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为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现将《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组织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lxzqxjbgs@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临夏州气象局
地址:临夏市兰郎路156号
邮政编码:731100
3.通过来电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请致电:
0930-5911226 0930-6284434(传真)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4月24日
临夏州气象灾害防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甘肃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干旱、大风、沙尘暴、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霾、寒潮、霜冻、低温、高温等造成的灾害。
气象灾害防御,是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应急、救助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联动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气象灾害防御所需经费及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绩效奖、取暖补助等地方性津补贴及对应部分社保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人工影响天气及气象灾害防御科普教育等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雷电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社区安全建设和网格化管理体系,与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避险知识宣传、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演练和灾情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学校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作为学校安全教育的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发生机理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防御、风险管理等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先进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历史和地域影响分布特点;
(二)可能遭受的气象灾害种类、风险等级分析;
(三)气象灾害风险管控对策和积极干预影响措施及其技术经济分析;
(四)应当纳入气象灾害风险普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主要致灾因素、灾害分布,特别是易发区域等情况和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和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风险易发区和易发时段;
(四)防御重点工程建设和保障措施;
(五)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六)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部门职责和防御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气象主管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州、县(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涉及气象灾害防御的,应当与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综合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强气象灾害预防、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并将其纳入城乡公用设施用地范围。
第十五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到损坏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者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行业特点等因素,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容易直接或者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落实下列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一)确定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制度;
(三)设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健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四)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定期巡查,并建立有关工作台账;
(六)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监督检查,指导其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督促进行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鼓励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时,应当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
建设单位下列建设项目的论证,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建设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二)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
(三)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四)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仓储场所建设项目;
(五)气象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
第三章 监测、预报和预警
第二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建设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加强监测、预报、预警的联动联防和信息沟通。
第二十二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完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系统,加强对暴雨、大风、雷电、冰雹等强对流天气系统的研究分析以及旱涝趋势气候预测,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
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或者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州、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机制,重点加强农村、山区、景区等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终端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微信、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渠道及时向受影响的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接收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对偏远地区人群,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采取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告知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电信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的有关规定准确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滚动字幕、加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中断正常播出、发送手机短信等方式迅速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有关防御知识。
