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州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检查行为,10月30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召开了“陇上e企查”涉企行政检查系统培训交流会议。
会议紧扣“推动落实上级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解决系统推广重难点”这一任务,由州局法规科负责同志对“陇上e企查”系统操作进行解读培训,涵盖系统运用讲解、实际操作展示,并现场解答疑问,交流探讨了常见问题。
会议要求,一要提高政治站位,靠实工作责任。充分认识“陇上e企查”系统是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智慧监督平台,进一步靠实工作责任,克服畏难情绪,加快推进“陇上e企查”系统应用。二要强化培训宣传,规范熟练操作。要以点带面,全面推广带动执法人员熟悉运用“陇上e企查”系统,严格规范执行各项程序,特别要做好突发检查的请示汇报,检查结束后及时补录系统信息。三要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工作质效。切实落实“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规范数据录入与管理,确保检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严防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强化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解决系统运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系统在全州市场监管领域顺利运行、发挥实效,为优化我州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监管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贡献。
州局班子成员、调研员,机关及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相关执法人员参加会议。
强化法治思维 提升履职能力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提升执法队伍的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5月15日,州市场监管局举办全州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能力提升培训班,全州市场监管系统120余名执法人员参加了培训。
此次培训改变传统照本宣科、解释法条的固有形式,由州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案审科负责人和州局公职律师以每个执法文书入手,从发现问题、证据提取、执法文书的制作环节等方面展开教学,内容涵盖日常监督执法全过程。同时,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中的疑难问题、自由裁量等具体执法实务进行了详细讲解。并结合近期开展的案卷评查及培训活动,针对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展开剖析,通过不当示例以及规范文书的对比,督促办案人员提高文书写作水平和案卷质量。
参训人员纷纷表示,这次执法能力培训干货满满,前辈宝贵经验的倾囊相授,让大家系统学习了执法专业知识,掌握了工作技巧,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回到工作岗位后将进一步消化吸收,把理论之“知”转化为实践之“行”,努力成为业务专业、本领过硬的执法尖兵。
4月24日,全省市场监管法治工作会议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人以《推进“三进三促”工作法 以市场监管“法治下基层” 助力“八五”普法走深走实落地见效》为主题作了交流发言。
2024年,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从高站位学法、高水平执法、高质量监督、高标准普法等法治要素全链条发力,构建法治化市场监管体系,法治建设取得新成效。
统筹法治市场监管建设
深化理论学习,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干部学法的必修课程,理论中心组集体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13次。局党组书记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坚持“法治工作全局化、全局工作法治化”,始终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审议通过本局《2024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发挥集体讨论作用,对重大复杂案件组织集体讨论24次,集体讨论法治建设工作12次。
包容审慎执法纵深推进
扎实开展“铁拳”行动,2024年,查办违法违规案件1504起(简易599起、一般905起),罚没款306.58万元。办理“诉转案”案件47起。开展广告监管监测,查办案件22起,其中1件入选全省典型案例。采取教育、纠正、指导、帮助、责令整改等措施,扶持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对新经济、新业态和新模式经营主体,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两轻一免清单”,从轻、减轻、免于处罚410起(从轻处罚187起、减轻处罚219起、免于处罚4起),让企业感受到了“有温度的执法”。
深化内部监督促规范
采取三种方式开展案卷评查。一是抽取全州30份行政处罚案卷开展集中交叉互评方式评查。二是通过随机抽取案卷,请州司法局专业人员开展独立、专项评查。三是深入各县市,抽查执法案卷,逐案剖析问题成因,一对一、面对面、手把手,逐页逐句与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评查交流,查漏补缺、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规范执法。
增强精准普法见实效
全面落实全州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 年),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在市场监管法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签定《普法责任书》,进一步健全市场监管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市场监管治理法治化水平。2024年以来,开展普法宣传46场次,临夏新闻报道市场监管工作18次,发布市场监管专刊信息510期,网站发布信息638篇,公众号编发信息1861篇,以高质量普法服务新发展格局。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2021年被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表彰为“全国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全省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在我州召开;连续三年被州委依法治州办评为法治建设绩效考核优秀单位;在全国市场监管系统“法治下基层”工作推进会上作经验交流发言;连续两年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工作会上作交流发言。州局查办的1起虚假宣传销售食品案入选市场监管总局执法局《市场监管电子数据取证典型案例》一书,作为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进行推广。全州系统5个单位表彰为全省“八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1名同志表彰为全省“八五”普法中期先进个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2012年7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6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部门及人员调查取证,调阅有关文档和资料;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办理一并请求的行政赔偿事项;
(五)拟订、制作和发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八)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和参加人
第四条 除本规程第五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申请、专利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专利复审、无效的程序性决定不服的;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有关专利代理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五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一)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三)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第六条 依照本规程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复议申请人。
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其权利或者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七条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前款所述期限的,该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在受理前或者受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第十一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并附具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书面形式作出的,应当附具该文书或者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附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复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标准表格。
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手写或者打印。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以邮寄、传真或者当面递交等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复议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复议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审理与决定
第十六条 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也可应请求听取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口头意见。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有关部门。该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当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期满未提出答复意见的,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前款所述书面答复意见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保密内容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复议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准予撤回的,行政复议程序终止。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发出停止执行通知书,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决定维持。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十三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出现新证据,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决定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程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构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行政赔偿请求进行审理,在行政复议决定中对赔偿请求一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但是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经审批后可以延长期限,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加盖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五章 期间与送达
第三十条 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规程中有关“5日”、“7日”、“1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送达的,复议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的,自交付邮寄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除送交代理人外,还应当按国内的通讯地址送交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规程。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不收取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二十四号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同时废止。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和《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合法、准确、透明、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等制度,及时、主动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信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落实和监督。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事前公开主要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清单、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执法主体的名称、主体性质、具体职能、内设执法机构、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及其有效期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依据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程序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清单信息,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受理条件及反馈程序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主要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及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依法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在办事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状态查询及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包括行政执法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或基本要素。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作出执法决定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保护个人隐私,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信息中心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健康状况、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妨碍干扰相关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公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以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方式发布,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本机关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本机关集中办事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二十七条 事前公开、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主体要在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变更公示,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主体予以更正,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公示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保障执法公示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为执法公示公开网上载体和办事服务窗口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执法公示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公示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