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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领导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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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吉巴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调味面制品案

2025年5月19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任务,临夏州吉巴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2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25-03-22、保质期为6个月调味面制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共生产经营该批次不合格调味面制品共2件(50袋/件),规格为220克/袋,总计100袋,每件售价150元,2件货值金额是300元,违法所得是3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临夏州吉巴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罚款30000元,合计罚没款3030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1日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

强化法治思维 提升履职能力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5月15日,州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全州市场监管系统12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改变传统照本宣科、解释法条的固有形式,由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案审科负责人和州局公职律师以每个执法文书入手,从发现问题、证据提取、执法文书的制作环节等方面展开教学,内容涵盖日常监督执法全过程。同时,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中的疑难问题、自由裁量等具体执法实务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结合近期开展的案卷评查及培训活动,针对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展开剖析,通过不当示例以及规范文书的对比,督促办案人员提高文书写作水平和案卷质量。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这次执法能力培训干货满满,前辈宝贵经验的倾囊相授,让大家系统学习了执法专业知识,掌握了工作技巧,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回到工作岗位后将进一步消化吸收,把理论之“知”转化为实践之“行”,努力成为业务专业、本领过硬的执法尖兵。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市场监管法治工作会议作交流发言

4月24日,全省市场监管法治工作会议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以《推进“三进三促”工作法 以市场监管“法治下基层” 助力“八五”普法走深走实落地见效》为主题作了交流发言。

2024年,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高站位学法、高水平执法、高质量监督、高标准普法等法治要素全链条发力,构建法治化市场监管体系,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

统筹法治市场监管建设

深化理论学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干部学法的必修课程,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3次。局党组书记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始终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审议通过本局《2024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发挥集体讨论作用,对重大复杂案件组织集体讨论24次,集体讨论法治建设工作12次。

包容审慎执法纵深推进

扎实开展“铁拳”行动,2024年,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504起(简易599起、一般905起),罚没款306.58万元。办理“诉转案”案件47起。开展广告监管监测,查办案件22起,其中1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采取教育、纠正、指导、帮助、责令整改等措施,扶持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对新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经营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减轻、免于处罚410起(从轻处罚187起、减轻处罚219起、免于处罚4起),让企业感受到了“有温度的执法”。

深化内部监督促规范

采取三种方式开展案卷评查。一是抽取全州30份行政处罚案卷开展集中交叉互评方式评查。二是通过随机抽取案卷,请州司法局专业人员开展独立、专项评查。三是深入各县市,抽查执法案卷,逐案剖析问题成因,一对一、面对面、手把手,逐页逐句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评查交流,查漏补缺、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规范执法。

增强精准普法见实效

全面落实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签定《普法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市场监管治理法治化水平。2024年以来,开展普法宣传46场次,临夏新闻报道市场监管工作18次,发布市场监管专刊信息510期,网站发布信息638篇,公众号编发信息1861篇,以高质量普法服务新发展格局。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2021年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表彰为“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全省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在我州召开;连续三年被州委依法治州办评为法治建设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法治下基层”工作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连续两年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工作会上作交流发言。州局查办的1起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执法局《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一书,作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全州系统5个单位表彰为全省“八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1名同志表彰为全省“八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第七期)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4年查办民生领域案件典型案例(第七期)

按照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为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了学校周边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检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作用,更好指导经营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责任,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广河县某手抓餐饮服务店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案

2024年10月31日,在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学校周边未成年人保护专项检查中,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发现广河县某手抓餐饮服务店(为小经营店)用工业盐加工手抓羊肉。经查,当事人使用工业盐加工手抓羊肉5kg,销售价每斤36元,全部销售完,合计销售金额为360元。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不得使用工业盐加工熟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工业盐加工销售熟肉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6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临夏州苏莱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蛋黄味手工汉堡案

2024年10月15日 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信息系统领取《检验报告》(编号:SP- GC2024-2118),临夏州苏莱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黄味手工汉堡,规格90g/袋,生产日期2024-08-01)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已查实,该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蛋黄味手工汉堡73件,每件60袋,规格90克/袋,出厂价每件64元,货值合计4672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临夏州苏莱曼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蛋黄味手工汉堡72件(每件60袋);

2、没收违法所得64元;

3、罚款:20000元。 合计罚没款:20064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