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介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数据局
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
使用说明
特别提示
甲方(委托方):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中介服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标的数据1名称 | |
数据来源 | |
数据规模 | |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其他 |
标的数据2名称 | |
数据名称 | |
数据规模 | |
数据来源 | |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其他 |
标的数据3名称 | |
数据名称 | |
数据规模 | |
数据来源 | |
数据提供形式 | □数据集 □API □其他 |
甲方□是□否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给第三人。
账 号: 。
7.甲方确认,□授予□不授予乙方数据经营权。甲方授予乙方数据经营权的,乙方自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取得经营权,并在授权范围内按照甲方要求行使数据经营权。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行使经营权,保障数据按约提供给第三方。
6.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各方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标的数据。
3.各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如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4.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
(2)乙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经甲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工作日的。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数据中介服务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理解和通信,前述内容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下接签署页)
甲方: (盖章) | 甲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
标的数据的详细描述
标的数据名称 | ||
应用场景 | ||
行业分类 | ||
是否属于语料库 | 是/否 | |
模态 | ||
应用领域 | ||
标的数据描述 | ||
来源方式 | ||
字段1名称 | ||
字段1描述 | ||
字段1示例值 | ||
…… | ||
覆盖范围 | ||
存储大小 | ||
更新频率 | ||
数据规模 | ||
数据提供方式 | □数据集 □API □其他 |
政策解读: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4问4答”
GF-2025-2617
数据融合开发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数据局 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
二O二五年七月
使用说明
特别提示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委托处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数据来源: 。
结果数据1名称 | |
数据内容描述 | |
数据质量要求 | |
结果数据2名称 | |
数据内容描述 | |
数据质量要求 |
3.甲方享有结果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同时,甲方□同意□不同意授予乙方对于结果数据享有□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序号 | 数据名称 | 数据内容详细描述 |
1 | ||
2 |
2.甲方享有前款第 项过程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乙方享有前款第 项过程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3.数据交付如需指定特定接收主体,各方一致确认:甲方的指定数据接收人为 (姓名/职位)。
3.甲方对数据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及证据,双方共同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甲方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将数据投入实际使用的,视为认可相应数据符合使用要求,但非经使用则无法判定数据质量的除外。
(2)如乙方未通过验收的数据数量/内容超过 %的,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法修正或补充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账 号: 。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转委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目的与方式、处理地点、处理期限等方面)不得超出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数据的范围。乙方应确保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于由乙方直接指示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转受托方有任何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与转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返还数据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妥善接收、处置数据,并提供充分的指导和便利。
2.一方侵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各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如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3.本合同项下数据委托处理过程涉及跨境传输的,应依照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各方负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4.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
(2)甲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经乙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工作日的。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数据委托处理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理解和通信,前述内容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政策解读: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4问4答”
GF-2025-2616
数据委托处理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数据局
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
二O二五年七月
使用说明
特别提示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委托处理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数据来源: 。
结果数据1名称 | |
数据内容描述 | |
数据质量要求 | |
结果数据2名称 | |
数据内容描述 | |
数据质量要求 |
3.甲方享有结果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同时,甲方□同意□不同意授予乙方对于结果数据享有□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序号 | 数据名称 | 数据内容详细描述 |
1 | ||
2 |
2.甲方享有前款第 项过程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乙方享有前款第 项过程数据的□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
3.数据交付如需指定特定接收主体,各方一致确认:甲方的指定数据接收人为 (姓名/职位)。
3.甲方对数据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及证据,双方共同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甲方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将数据投入实际使用的,视为认可相应数据符合使用要求,但非经使用则无法判定数据质量的除外。
(2)如乙方未通过验收的数据数量/内容超过 %的,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无法修正或补充的,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账 号: 。
