查,在原料贮存处查到带有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面包屑有11袋共计173.5公斤,已经使用6.5公斤。共采购12袋,每袋15公斤,共计180公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173.5公斤面包屑、90个酸奶味手拧麻花、60个红豆味手拧麻花,没收违法所得1792.8元,并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积石山县某教育辅导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9月2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教育辅导中心进行检查时,在后厨操作间食品操作台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牛肉风味肠”4根,净含量:50g/根。

经立案调查,该批“牛肉风味肠”是2025年6月7日从某蔬菜水果店购进的,共购进50根,购进价1元/根,在产品有效期内使用了40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牛肉风味肠”4根,没收违法所得70元,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7日


2025年临夏州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惩治力度,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将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临夏县某餐饮公司使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春雷行动”专项检查时,发现临夏县某餐饮公司库房内就地存放阜熙牌工业盐2袋,1袋未开封、50公斤,1袋已开封、47.25公斤,合计97.25公斤。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工业盐2袋,有进货票据,每袋45元,合计90元,其中用5斤工业盐腌制蕨菜15.6斤,但未销售。

当事人用工业盐腌制蕨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用工业盐加工经营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工业盐97.5公斤、腌制蕨菜15.6斤,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临夏市某牛肉面店使用的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5年4月25日,经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临夏市某牛肉面店于2025年4月17日使用的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经核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2月10日对该店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的餐具两次抽检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临夏市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0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食品超市销售大厅货架上摆放哈尔九宝鸡汁3瓶、可比克薯片11罐、葡口果粒果汁36罐、金龙鱼纯芝麻酱5瓶、今明后蓝莓果酱4瓶、富马丽甜玉米粒罐头14罐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385元。经查,因该超市经营状况不佳商品滞销导致过期,且未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四、临夏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9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超市销售大厅货架上摆放野山椒味鸡蛋14袋、泡椒蛋43袋、五香土鸡蛋29袋、弘承五香蛋20袋、金巧娘五香蛋46袋、火柴人辣条12盒等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164元。经查,当事人购进以上食品时都在有效期内,并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滞销导致过期,但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五、临夏市某果疏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7月10日,临夏州、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在临夏市开展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果疏超市货架上摆放“腾杨”芝麻糖4袋、“米老头”多谷果子2袋、“横川”泡椒臭干子味麻辣素食2袋,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合计35元。经查,该食品于2025年1月22日购进,购进时都在有效期内,履行了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由于经营状况不好,滞销导致过期,但没有销售过期食品。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调查核实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系初次违法。经教育提醒,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后,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待售食品进行全面排查,并对过期商品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现场进行了销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中首违不罚的免罚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教育。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5日

临夏市伊穆佳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味调味料案

临夏市伊穆佳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鸡味调味料案

2025年7月1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5-0716),临夏市伊穆佳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味调味料,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4-10-03,经抽样检验,谷氨酸钠项目不符合Q/LZXY0002S-2024《鸡味复合调味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成品库房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鸡味调味料7箱零20袋,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3日,规格200g/袋,每箱50袋,共计370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200g/袋鸡味调味料410袋,没收400g/袋鸡味调味料234袋,合计644袋;

2、没收违法所得1097元;

3、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1097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枣核桃酥案

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枣核桃酥案

2025年6月30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4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05-15的红枣核桃酥经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生产了该批次红枣核桃酥80盒,420克/盒,每盒售价7元,货值金额是560元,都销售到周边小食杂店,目前已全部销售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甘肃楠翔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红枣核桃酥64盒(每盒420克);

2、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3、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112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