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矿区、码头、商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公告栏等方式向公众传播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章 防灾减灾
第二十五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情况紧急时,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实施,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第二十七条 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工作。
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或者迟报。
第二十八条 在干旱多发地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广农业节水技术,提升耕地抗旱能力,改进耕作制度。
水务部门应当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根据气候规律,蓄水防旱。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加水库蓄水和缓解旱情。
第二十九条 大风、沙尘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大风、沙尘灾害隐患和风险排查,并根据大风、沙尘监测预警信息,指导有关单位采取大风、沙尘防御措施。
林业部门应当加强绿化造林,营造防护林,防风固沙。
建(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等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搁置物、悬挂物等脱落、坠落。
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风安全管理,加固临时设施,并对工地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守有关大风期间船舶避风的规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做好暴雨和短时强降水防御应对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警示和巡查,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码头等重点防洪设施的巡查和洪水监测预警,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趸船,整治积水易涝区域,组织做好洪水灾害、城市内涝预报预警和群测群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应急抢险队伍,协助地方政府紧急撤离危险区人员。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暴雨、强降水引发的洪水灾害后,及时组织指导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治灾后疫情流行。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及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水强度,做好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科学治理城市内涝,定期进行巡查维护,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教育、交通、农业农村、文旅、电力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强降水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并按规定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监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冰雹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冰雹灾害的调查,确定重点防范区,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三十三条 大雾、霾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航道、码头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监测和防护等设施,并在大雾、霾天气期间,适时做好信息发布、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限制污染物排放等防范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降雪、寒潮、霜冻发生情况,加强供热、供水、电力、通信等管线和道路的巡查,做好管线冰冻、道路结冰防范和交通疏导,引导群众做好防寒保暖准备。
低温、霜冻多发区域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和种植业结构,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林果业等行业采取防寒、防霜冻、防冰冻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高温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做好供电准备、电网运营监控和电力调配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高温时段户外露天作业。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
第三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在适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天气条件形成时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自然生态环境需要修复或者改善的;
(六)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人员和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建立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增雨雪、防雹、消雾、消雨、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公安、通信、交通等部门应当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作业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作业的地点和时间。
第三十八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市)人民政府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三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施负有保护责任。
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环境规定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设施、设备,不得进行可能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四十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炮弹、火箭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运输、存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为实施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将作业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或者给予适当报酬。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依法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六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二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刊播气象防灾减灾公益广告,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四十三条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建设,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其他人力、物力支持。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应急演练和灾害救援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开展防灾减灾培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和行业服务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主动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在气象灾害红色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合理安排出行计划,储备必要的生活用品,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灾情调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推出适合本州气象灾害特点的气象灾害保险业务,鼓励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者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及时交换共享相关气象防灾减灾信息的;