3.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乙方转委托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处理目的与方式、处理地点、处理期限等方面)不得超出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数据的范围。乙方应确保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对于由乙方直接指示转受托方的数据处理活动,转受托方有任何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乙方应与转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3.返还数据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妥善接收、处置数据,并提供充分的指导和便利。
2.一方侵害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各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如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3.本合同项下数据委托处理过程涉及跨境传输的,应依照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各方负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4.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
(2)甲方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经乙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工作日的。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数据委托处理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理解和通信,前述内容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政策解读: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4问4答”
数据提供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数据局
市场监管总局
制定
使用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数据共享共用,促进数据有序流动,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本合同文本为推荐性使用的合同范本,仅供数据提供方与数据接收方订立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部分供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共同约定或选择的,在空格处打√;对于双方不作约定或者选择的,应当在空格处打×,以示删除,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或者限制买受人权利及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责任。
四、双方应当在交易前审慎全面核查交易主体,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文本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五、本合同文本及其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中的手写文字与打印文字有矛盾时,以手写文字为准。如阿拉伯数字与大写数字有矛盾时,以大写数字为准。
六、本合同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
七、名词解释:
(一)标的数据:是指在本次数据提供活动中,数据提供方向数据接收方提供的目标数据。
(二)数据提供:是指数据提供方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包含共享)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向数据接收方供给数据的行为。
(三)衍生数据:是指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四)数据产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包括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等。
(五)数据持有权:是指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违规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持有权人持有的数据。
(六)数据使用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提供社会服务、形成衍生数据等的权利。一般来说,使用权是权利人在不对外提供数据的前提下,将数据用于内部使用的权利。
(七)数据经营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
特别提示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数据提供方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包含共享)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向数据接收方提供数据的行为,支持API、数据集等不同形式的数据提供方式。
二、合同当事人为数据提供方与数据接收方。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数据提供方”“数据接收方”项下(增项)分别排列为共同提供方或共同接收方。
甲方(接收方):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提供方):
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本合同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数据提供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据描述
乙方按照如下范围和规则向甲方提供标的数据(可另附页或签订附件):
1.数据名称: 。
2.数据内容: 。
3.数据规模: 。
4.数据来源: 。
5.数据时间范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定期□不定期更新。
第二条 数据产权安排
1.乙方承诺其对于标的数据享有的产权如下:
数据名称 | 数据产权的类型 | 乙方的权利范围及限制 |
标的数据 | □数据持有权 | |
□数据使用权 | ||
□数据经营权 |
2.双方约定,甲方对于接收的标的数据所享有的产权如下:
数据名称 | 数据产权的类型 | 甲方的权利范围及限制 |
标的数据 | □数据持有权 | |
□数据使用权 | ||
□数据经营权 |
甲方对标的数据的使用除需遵守以上产权限制外,还应遵守以下要求: 。
3.如对标的数据进行登记,则约定由 方完成首次登记工作。已经完成首次登记的,甲方可依据数据产权登记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合同的授权,自行申请以下登记:□转让登记□许可登记。
4.衍生数据的产权归属:甲方从乙方获取的标的数据进行处理后形成的不包含标的数据的衍生数据,其产权归属于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决定使用方式和范围。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
第三条 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确保其使用数据的行为不侵害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保障数据安全。
3.合同终止后,甲方根据乙方以下指示处置数据: 。
4.乙方保障其提供数据的行为不侵害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在提供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6.在合同终止后,乙方对甲方适当处置数据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四条 数据质量标准
乙方承诺按照以下标准提供数据(可参照有关标准从数据规范性、完整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可访问性等方面约定数据质量,也可另行在合同附件中说明): 。
第五条 数据交付
1.乙方应当以第 种方式向甲方提供数据。
(1)电子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线上传输:
□网盘;
□应用程序接口(API);
□其他云端存储服务: 。
(2)物理交付
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数据的离线交付:
□硬盘、光盘、U盘等存储介质;
□其他: 。
2.数据交付完成时间: 。
未对数据交付时间作出约定的,在以下条件满足时视为数据交付完成:
(1)对于电子交付:数据进入双方指定用于交付的数据空间且乙方向甲方提供链接、密钥、说明文件(如有)时。
(2)对于物理交付:采用专人递送、快递、挂号信形式的,接收人签收时。
3.数据交付如需指定特定接收主体,各方一致确认:甲方的指定数据接收人为 (姓名/职位)。
第六条 费用支付
1.费用计算(含税):甲乙双方确认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算费用。
(1)固定价格: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为 (大写: )。
