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      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依申请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xls

2.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关闭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主要职责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临夏回族自治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临夏回族自治州知识产权局)是正处级州政府工作部门。依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及所辖县(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35号)和中共临夏州委办公室、临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临夏回族自治州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州委办发〔2019〕21号),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州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负责人姓名: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昌瑞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州政府统办楼1、2楼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工作日)

联系方式:0930-6216381(办公室)    0930-6287029(传真)

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州、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全州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州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对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进行查处和指导,督办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承担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指导开展相关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指导州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全州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级、省级和州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州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配合开展特殊食品的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申报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负责全州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和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药品零售(除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零售、除连锁总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依职责指导实施其他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零售环节、医疗器械经营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州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制度。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并负责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指导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做好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承担全州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监督专利市场,依法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编制全州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县(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十三)按规定要求,承担对口事业服务机构业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

(二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州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和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州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州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市场监管局与州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州市场监管局发现食品、药品、工业产品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州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州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州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州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州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制定、实施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通报、举报发现食品、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州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药品,州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州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及时向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4.与州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州商务局负责拟定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州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管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内设机构:

办公室(机关党建办公室)、综合规划与宣传应急管理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科、科技与财务审计科、政策法规监督科、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科、质量发展科、信用监督管理科、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广告监督管理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食品安全协调科、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科、餐饮服务食品监督管理科、药品监督管理科、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计量监督管理科、标准化监督管理科、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商标专利与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科、综合行政执法科。

直属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临夏州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临夏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化保障中心、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临夏州特种设备检验所、临夏州计量测试检定所、临夏州产品质量检验所。

政策法规监督科工作职责

政策法规监督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指导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的运用,承担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科      长:杨琦


联系方式:0930-6297033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工作职责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拟定相关地方性法规、州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流通领域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医疗器械安全进行监管和分析。监督和指导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使用质量管理办法的实施。监督实施医疗器械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指导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并配合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医疗器械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负责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科      长:杨琨


联系方式:0930-6285848


信用监督管理科工作职责

信用监督管理科:完善落实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建设管理工作。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建立经营企业异常名录、“黑名单”,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科      长:庆学伟


联系方式:0930-628173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工作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监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配合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科      长:汤作钦


联系方式:0930-6210409


综合规划与宣传应急管理科工作职责

综合规划与宣传应急管理科:承担组织、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定市场监督管理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制定综合性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组织开展业务考核工作。负责基层规范化建设。承担重要性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建立和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发布制度和工作机制,负责市场监管领域统一的新闻发布(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场监督管理的舆情监测、分析,负责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场监管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方面各类突发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科      长:马辉民


联系方式:0930-6287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