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
“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三批)
2025年以来,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2025年“守护消费”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临夏市某珠宝销售店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4月16日,临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珠宝销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1台型号为JM-1002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但未按规定申请计量检定,无检定合格证。
经查,该电子计价秤自使用以来,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检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永靖县某培训学校当事人发布的互联网视频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案
2025年3月6日,根据甘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派发举报单,永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某培训学校当事人发布的涉嫌利用受益者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视频进行了电子数据取证,并刻录成DVD-R光盘固定。
经查,该培训学校综合管理部员工赵某拍摄采访学员50天拿到B2驾照的学车感受、服务质量和采访学员讲述选择本驾校的原因、学车经历等内容的视频,并在快手平台上发布,视频制作未产生任何费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和政县某农家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5月7日,和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家院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吧台隔壁预包装存放间内摆放有西凉姜饮2罐(500ml/罐),生产日期20240716、保质期240天;青岛啤酒2罐(330ml/罐),生产日期20220918、保质期365天;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给与当事人没收过期西凉姜饮2罐(500ml/罐)、青岛啤酒2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积石山县某中学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案
2025年7月2日,积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积石山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一灶食品库房1箱(6斤)西红柿已发霉、褐色斑块及腐败变质。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西红柿28斤,违法所得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腐败变质西红柿6斤、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康乐县某电器经销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5年4月3日,康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器经销部检查时,发现1台不符合国家标准(GB16410-2020)的“5.2.8.1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515元的行政处罚。
六、临夏县某蔬菜水果店未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21日,临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蔬菜水果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各种水果、蔬菜、调味品都未明码标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开始从事蔬菜水果销售,对水果、蔬菜、调味品均未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提供服务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广河县某百货店超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案
2025年6月20日,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百货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超范围销售保健食品。
经查,该店备案登记证经营项目中无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要求改正但未落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乡县某食品店销售商品未进行价格公示案
2025年4月13日,东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对辖区某食品店进行价格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盖碗茶”未进行价格公示。
经查,本案案值为48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840元。当事人对其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所售商品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