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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2024版)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取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据《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的机构简介、机关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分工、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情况;

2.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标注是否有效)以及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情况;

3.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政策解读等

4.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5.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

1.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2.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发放便民资料等方式进行公开。

3.积极运用“临夏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抖音等政务新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渠道

网站:临夏州市场监管局网站 网址:https://scjg.linxia.gov.cn

微信公众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今日头条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抖音号:临夏州市场监管

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1.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2.临夏州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窗口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红园路彩陶馆安置楼一、二楼。

(四)公开时限 

依据《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公众向本机关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受理机构

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众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临夏市新华街政府统办楼2楼。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咨询电话:0930-6216381。

传真号码:0930-6287029。

邮政编码:731100。

电子邮箱:lxzscjgj@163.com。

(二)申请方式

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临夏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scjg.linxia.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

4.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申请人可通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栏目下“依申请公开”子栏目,直接填写并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四)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审核。经审核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受理机构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受理机构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五)申请受理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部门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审计类信息,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我局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0-6221011(兼传真)

通信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2.行政复议

单位名称: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30-6214308

通讯地址:临夏市红园路8号

邮政编码:731100

3.行政诉讼

单位名称:永靖县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930-8831276

通讯地址: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富民路(无门牌号)

邮政编码:731600



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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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公示

临夏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拟获奖企业公示

根据《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规定,临夏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了材料审核、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评审工作。经征求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并通过第六届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拟授予甘肃远通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临夏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企业“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现将拟获奖企业名单予以公示,社会各界如对公示企业有意见,请于2023年2月14日内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需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一、拟授予“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企业

甘肃远通畅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临夏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二、拟授予“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提名奖”企业

临夏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广河县国富皮革有限公司

三、公示时间

2023年2月7日至2023年2月14日,公示期5天(不含节假日)。

四、联系方式

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临夏市新华街州政府统办楼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邮编:731100;联系电话:0930-6214852;邮箱:646485080@qq.com。



临夏州质量强州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7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州府发〔2022〕1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

现将《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管理工作,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激励引导全社会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州委、州政府建设质量强州的部署要求,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州政府质量奖是由州政府在全州质量管理领域设立的最高奖项。

第三条 州政府质量奖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等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州政府质量奖分为州政府质量奖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评审一届,由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州政府质量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原则上每届共奖励2名获奖组织或个人。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五条 州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对有效期满的获奖组织和个人重新进行考核评价,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称号,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称号。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州政府质量奖不受此规定限制。

第六条 州政府质量奖评审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列入质量工作主管部门当年财政预算。

第七条 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成立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州政府分管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州长担任。另设3名副主任,分别由州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成员由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州政府审批表彰的拟获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九条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州市场监管局,具体承办和负责处理州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发布州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受理州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建专家评审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评委会审议确定候选组织和个人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对获奖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跟踪管理,加强州政府质量奖的品牌宣传、经验推广和基础培育工作;

(五)承办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以下简称“申报组织”)申报州政府质量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州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四)经营业绩良好,社会贡献突出,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州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自然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申报州政府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对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创新以及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提供书面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出具申报推荐意见。

申报个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对经其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个人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并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个人出具申报推荐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可以向下列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一)申报组织所在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个人单位所在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

第十五条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对收到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与申报材料及申报推荐意见一并送评委办。

第四章  评审与确定

第十六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

第十七条评委办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材料评审结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未被列入受理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反馈理由。

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评委办应当组织其负责人对质量管理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组织评审组评议打分。

第十九条对通过陈述答辩的申报组织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州政府质量奖候选名单的申报个人,由评委办组织成立现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评委办根据陈述答辩得分和现场评审得分综合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获奖名单,报评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候选获奖名单经评委会审议后,形成州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州委、州政府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对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相关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评委办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提供身份证明;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注明住所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评委办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明的异议,评委办可以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进行确认。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符合要求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继续参加评审。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州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可以向评委办举报。

第二十五条对列入州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和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建议名单的申报组织和个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委办报州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州内组织和个人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科技创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受到国家和省上表彰的,可优先推荐评选州政府质量奖申报。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由州政府印发表彰决定,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州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计划资金投入、技术研发项目补助、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的融资需求,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适当的倾斜。

第三十条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优先作为“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临夏州青年文明号”、“临夏州青年安全示范岗”、“临夏州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行进集体”推荐对象。对获奖组织的相关负责人和获奖个人,优先作为“临夏州劳动模范”“临夏州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对象,并可优先推荐作为相应的州级以上表彰对象。获得州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甘肃省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评选。