(六)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及时向社会公众传播的;
(七)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八)未履行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职责的;
(九)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防御重点单位未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由州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毁坏作业设备、设施,建设妨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州、县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全州实际,起草制定了《临夏州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9月24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13830109202,传真:0930-6226911
临夏州消防救援支队
2024年9月10日
为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有效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和有机融合,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总局制定了《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ianguanzhidaochu@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信用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4日
州委、州直相关部门、单位,各县市政府,临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贯彻 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精神聚焦聚力打好高质量 发展“六场战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委起草了临夏 州行动方案,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核对 相关内容、补充数据、提出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后,于3月27日(星期三)中午下班前,将盖章扫描件及电子版发送至邮箱1xzhk41500163.com。
联系电话:6214150 周翼磊
临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省政府就《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省政协意见建议
任振鹤讲话 庄国泰主持
1月8日,省委副书记、省长任振鹤来到省政协机关座谈,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记者盛学卿)
省委副书记、省长任振鹤1月8日来到省政协机关座谈,征求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省政协主席庄国泰主持座谈会并讲话。
座谈会上,何伟、马文云、王锐、郭承录、尚勋武、贠建民,袁占亭及部分省政协常委建言献策,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意见。
在认真听取发言后,任振鹤就大家关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作出回应,与大家深入交流。他说,过去的一年,省政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的优势,有效组织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凝聚共识、服务大局,特别是聚焦发展急需和群众关切,从“小切口”做“大文章”,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智慧力量,对政府工作给予了有效的民主监督和帮助支持。大家的发言聚焦重点、紧扣热点,很有见地、很有价值,起草小组要认真梳理、充分吸纳,进一步把报告修改完善好,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
任振鹤指出,刚刚过去的一年,面对多种矛盾碰头、多重困难叠加的复杂局面,我们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科学有力应对旱情,众志成城抗震救灾,稳妥有效化解风险,政策效应、转型效应、改革效应、开放效应逐步显现、累积叠加,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迈出坚实步伐。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人民政协成立75周年。我们要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这一目标,充分看到甘肃发展的优势和机遇,切实增强争先进位的底气和信心,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抓住主要矛盾,突破瓶颈制约,一体推进转方式、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以新气象新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希望省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继续关心支持省政府各项工作,牢记政治责任,发扬优良传统,深入协商议政,广泛凝心聚力,为政府工作多谋良策、多出实招。省政府将主动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断巩固和完善与政协合力而为、相互支持的良性机制,大道同行、肝胆相照,努力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
郭天康、霍卫平及张伟文、王建太参加。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发展中心),州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现将《临夏州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3月23日
临夏州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2022—2030年)》,结合我州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一)困难与挑战
近年来,随着我州畜牧业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养殖密度不断增加,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日益频繁,畜禽感染病原机会增多,病原变异几率加大,个别地方出现不降反升的态势,人兽共患病危害持续增大,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一是人兽共患病传播、流行的风险因素依然广泛存在,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新毒株不断出现,疫情随候鸟迁徙传播的风险持续存在;牛羊布鲁氏菌病在局部地区发生,包虫病仍有零星发生,炭疽、牛结核病、犬伤人引发的人狂犬病在其它地区仍有发生。二是养殖模式短期内仍无法得到根本转变。我州牛羊产业发展迅猛,正处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但养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还较低,以中小散户饲养的模式还会长期存在,许多地方不同程度出现养殖者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物安全水平低的情况,病畜、健康畜和养殖者频繁密切接触,疫病容易在畜间和人间形成反复传播。三是基层动物防疫力量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县乡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建设仍较为薄弱,普遍存在专业人员缺乏、年龄老化、业务素质偏低等问题,一些地方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视不够,经费保障不足,部分县市兽医实验室、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条件简陋,设施设备落后,使得动物免疫、检疫监管等防疫措施落实不细不实,不能做到全覆盖。四是境外动物疫情频发,防治任务繁重艰巨。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动物及动物产品跨境流动频繁,外来人兽共患病传入风险不断加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跨种传播感染人和畜禽的情况时有发生,气候环境和生态系统变化以及极端天气增多,进一步加大了畜间人兽共患病发生、传播和扩散的风险。
