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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xls

2.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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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案卷评查工作

加强案卷评查工作  提升监督执法质效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案卷评查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7月11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活动。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侍孝金主持案卷评查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此次评查共抽取24份案卷,涉及涵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价格、广告等类型案件。案卷评查小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甘肃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标准,从主体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审批程序、文书规范、案卷归档等方面对案卷进行审查,并填写《案卷评查打分表》。对评查中反映出的执法难点和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探究,要求各办案机构扎实做好整改,实现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提高案卷质量与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相促进。

侍孝金指出,一要充分认识案卷评查是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案卷开展评查,是执法监督的一个方面,也是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一个重要方式。二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在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技能上下功夫。三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运用。四要及时把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传达、反馈给各级执法办案人员,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

下一步,州市场监管局将根据评分情况,评选出优秀案卷,对评查结果复核后进行通报。同时,创新执法方式,持续开展系统内案卷评测活动,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学习优秀案卷,交流办案心得,以案说法、以案促学,切实提升全系统行政执法办案水平。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为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近期,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专项行动和监督检查,旨在推动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现向社会公布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市折桥镇某餐饮服务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临夏市折桥镇某餐饮服务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乡县河滩镇某餐饮服务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东乡县河滩镇某餐饮服务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动”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县土桥镇某餐饮服务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临夏县土桥镇某餐饮服务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临夏市东城区某餐饮服务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临夏市东城区某餐饮服务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临夏市滨河北路某餐饮服务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临夏市滨河北路某餐饮服务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夏市南滨河南路某餐饮服务企业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临夏市南滨河南路某餐饮服务企业存在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六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提醒我们,食品安全无小事,任何企业在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都必须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于广大企业而言,应该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具体来说,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强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确保食品生产和经营过程卫生安全。此外,企业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不足,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应该持续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加强对企业的帮助指导,提供必要的政策和技术支持,促进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总之,食品安全需要社会共治,只有加强食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才能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临夏州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今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诈”“查痛点”“查隐患”四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活动,着力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向社会公开曝光如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酒”白酒668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某酒厂鉴定人员一并对某农副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的“牛栏山陈酿酒”白酒,规格42%、500ML、批号:202303182、共54箱零20瓶(668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方资质证明,现场经酒厂人员鉴定,此产品属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这款酒由该公司购进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108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凭证和相关票据,也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26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8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液化气供应站工作人员在充装前后时扫码登记使用的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执法人员查询站内监控录像,在其充装台画面监控下显示2024年3月7日21点30分车牌号甘N×××货车到站内进行充装,车内载有50公斤气瓶21只,该站内工作人员在充装前后进行扫码登记使用的部分二维码是本站已登记的其他气瓶的二维码标签,对这批气瓶没有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现场未提供上述21只气瓶的信息、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食品加工销售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4年1月16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加工销售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7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加工销售铺加工销售的牛舌饼进行抽检,经检验,其甜蜜素项目(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确实购买了1000克装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一袋,分两次用于加工牛舌饼80个,销售获利40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醒教育后,当事人立即终止了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四、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快手小店虚假宣传广告案

2024年4月17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快手小店虚假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此类虚假广告,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3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某快手小店立案调查,当事人的全部商品在快手平台上销售,并提供了快手小店账号,执法人员对该快手账号网上店铺销售的商品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品详情介绍中有“适用肤质标注为任何肤质”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适用任何肤质的检验报告。该快手小店所有上架商品广告都是由上家产品经销团队通过登录某快手小店负责人快手账号发布,所发布的的商品广告都未收取任何费用,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以及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五、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手抓美食城餐具收费案

2024年1月2日,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手抓美食城餐具收费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群众投诉,投诉人自称2024年1月2日到某手抓美食城消费结账时收取了餐具费。经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投诉人结账时该店向消费者收取了2元/人的餐具费,店内结账单为证,证明当事人收取了餐具费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餐具收费的违法事实。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六、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4年5月14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幼儿园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4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购进的牛肉无进货发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七、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水暖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10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水暖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燃气灶具1台,罚款64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6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水暖经营部销售的小天鹅厨卫有限公司生产的XTE厨卫燃气灶具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安全技术规范(GB16140-2020)“5.2.8.1熄火保护装置”要求,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的违法事实。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临夏市恒祥生态餐饮店加工销售黄曲霉毒素B1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炸花生米案

2023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省抽《检验报告(SP-SZ2023-1288)1份,报告结论:临夏市恒祥生态餐饮店于2023年11月27日加工的油炸花生米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店2023年11月27日共加工油炸花生米3公斤,被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2公斤(该2公斤未收取样品费,应收108元);其余1公斤分3份已销售,每份销售价为18元(以该店销售单为证),合计54元,货值总额16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1万元,合计罚没款10054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东乡族自治县南园啤特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案

2023年11月6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3-2561),东乡族自治县南园啤特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规格380ml/瓶,生产日期2023-09-05)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240件(4800瓶),销售量7件(140瓶),召回来230件(4600瓶),每件单价14元,合计货值金额3360元,违法所得98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东乡族自治县南园啤特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南园茶先生百香果乌龙茶233件(4660瓶);

2、没收违法所得98元;

3、罚款:50000元。 合计罚没款:50098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

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酒案

2023年11月30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GC2023-2981),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临夏黄酒(规格2250ml/瓶,生产日期2023-01-01)经抽样检验,酒精度(20℃)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临夏黄酒5件(30瓶),销售量5件(30瓶),每件单价55元,合计货值金额275元,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275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临夏县莲城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

2、罚款:5000元。 合计罚没款:5275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