第六章  宣传推广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获奖组织和个人要不断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积极应用质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时总结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经验,推进质量持续改进。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获奖组织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获奖组织应当书面告知推荐单位。每年7月份向评委办报送自评报告。

第三十三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州政府质量奖用于产品、服务的标识或者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不得出售、出租奖牌(奖杯)、证书,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州政府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不得伪造、冒用州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应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并对其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应当报告评委办。

第三十六条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三十七条获奖组织和个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奖牌(奖杯)、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 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受评委办委托的州级行业协会、联合会协助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或者协助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依法依规对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5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委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州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通报。5年内不得参加州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服务对象(用户、顾客)对其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等有重大质量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十条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条参与州政府质量奖受理、评审、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与申报组织或者申报个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并对其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评委办依据本办法制(修)订州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报评委会批准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府发〔2016〕9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解读链接:《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解读

临夏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临州质发办〔2020〕3号

 

临夏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开展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

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临夏经济开发区办公室:

根据《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州办发〔2016〕96号)规定,现就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州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项设置

“州政府质量奖”是全州质量领域的最高奖项,由州政府命名表彰在产品、工程、环境、服务、社会管理等各个领域内质量领先、技术创新、管理卓越、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的州内企业和组织。

第六届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拟评选表彰2个“州政府质量奖”和2个“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参评的企业或组织因不符合奖励条件,未达到表彰数额的,名额可以空缺。

二、评选条件

参评企业或组织必须具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六个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政策,且在本州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具备扎实的质量工作基础,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服务、质量等指标位居州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自身原因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的重大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积极鼓励州内先进制造业、工程建筑业、特色优势农业产业、文化旅游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更加广泛领域的企业或组织参与州政府质量奖评选活动;鼓励各类优秀创业创新团队、车间班组等组织参与临夏州质量奖评选活动。

三、评选表彰程序

州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要求。评选程序包括自愿申报、推荐提名、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批准公告等环节,并依次开展。参评企业或组织可以自主选择向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也可以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

   (一)自愿申报。凡符合参评条件的有关企业和组织应自愿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有关文件表格下载地址见本通知“五、其他”),及时向审核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申报材料需提供纸质和电子两种文档模式,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统一使用A4纸规格,内容采用3号字体双面打印,沿长边装订,电子文档统一用U盘报送。

   (二)推荐提名。县(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提出推荐意见。审核推荐单位需对提名推荐的企业和组织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审核推荐单位于7月15日前统一将所推荐企业或组织的《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一式三份)、《企业(组织)征求意见表》(一式三份)、公示材料原件(公示及公示结果报告)、提名推荐报告等材料报送临夏州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设在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过期不予受理。

   (三)资格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参评企业和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四)资料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已受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按比例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和组织名单。

   (五)现场评审。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去也或组织进项现场评审,想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评委会办公室根据现场评审结果,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与审查,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候选获奖名单。

   (七)审定公示。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候选名单,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八)批准公告。对通过公示的拟获奖企业和组织,经州政府批准后,由州政府发文命名表彰,并颁发奖牌(奖杯)、证书。

四、相关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审核推荐单位要在本地区、本行业大力宣传“州政府质量奖”评审表彰工作,提高各个企业、各类组织、社会各界的质量意识和参与州政府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的热情,动员广大企业和各类组织积极参评州政府质量奖。

   (二)各参评企业或组织需认真阅读认真阅读《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了解质量奖的评审程序和评审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申报材料中使用的数据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所获证书、资质截止到2019年12月。

   (四)申报材料中数据、资质应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审资格。

   (五)各参评企业或组织须按照管理权限,征求当地县级以上纪检、监察、审计、统战、税务、市场监管、生态监管、人社、应急管理、工商联等部门意见。

五、其他事项

   (一)文件下载地址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企业(组织)征求意见表》可在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下载,网址:http://scjg.linxia.gov.cn/

(二)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临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发展科

联 系 人: 马  云

联系电话: 0930-6214852

附件:

1.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申报表

2.组织(企业)征求意见表

 附件1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doc

附件2征求意见表.doc



                                                                                                  临夏州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五届州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的决定

临州府发〔2019〕8号

 

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省属在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质量强国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全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优化质量发展环境,提升全州整体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以及省州《质量发展纲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在企业自愿申报、县(市)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和临夏州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政府决定

授予临夏壹清食品有限公司、甘肃华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届州政府质量奖

授予甘肃福禄海铝型材有限公司、甘肃法台山户外健身基地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州政府质量奖提名奖。

希望上述获奖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提高创新能力和质量水平,积极发挥质量示范引领作用,勇攀高质量发展巅峰。

各级政府各有部门要高度重视质量工作,强化质量意识,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为实施质量强州战略、提升全州总体质量水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