(二)面临的机遇
一是新时代发展战略为全面防治畜间人兽共患病提供利好环境。当前,我国正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健康中国战略,为兽医卫生事业有力支撑公共卫生体系,推动基层动物疫病防治体系建设和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提供了重要战略机遇,加之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实行积极防御、主动治理,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的传播路径”的重要指示要求,国家出台并实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为全面推进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持。二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公共卫生体系,提高重大疫情早发现能力,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做好人兽共患病源头防控,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1号文件加强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客观需要。三是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省第十四党代会战略性作出了“以养殖业为牵引带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部署。近年来,我州畜牧业发展迅猛,草食畜牧业已成为我州特色优势产业,也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产业,各县市在发展养殖业,推动畜牧业产业优化升级的方面,更加重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组织保障力度不断加大。同时,随着人民群众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要求不断提升,也为做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构筑了良好社会基础。四是疫病防控法律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国家颁布实施生物安全法,修订实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省上也修订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推广、关键措施监督落实、防治策略科学精准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积极防御、系统治理,完善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防治责任体系、监测预警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管执法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提升风险防范和综合防治能力,从源头前端阻断人兽共患病传播路径,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若干种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畜间人兽共患病,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源头防治,突出重点。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聚焦重点病种,织密筑牢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第一道防线,从前端阻断传播路径,切实降低流行率,有效防范传播风险。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采取监督指导和激励相结合的措施,调动生产经营者主动防疫的内生动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3.因地制宜,因病施策。实行一病一策、分类指导,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差异化防治策略,根据不同病种的流行规律、传播特点和防治现状,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精准防治,逐步实现从场群、区域到整体的控制、净化和消灭目标。
4.协调配合,统筹推进。整合现有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资源,理顺体制机制,明确各方事权,协调各方力量,强化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控,形成防控合力。确定全省重点防治病种,突出重点区域、聚焦重点环节、落实重点措施,统筹推进各项防治工作。
(三)防治目标
到 2030 年,逐步形成有效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畜间人兽共患病综合防治能力,动物防疫机构队伍、法律法规和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应急响应机制更加健全,快速感知和识别新发突发疫病能力不断提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力量快速发展,全社会协同防范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重点防治病种得到有效控制,畜间布病、牛结核病流行率明显下降,全州所有县市布病达到控制标准以上,继续做好监测净化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稳定控制,实现种禽场和规模养禽场免疫无疫;牛结核病、炭疽、包虫病疫情保持平稳,犬传人狂犬病逐步消除,马鼻疽持续维持消灭状态。常规防治病种流行率稳定控制在较低水平。重点防范的外来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
专栏1 实施防治防范的主要畜间人兽共患病
病种分类 | 病 种 |
重点防治(7种) | 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包虫病、马鼻疽 |
常规防治(14种) | 弓形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沙门氏菌病、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 、猪链球菌Ⅱ型感染、旋毛虫病、囊尾蚴病、李氏杆菌病、类鼻疽、片形吸虫病、鹦鹉热、Q热、利什曼原虫病、华支睾吸虫病 |
外来防范(2 种) | 牛海绵状脑病、尼帕病毒性脑炎 |
专栏2重点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目标
病种 | 到 2025 年 | 到 2030 年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全州达到控制标准,50%种禽场、20%以上规模养禽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全州维持控制标准,全部种禽场、50%以上规模养禽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
布病 | 50% 以上的牛羊种畜场(站) 和25%以上的规模奶畜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 75%以上的牛羊种畜场 ( 站) 和50%以上的规模奶畜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
包虫病 | 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控制在1%以下、家犬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 | 2岁以下家畜患病率控制在0.8%以下、家犬感染率控制在0.8%以下。 |
狂犬病 | 注册犬免疫密度达 90%,免疫犬 100% 建立免疫档案。 | 注册犬免疫密度达 95% 以上,免疫犬 100% 建立免疫档案。 |
牛结核病 | 25% 以上的规模奶牛养殖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存栏2000头以上规模奶牛养殖场50%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 50% 以上的规模奶牛养殖场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存栏2000头以上规模奶牛养殖场75%达到净化或无疫标准。 |
炭疽 | 重点地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达90% 以上, 畜间疫情保持点状低发。 | 重点地区应免家畜免疫密度达95% 以上, 畜间疫情保持点状低发。 |
马鼻疽 | 维持全州消灭。 | 维持全州消灭。 |
三、策略措施
