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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xls

2.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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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恒祥生态餐饮店加工销售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案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省抽《检验报告(SP-SZ2023-1288)1份,报告结论:临夏市恒祥生态餐饮店于2023年11月27日加工的油炸花生米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2023年11月27日共加工油炸花生米3公斤,被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2公斤(该2公斤未收取样品费,应收108元);其余1公斤分3份已销售,每份销售价为18元(以该店销售单为证),合计54元,货值总额16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款10054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东乡族自治县南园啤特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案

2023年11月6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3-2561),东乡族自治县南园啤特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规格380ml/瓶,生产日期2023-09-0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240件(4800瓶),销售量7件(140瓶),召回来230件(4600瓶),每件单价14元,合计货值金额3360元,违法所得9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东乡族自治县南园啤特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233件(4660瓶);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3、罚款:50000元。 合计罚没款:50098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酒案

2023年11月30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3-2981),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临夏黄酒(规格2250ml/瓶,生产日期2023-01-01)经抽样检验,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临夏黄酒5件(30瓶),销售量5件(30瓶),每件单价55元,合计货值金额275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27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

2、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5275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为推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走深走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12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达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现将我州“铁拳”行动中查办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案例一:临夏县某餐饮店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3年2月21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在餐厨后堂操作间发现已打开使用过的500克塑料瓶规格装柠檬色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1瓶、塑料袋散装柠檬黄约20克。经立案调查,该餐饮店餐厨后堂厨师在制作面点花卷馍时,添加了约40-50克的柠檬色天福源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共制作300个,获利30元。该品牌添加剂有柠檬黄成分,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在面点制作中不能添加柠檬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构成了超范围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使用的柠檬黄添加剂、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永靖县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有机肥料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委托处理通知单》及《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对永靖县某有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2年工业产品省级监督抽查中,该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粉状),经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所检项目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及《甘肃省2023年废料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004-2023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50袋、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1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康乐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2年3月2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康乐县某烟酒商行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售卖的12瓶“五粮液1618”、12瓶“五粮液8代”、18瓶经典装“国窖1573”、1瓶“剑南春”白酒的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系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当事人不能提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经进一步调查,这三种侵权白酒已销售货值金额3312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54904元,涉案货值总金额8802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没收违法所得33120元、罚款26407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广河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23年5月18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匿名举报线索,对广河县某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产品展示柜摆放“广牧清源”产品包装盒6个、不干胶标签78张、小标签280张,上述包装盒、标签上均标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为其印制不干胶标签、小标签用于参加省、州农产品展销会宣传推广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了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和政县某金管业店销售劣质燃气具案

2023年3月16日,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委托送达及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通知单》,对和政县某金管业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销售的好太太牌家用燃气灶所检项目中热负荷、安全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及《临夏州2022年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ZJ/JX218-2022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及违法所得65元、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吉巴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面制品案

2023年7月31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临夏州吉巴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5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4-30尕东家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编号为(NO:SP-SZ2023-0433)。现已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2021年6月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只生产调味面制品。2023年7月5日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东乡族自治县依斯哈给超市抽取该批次样品(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30日、规格为105克/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尕东家调味面制品共8件(规格105克/袋,100袋/件),总计800袋,其中向东乡县依斯哈给超市销售一件,已全部销售完;向广河县如客多超市销售了7件,召回了6.5件(650袋),销售了0.5件(50袋)。每袋单价1.5元。货值金额是1200元,销售了1.5件,违法所得是225元,现已调查终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了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面制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彻底整改不合格问题,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召回流向市场该批次不合格调味面制品,销售数量较少,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系违法情节较为轻微。我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拟给予临夏州吉巴巴食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1、没收不合格调味面制品650袋;

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3、罚款50000元,合计罚没款50225元。

​临夏州八坊陇鼎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麻圆案

临夏州八坊陇鼎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麻圆案

2023年6月12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临夏州八坊陇鼎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0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3-05-16)麻圆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霉菌项目均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 、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 (NO:SP-GC2023-1195。现已查明,该公司2019年12月20日申请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主要生产糕点、面包。零售为主,无批发业务。该批次不合格麻圆共生产100袋,每袋500克,销售99袋,单价18元,货值共计1800元,违法所得178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排查不合格原因,彻底整改不合格问题,且提交了整改报告,销售数量较少,没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系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我局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三)首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危害后果轻微的;2、《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3、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五条之规定。给予临夏州八坊陇鼎斋食品有限公司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82元;

2、罚款50000元;

合计罚没款 :51782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