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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3版)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工作实际,特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能及权责清单。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领导介绍及工作分工。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有关执法依据及规范性文件。

5.有关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规定。

6.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7.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并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务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务信息公开查询点:

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审查

收到《申请表》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的、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转办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单位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单位。

5.答复

承办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临夏州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同意,可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临夏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适当费用。依据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19年版)精神,具体收费办法待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6.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咨询电话联系相关申请事宜。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 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文书示范文本.xls

2.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5日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领导简介
简       历:
工作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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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案卷评查工作

加强案卷评查工作  提升监督执法质效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案卷评查工作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整体水平,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制度,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7月11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2024年上半年行政处罚案卷集中评查活动。州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侍孝金主持案卷评查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


此次评查共抽取24份案卷,涉及涵盖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价格、广告等类型案件。案卷评查小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甘肃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为标准,从主体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审批程序、文书规范、案卷归档等方面对案卷进行审查,并填写《案卷评查打分表》。对评查中反映出的执法难点和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进行探究,要求各办案机构扎实做好整改,实现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提高案卷质量与严格规范执法程序相促进。

侍孝金指出,一要充分认识案卷评查是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案卷开展评查,是执法监督的一个方面,也是规范执法人员行为的一个重要方式。二要加强执法业务培训,在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技能上下功夫。三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书制作运用。四要及时把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传达、反馈给各级执法办案人员,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规范化水平。

下一步,州市场监管局将根据评分情况,评选出优秀案卷,对评查结果复核后进行通报。同时,创新执法方式,持续开展系统内案卷评测活动,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学习优秀案卷,交流办案心得,以案说法、以案促学,切实提升全系统行政执法办案水平。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和《甘肃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规定,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或依申请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措施。
  第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合法、准确、透明、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信息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等制度,及时、主动公开、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信息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协调、指导、落实和监督。

第二章 公示的内容

    第八条  事前公开主要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清单、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信息。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执法主体的名称、主体性质、具体职能、内设执法机构、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号及其有效期等,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依据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等。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并予以主动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程序信息,主要指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许可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清单信息,包括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等。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包括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的电话、地址、邮编、邮箱、受理条件及反馈程序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主要包括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及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依法出具执法文书,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公开执法窗口岗位信息,在办事服务窗口主动公示许可等服务事项名称、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事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状态查询及监督投诉渠道等信息,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包括行政执法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结果)、执法机关等内容或基本要素。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作出执法决定日期等。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保护个人隐私,隐去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信息中心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健康状况、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妨碍干扰相关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方式和公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以网络平台、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方式发布,全面、准确、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本机关门户网站、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报刊、广播、电视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本机关集中办事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公共查阅室、咨询台等。
  第二十七条 事前公开、事中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主体要在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变更公示,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主体予以更正,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三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实行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执法信息,公开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保密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执法公示公开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保障执法公示公开工作所需经费,为执法公示公开网上载体和办事服务窗口提供必需的条件,保障执法公示公开工作规范有效运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公示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公示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和《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市场监管执法行为用语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制定本机关执法流程图,通过门户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开,并参照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执法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0年11月3日

附件: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流程图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集中整治商品过度包装和“天价”月饼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临近中秋佳节,月饼销量暴增,为防止过度包装“天价”月饼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发生,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商品过度包装和“天价”月饼集中整治行动,依法纠正了部分生产经营主体过度包装商品的行为。现集中整治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依法纠正临夏市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月饼行为

经查,临夏市某公司销售的规格型号为“8粒装”、“12粒装”的两款盒装月饼,包装成本分别占销售价的27%31%。以上两款盒装月饼货值共计85620元,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所有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9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依法纠正临夏市某经营门店销售过度包装月饼行为

经查,临夏市某经营门店销售规格型号为“经典华礼”、 团圆”、“五号月宫”、“花开富贵”、“好运中国”的五款月饼,包装成本分别占销售价的44%31%29%29%44%。以上五款盒装月饼货值共计18225元,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所有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92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三、依法纠正临夏县某蛋糕坊销售过度包装月饼行为

经查,临夏县某蛋糕坊销售的规格型号为“尊诚御礼”、“中国味”、“天地盖礼”、“御尊”的四款月饼,包装成本分别占销售价的69%55%68%69%。以上四款盒装月饼货值共计2678元,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月饼所有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规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97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9

临夏南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案


当事人临夏南洋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冰糖,经国家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公司2021年10月20日生产了该批次冰糖共计60公斤,已全部销售给青海西宁城东毓明销售部,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是21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1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3、合计罚没款:10210元;  


临夏县玉祥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案

当事人临夏县玉祥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经国家抽样检验蔗糖分项目不符合GB/T35883-2018《冰糖》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公司2021年10月10日生产了该批次冰糖共计60公斤,已全部销售给临夏市老洋糖副食经销店,下达召回通知时,已全部销售完,违法所得是420元。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0元;2、罚款人民币:10000元;3、合计罚没款:104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