对重点防治病种,根据国家防治技术规范、标准和防控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应急实施方案,实行全州统防、部门联防,一病一策、精准治理,区域协同、有效防控。对境外流行、尚未传入的畜间人兽共患病,加强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加强边境防控,强化联防联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全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形势总体平稳,防控工作继续实施免疫、监测、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做好强制免疫,坚持预防为主,实施家禽强制免疫和抗体监测,确保家禽群体免疫保护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和生物安全水平状况,探索建立免疫退出机制。二是加强监测预警,实施家禽和野禽监测计划,密切监视禽流感病毒流行动态、毒株变异、致病力变化等情况,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控措施。三是严格检疫监管和市场准入,严禁未经检疫、来源不明的家禽及产品入市销售,严格执行活禽市场防疫条件管理,定期开展病原监测,发现禽流感病毒污染立即采取休市、消毒等应急处置措施。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活禽交易。倡导健康消费理念,加快推进“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生产消费模式。四是推进区域化管理。鼓励、支持养殖场户不断提高家禽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有计划的推进种禽场、规模养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
(二)布病
我州近年来布病形势严峻,对牛羊健康养殖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较大威胁,要把动物布病防控作为兽医工作重中之重来推动,按照分区域、分畜种的区域化管理原则,继续实施检测净化防控策略,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控措施,逐步降低畜间布病流行率。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实施专项防控行动,按照《临夏州“十四五”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强化条件保障,做好技术支持和督促指导,确保监测、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人员防护等关键措施落实落地,实现预期目标。二是推进区域化管理。要坚持主动检测和跟踪检测并重,有针对性地开展持续检测,根据布病流行程度确定检测数量和频次,扩大检测覆盖面,每年羊只检测数量至少达到饲养量的10%以上。按照《临夏州“十四五”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在全州推进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牛羊场布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建设,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三是强化牛羊调运检疫监管,全面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监管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调引前检疫申报、过站查验、到达报告和落地隔离观察制度。切实加强活畜跨区域调运监管,全面实施畜禽运输车辆和主体备案制度,从外省调入我州用于饲养的羊只,需经整群检测、提供布病阴性检测报告后方可调入。调往省外的,按农业农村部或调入省的规定管理。实施免疫后,按照省内活羊调运要实行有条件的限制流动政策,从免疫区到免疫区或直接用于屠宰的不受限制;禁止活羊从免疫区向非免疫区跨县域流动。加强对牛羊冻精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供精单位和购买冻精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未开展布病检测的,不得供种。四是加快推进奶牛布病净化,落实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和兽医机构监管责任,按照奶牛规模养殖场自检、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检测技术指导和抽检,散养户由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检测的方法,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全部存栏奶牛开展两次布病检测,及时扑杀无害化处理阳性畜,探索建立生鲜乳布病等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评估制度,加快推进全省奶牛布病净化工作进程。
专栏3 “十四五”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
临夏州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临夏州“十四五”动物布鲁氏菌病防控方案》(临州农发〔2021〕186号) ,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的方针,按照因地制宜、分区防控、人畜同步、区域联防、统筹推进的原则,健全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控机制,控制和净化布病。力争通过5年时间,有效降低畜间布病总体流行率,提升牛羊群体健康水平,所有县市达到净化标准,建成一批高水平的牛羊布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 |
(三)牛结核病
牛结核病在防控工作继续实行监测净化、检疫监管、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加强疫病监测,加大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奶牛、肉牛监测力度,准确掌握病原分布和疫情动态,当前开展风险评估,建立完善奶牛个体档案和可追溯标识,对感染牛及时追踪溯源,并对溯源牛群进行持续监测。二是加快推进奶牛结核病净化,按照分类指导、一场一策、逐步净化的原则,支持奶牛养殖场户开展牛结核病自检,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推进全域奶牛结核病实现净化。三是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购入牛落地报告、隔离观察和奶牛结核病检测等检疫监管制度,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生物安全防控,落实日常消毒措施,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及时扑杀牛结核病感染牛,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四是加强奶牛群体风险监测,探索建立生鲜乳牛结核病等病原微生物风险监测评估制度。
(四)狂犬病
狂犬病是国家法定报告传染病中病死率最高的人兽共患病,防控工作要强化犬只免疫、监测流调、疫情处置、流浪犬管控等关键防治措施的落实。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严格实施犬只狂犬病免疫,加强犬类的摸底调查、免疫注射、免疫证发放、免疫档案建立等工作,同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依托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乡级动物防疫机构等单位设立并向社会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规范免疫接种点接种管理。二是开展监测流调,对出现异常攻击行为或发生不明原因死亡的疑似患病动物及时开展病原学监测,发现确诊病例及时开展疫情溯源和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对犬狂犬病和狂犬病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调整预防、控制措施。三是做好应急处置,对确认的疑似动物狂犬病疫情,及时组织对疑似狂犬病动物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对被疑似患狂犬病动物咬伤的其他动物,及时进行隔离、限制移动。对确认的动物狂犬病疫情,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依法采取扑杀无害化处理患病动物和被患病动物咬伤的其他动物、对所有犬猫等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或者强化免疫、停止犬交易等紧急防控措施,及时控制、扑灭疫情。
(五)炭疽
