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参照使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但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四、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五、名词解释
(一)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美容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依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过备案开展执业活动的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可以用诊所备案凭证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 二 ) 消 费 者 可 以 登 录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官 网
( http://www.nhc.gov.cn ) 和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官 网
(https://www.nmpa.gov.cn),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四)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
(五)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二、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提示
(一)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二)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 提升服务透明度。
(三)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四)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五)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六)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
(示范文本)
甲方(消费者):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方监护人(如需): 与甲方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医疗美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及效果
(一)服务项目: ,共 个项目。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诊医师、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
息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二)服务实施时间: 。
(三)双方约定的服务效果:
第二条 服务费用
(一)服务费用总额: 。费用明细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服务费用的其他约定: 。
(二)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其他费用。
服务过程中如临时增加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但乙方在突发状况下为维护甲方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三)付款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1. 一次性付款:甲方应当于 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 分次付款: 。
3. 其他付款方式: 。
第三条 单方解除权
(一)鉴于医疗美容服务的创伤性、侵入性特征,且具有一定风险,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为冷静期。
(二)在冷静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在冷静期内,甲方实际接受服务或者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放弃无责任解除权。
(四)甲方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退费事宜:
1. 对已接受服务的部分,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服务费用;
2. 对未接受服务的部分,乙方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结算退费手续。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情况。
(三)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乙方告知的内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何种医疗美容项目。
(四)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告知乙方与服务项目有关的既往史、个人医疗美容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五)甲方应当遵照医嘱配合完成服务项目。
(六)甲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七)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八)甲方应当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有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或者超出乙方服务能力的要求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二)乙方承诺自身及医师、护理人员具备开展约定服务项目所需资质许可、从业资格等条件。
(三)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确保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四)乙方应当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服务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整主诊医师、诊疗方案,但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甲方重大生命健康权益的除外。
(五)乙方应当在实施服务前向甲方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内容。
(六)乙方应当按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查阅、复制服务,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病历资料。
(七)乙方应当根据诊疗规范为甲方提供诊疗后相关咨询和服务。
(八)乙方应当依法保障甲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依法保护甲方个人信息。
第六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欺诈甲方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 主诊医师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
3. 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
4.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效果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重作、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甲方未履行如实告知、配合协助等义务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二)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方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其他方式: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生效方式及附件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三)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1.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诊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如有)以及其他双方确认的文书。
2. 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签署或一方签署并经另一方认可的文件。
甲方(签名):
甲方监护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单编号:
项目编号 | 所属科别 | 项目名称 | 科目级别 | 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项目收费总额(元) |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信息) | ||||||
医师执业证号: | 品牌及产品名称: | ||||||
其他: | 规格型号: | ||||||
厂商名称: | |||||||
项目 编号 | 所属 科别 | 项目名称 | 科目 级别 | 单 位 | 单价(元) | 数 量 | 项目收费总额(元) |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医师执业证号: 其他: |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信息) 品牌及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名称: |
①所属科别: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
②科目级别: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诊疗项目;如该项目为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项目,请填“无”。
③项目超过两项时可另页附后。
甲方/消费者(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单编号:
本次变更性质(可多选):
□ 服务项目增加 □ 服务项目减少 □ 服务内容变更
变更情况说明: 。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总计:□ 增加 □减少 : 元。
说明:
①请在变更情况说明中写明本次变更(增加、减少或变更)的具体内容,未作说明的视为项目未变更。
②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变更的,请说明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项目增加的, 也可另行填写《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单》。
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变更单签署后应当即时支付增加的费用或者退还多收的费用。
甲方/消费者(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有利于提升社会合同法律意识,引导规范合同签约履约行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矫正不公平格式条款。为规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提升合同示范文本质量,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概念。
本意见所称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的合同文本。
(二)基本原则。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推行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应当符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法律法规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原则以及行业惯例。
2.公平合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应当持中立立场,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尊重意思自治。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各方具体权利义务由使用人自行约定;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主动公开。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各界参照使用。
二、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
(三)制定主体。
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合同范本审定后,可以以合同示范文本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四)制定工作的启动。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各类市场活动的需求、自身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范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
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内容。内容应当尽量全面详实,并充分考虑文本适用行业或领域的特殊性。
合同示范文本不宜含有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或领域监管要求的内容。
(六)起草程序。
合同示范文本的起草一般应经过前期调研论证、文本编写、组织研究讨论、向社会或有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然后形成草案。
上述工作可部分或全部由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
(七)审定与发布。
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八)文本修订。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形,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内容不适宜继续使用的,原发布机关可以对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合同示范文本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文本制定程序的有关要求开展。
三、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和使用
(九)推行工作主体。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职责,推荐相关行业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
(十)免费提供。
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提供电子版下载、印制发放纸质文本等方式向社会免费提供合同示范文本。
(十一)自愿参照使用。
合同示范文本供合同当事人自愿参照使用,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十二)合同条款的解释。
当事人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应充分理解合同中条款的内容,并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条款进行解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负责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
(十三)推行使用中的问题。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合同示范文本推行使用过程中发现文本内容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该文本的制定机关。由制定机关适时以适当方式对该问题进行纠正。
(十四)合同示范文本管理。
对于合同当事人利用、冒用合同示范文本,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违法行为的,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经发现,应当按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长期以来,合同示范文本制定推行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认可。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从建立健全合同行政监管长效机制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工商总局
2015年10月30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罗文
2023年5月18日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