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总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总局各司局发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总局各司局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称市场监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设在办公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法规司依法办理针对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协助相关司局办理行政应诉案件,参加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难点问题会商。
新闻宣传司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总局各司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维护和更新总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接收、批分和正式答复向总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答复进行复核;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及时提出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会议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编制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负责组织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起草、培训及相关其他工作。
第六条 总局各司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司局负责公开;总局各司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司局负责公开;总局各司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局各司局应指定一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将名单报信息公开办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向信息公开办报备。
第七条 对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主办司局应主动或在信息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八条 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级行政机关机构的政府信息,包括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
(二)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总局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涉及市场监管系统统计信息;
(六)总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八)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一)总局履行职能、开展工作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划、标准、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
(十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向总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信息公开办统一接收。
第十条 总局各司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总局各司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信息公开办确定。
总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主办司局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总局各司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应当经信息公开办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主动公开信息,应以总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总局机关办公地点的窗口部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五条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政府信息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主办司局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查阅、复制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直接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已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提出相同或者相似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要求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可以告知申请人自行搜集查阅,主办司局不另行汇总、加工、重新制作。
第十七条 主办司局收到信息公开办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如认为依据职责或分工不应由本司局答复,应当经本司局领导批准后,在2个工作日内商信息公开办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我局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主办司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建立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复核制度,确保应公开的及时公开,不属于政务公开的信息不公开。
涉及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复核由信息公开办组织进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复核由总局各司局组织进行。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办负责对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司局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追究其责任。
信息公开办定期对各司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方式和范围、公开效果等。考核结果报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总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信息公开办牵头负责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总局各司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总局各司局应当在每年的1月31日前编制完成本级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信息公开办。
信息公开办负责编制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总局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