我州为炭疽疫情发生老疫区,为重点防控区域,防控工作继续实行强化监测排查、应急处置、针对性免疫、检疫监管等综合防治措施。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做好排查监测,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包村包场和“一对一”监管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牛羊养殖、交易、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场点的巡查,提高例行监测采样和检测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二是严格规范处置疫情,按照“早、快、严、小”原则,做好疫情规范处置。对患病动物作无血扑杀处理;对病死动物及排泄物、可能被污染饲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舍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掩埋点进行水泥封固、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三是做好针对性免疫,根据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重点地区免疫计划,对易感牲畜实施紧急免疫,必要时进行连续三年的常规免疫。四是强化检疫监管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严格落实动物检疫制度,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严禁染疫动物离开产地,严厉打击收购、加工、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死亡动物严格执行“四不准一处理” (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措施,做好病死畜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日常监管,重点地区要加强病死草食动物无害化处理专项整治,根据防控需要配备可移动大动物尸体焚化设备。
(六)包虫病
我州包虫病疫情总体比较平稳,要实施以控制传染源为主、中间宿主防控与病人查治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
重点防治措施。一是做好家犬驱虫,要强化家犬登记管理,按户建立家犬驱虫登记卡,全面实行家犬拴养,因地制宜实施限养。探索建立更加完善的犬只管理和驱虫、犬粪无害化处理等制度体系,定期开展犬驱虫工作,做好犬粪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工作。二是加强流浪犬防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采取措施控制并减少流浪犬数量,定期进行数量调查和收容、处置,在流浪犬聚集场所或经常出没区域定期投放驱虫药饵,并集中收集犬粪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加强综合防疫管理,做好家畜监测,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监测方案,对牛、羊及家犬做好病原学监测。强化家畜屠宰管理,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对病害动物和病变脏器严格按规范做好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家畜脏器。四是加强流行区宣传教育,对农民和养殖、屠宰、交易等环节从业者做好防治知识宣传,引导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意丢弃家畜内脏,不用生鲜内脏喂犬,对病变内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其他畜间人兽共患病
针对畜间人兽共患病传播流行的三个环节,实施综合防治,积极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和消杀,加强饲养管理,不断提高养殖场所生物安全水平。
重点防治措施。按照省局防控措施,对马鼻疽,继续实施监测和移动控制等措施,做好防范,持续维持消灭标准。对日本脑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猪链球菌Ⅱ型感染和鹦鹉热,在流行区域对猪、马、牛、羊等易感家畜进行有计划的疫苗接种。对旋毛虫病、囊尾蚴病,以屠宰场为重点,严格宰后检疫检验,做好污染肉品无害化处理,实施旋毛虫病、囊尾蚴病风险监测评估,开展净化、消灭考核。对其他常规防治病种,加强饲养管理、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药物治疗、疫病净化,加强人员防护和个人卫生。对牛海绵状脑病、尼帕病毒性脑炎等外来病种,加强监测和联防联控,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入境检疫,提高人兽共患病发现识别和防控能力。
四、重点任务
(一)完善防治措施
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完善以养殖场户为责任主体,以企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和特聘防疫专员等社会化服务队伍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网络。夯实动物疫情责任报告主体责任,健全疫情报告责任体系,明确疫情报告标准和程序,严格落实疫情报告各项制度。完善畜间人兽共患病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各级应急物资和能力储备;强化省级炭疽、狂犬病等疫苗和诊断试剂等应急物资储备,统筹调度应对全省点状突发疫情。严格贯彻落实《甘肃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深入推进牛羊定点屠宰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决取缔私屠滥宰行为,健全完善牛羊屠宰场基础信息系统,强化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对接,实现牛羊从产地到屠宰的全程闭环监管。在牛羊饲养量大的县,在严格确保生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开展布病、牛结核病监测阳性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
(二)抓好监测净化
完善监测预警体系,健全以州、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体,乡镇畜牧兽医站为补充的畜间人兽共患病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企业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村级防疫员和特聘防疫专员等社会化服务队伍在动物疫情监测中的积极作用。加强专项监测,有针对性地开展常规监测、净化监测和无疫监测,做到及时发现、快速感知、准确识别。加强宠物疫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强化同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沟通协调和资源共享,及时相互通报监测信息。强化畜间人兽共患病净化工作,推进防治工作从有效控制向净化消灭转变。建立完善相关奖补政策和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畜间人兽共患病净化场、净化示范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的建设,建成一批高水平畜间人兽共患病净化场和无疫小区。通过示范带动、典型引领,不断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
专栏 4 畜间人兽共患病净化
按照企业主体政府支持、整体推进点面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基本原则,通过明确净化范围、净化病种、目标步骤,集成净化技术、完善净化模式、做好净化指导、开展净化评估等措施,以种畜场、奶畜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对象,稳步推进布病、牛结核病等畜间人兽共患病净化;以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为切入点,探索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净化。 |
(三)强化科技支撑
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技术专家团队,建立防控专家咨询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疫情风险评估和防控形势研判;组建应急防控专业队伍,加强技术人员培养,提升规范处置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同省内重点兽医研究机构和大中专院校合作交流,吸收和推广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区域实验室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相关技术研究成果。以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为基础,联合有关科研院所、企业科研资源力量,开展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构建基础性、前沿性、实用性技术研究、集成创新和示范推广平台,增强防治技术原始创新、集成推广和引进吸收转化能力,解决制约防治工作的关键技术问题。加强畜间人兽共患病治疗药物、中医药技术、新型疫苗和快速诊断与鉴别诊断技术等方面的成果推广应用。
(四)推进智慧防治
实施智慧防疫能力提升行动,全面提升畜间人兽共患病系统治理能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织牢织密监测预警网络。对接省级平台,拓展州县级平台建设功能,实施动物检疫监督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监管信息系统,建立以动物移动监管为核心的全链条智慧监管体系,实施动物养殖、运输、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投入品等全链条精细化监管,实现养殖档案电子化、检疫证明无纸化、运输监管闭环化。将信息系统配备和与政府监管系统对接情况,纳入养殖场、屠宰场等标准化示范创建,以及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和无疫区建设评估验收内容,不断提高智慧监管能力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
