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自治县杨家川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案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11-0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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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5日,我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NFJ2025-3044《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义须知》,经检验,东乡县维华蔬菜瓜果粮油超市经营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共购进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粉条20斤、每斤售价2元、共计购进销售了40元,已全部销售完。所销售的粉条,以往分别从临夏市富临市场及广河县三甲集镇街道的多家粉条经营店采购。由于时间间隔较长,现已无法准确回忆该批次粉条的具体供货商信息,也因采用现金交易方式,未能保留相关交易凭证,故购进数量及金额等细节已遗忘。经营者文化水平有限,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在采购过程中未主动索要粉条相关的票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该店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同时提供了整改报告。该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和异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我局决定给予该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40元。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