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2024年10月15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 GC2024-2118),临夏州苏莱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味手工汉堡,规格90g/袋,生产日期2024-08-0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已查实,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蛋黄味手工汉堡73件,每件60袋,规格90克/袋,出厂价每件64元,货值合计467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临夏州苏莱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蛋黄味手工汉堡72件(每件60袋);
2、没收违法所得64元;
3、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064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11月15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以视频会议形式举办了电子数据取证技术专题培训,全州市场监管系统18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培训。
培训中,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专业人员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电子数据取证暂行规定》,介绍了电子数据的定义、类型及特点,电子数据的提取方法和相关要求,重点联系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实践,以办理的典型案例,逐一讲解电子数据取证在执法办案中的使用方法。培训内容贴合办案实际,为执法办案取证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
下一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强化电子取证技术在行政执法办案中的实际应用,持续规范执法人员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地维护公平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5月13日,我局收到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4月16日对该单位食堂使用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LZ2024S02925,经抽样检验,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事人之行为,违法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使用含有氯霉素的牛肉的违法事实,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2、罚款12.5万元;合计罚没款12.5112元(大写:壹拾贰万五仟壹佰壹什贰圆整)。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2024年7月22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4-1236),临夏县玉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糖(规格20公斤/箱,生产日期2024-06-03)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冰糖2箱,每箱20公斤,合计40公斤,销售单价8元/公斤,货值320元,抽样4.25公斤,违法所得34元。其他剩余冰糖未流向市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给于临夏县玉祥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冰糖35.75公斤 ;
2、没收违法所得34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34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2024年7月19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4-1225),甘肃佳家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椒锅巴(规格42克/袋,生产日期2024-06-14)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花椒锅巴10件零20袋,每件200袋,规格42克/袋,抽检80袋,销售单价每袋0.5元,货值1010元,违法所得40元,剩余1940袋花椒锅巴未流向市场。该公司对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椒锅巴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于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花椒锅巴1940袋 ;
2、没收违法所得40元;
3、罚款:10000元。 合计罚没款1004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
2024年7月24日,我局收到甘肃省食品检验检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SC2023-088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临夏县隆丰超市经营的陇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购进销售了6.5公斤,每公斤售价6.6元,共计销售了42.9元,已全部销售完。该案违法所得42.9元,该超市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已签字并确认,同时提供了整改报告。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9元;
2、罚款5000元;
3、合计罚没款:5042.9元(大写:伍仟零肆拾贰元玖角)。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