制定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培训计划,对动物养殖、屠宰加工、动物疫病防控等高风险从业人员,加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技术培训,分类编制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指南,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健康教育。监督相关单位建立健全人员防护制度,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健康检查。利用多种方式和重要节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政策和知识,倡导健康饮食和良好生活习惯,不食用未经熟制牛羊肉,不饮用未经消毒灭菌的生鲜奶,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
(六)完善服务体系
以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为主体,其他兽医从业人员和社会力量为补充,加快培育覆盖全省的多元化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解决目前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严重滞后问题。鼓励、支持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疫病检测、诊断和治疗等防治服务。积极推进将强制免疫、采样监测、协助检疫等兽医公益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体系承担。同步建立完善兽医社会化服务相关制度和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兽医社会化服务与市场主导的经营性兽医社会化服务深度融合的长效机制。
(七)夯实基层基础
严格按照《甘肃省加强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开展运行效能评估,重点强化县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能定位,充实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力量;足额配齐配强乡镇专业人员,实行定责定岗定人,完善工作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协调建立分级投入、分级管理机制,协调各级财政加大兽医实验室投入,建强州级兽医实验室、建好县级兽医实验室,充分发挥各级兽医实验室在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快速检测、诊断等技术支撑作用。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
州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州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调度全州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发展中心)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调度,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方责任。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发展中心)要结合本地畜间人兽共患病流行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本规划,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或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确保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规划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要采取措施稳定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队伍,将畜间人兽共患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确保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事有人管;要建立畜牧业发展项目投入与疫病防控保护投入相匹配的资金投入机制,防止出现产业大发展、疫病大流行的被动局面;探索不同形式的扑杀补助机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畜禽人兽共患病保险;指导奶制品企业将布病、结核病净化场、无疫小区纳入奶价定价体系,促进净化场、无疫小区建设。各地要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动物防疫补助等经费项目,鼓励加大本级财政配套支持力度,全面推进免疫、监测、流调、扑杀、净化、评估、检疫监督、无害化处理、应急处置、人员防护等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
专栏5 重点支持政策项目
1.强制免疫补助:主要用于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提高无疫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补助标准和比例,在 2025 年年底前逐步全面停止政府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强制免疫疫苗。 2.强制扑杀和销毁补助:主要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和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的补助。补助对象为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被依法销毁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所有者。 3.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4.陆生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区域中心建设:在畜禽养殖密集、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复杂、防控任务重的地区,依托州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更新改造升级病原学监测实验室,提升病原学监测和预警分析能力。 5.动物防疫指定通道建设: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指定通道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或改造,配备监督执法和信息化装备设施,提升查证验物能力,堵截染疫动物,控制流通环节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 |
(三)强化机制创新
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发展中心)要理顺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机制,健全行政管理、技术支撑和监督执法体系,明确各类工作机构职能定位,加强统筹协调调度,指导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合力做好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工作。完善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草等部门参与的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协作机制,建立情况通报、联合会商、分析研判、风险评估等工作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探索利用大数据信息、人工智能技术确定重点人群和对象,精准推送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信息,及时发布疫病监测情况和风险提示,增强相关从业者和社会公众的防疫意识和能力。
(四)强化督促指导
州农业农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划制定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治任务清单和监测指标,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跟踪评价;继续实行将畜间人兽共患病防控目标任务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结合春秋季动物防疫检查工作,定期调度和通报有关进展,客观评价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结果与动物防疫补助等项目经费分配挂钩。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将职务职级晋升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向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