(2)按量定价:按实际使用量计费,甲方按照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
2.支付方式:甲方应当根据第 种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1)分期支付
第一笔: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金额为 (大写: )。
第二笔:数据全部交付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金额为 (大写: )。
第三笔:验收通过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 %,金额为 (大写: )。
(2)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验收通过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
3.乙方应依法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如因国家税务政策变更等导致税率变化,应以变化后的税率为准。
4.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5.甲方开票信息:
公司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6.其他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采取以下非价款方式(如数据互换、技术服务)代替费用: 。
第七条 数据验收
1.数据验收的检验期限为 。
2.甲方应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验收。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但乙方在交付时知道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约定的除外。
3.甲方对数据提出异议的,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及证据,双方共同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甲方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将数据投入实际使用的,视为认可相应数据合格,但非经使用则无法判断数据质量的除外。
第八条 数据质量问题的补救措施
1.甲方在验收期内发现数据质量不符合第四条及其他条款要求,通知乙方补正的,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提供修正或补充的数据以符合合同约定。
2.对于甲方提出的数据质量异议,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救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数据质量标准。双方对本合同约定的数据质量标准存在争议的,可约定由 评估,费用由 承担。
3.如果乙方未按期或未按照约定质量标准补救,或补救后仍未能满足数据质量标准,甲方有权扣减相应的数据费用。
第九条 数据交付的风险负担
标的数据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而意外损毁、灭失的风险,以及第三人泄露数据导致数据不具有可交易性的风险,在标的数据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
1.在本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任何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软件、数据库、信息系统、服务器、算法、模型等)涉及本合同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
(1)各方应确保己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2)各方应尊重对方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中对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并确保不实施任何侵害对方或第三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
2.一方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造成对方损失或需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密要求
各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如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直至相关信息经合法渠道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 数据安全要求
1.各方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处理标的数据。
2.各方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数据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被非法访问。在发生数据泄露或其他安全事件时,当事人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减轻损害后果,并及时向相对方通报事件详情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3.标的数据的提供过程涉及跨境传输的,应依照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办理,各方负有相互配合的义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相对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2.一方违约后,相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相对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泄露、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违约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 。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甲乙双方书面一致同意确认,可补充、变更、解除本合同。
2.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数据,且经甲方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超过 个自然日的。
(2)标的数据的合法性、合规性、权属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3)其他: 。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费用,且经乙方催告仍不支付费用超过 个自然日的。
(2)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标的数据的重大泄露或滥用事件的。
(3)其他: 。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各方应当积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第三方调解。
2.若协商或调解不成,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起诉。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中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
4.本合同构成双方关于数据提供与使用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之前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理解和通信,前述内容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则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下接签署页)
以下为本合同签署页,无正文。本合同签署于 (填写具体城市) (填写具体区县)
甲方:(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附件1
数据提供项目验收单示例
接收方名称 | 提供方名称 | ||
项目名称 | |||
数据提供时间 | (填写具体日期或者起止日期) | ||
接收数据情况 | (填写接收形式、数据内容、数据规模等) | ||
验收方式 | |||
验收时间 | |||
上述项目交付数量确认无误,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确认无误( ) 存在异议( )异议内容:
| |||
甲方: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乙方: (盖章)
(签字) 年 月 日 |
一、适用范围
本附件适用于数据提供方向数据接收方交付的数据,作为合同正文中“数据质量标准”的补充说明及具体执行标准。
二、质量维度及指标要求
1. 数据规范性
指标项 | 要求标准 | 检测方法 |
数据格式 | 参考示例:符合数据格式规范要求,格式错误率≤ % | 参考示例:系统自动校验文件格式、字段类型及编码标准 |
命名规范 | 参考示例:文件名按“数据类型_日期_版本号”规则命名,错误率≤ % | 参考示例:正则表达式匹配检测 |
元数据完整度 | 参考示例:元数据包含数据来源、生成时间、字段定义、版本说明等要素,完整度≥ % | 参考示例:人工抽样检查元数据文档 |
2. 数据完整性
指标项 | 要求标准 |
必填字段完整率 | 参考示例:核心业务字段缺失率≤ % |
数据记录完整度 | 参考示例:时间序列数据连续率≥ %(如每日数据无断点) |
关联数据一致性 | 参考示例:主外键关联匹配度 % |
3. 数据准确性
指标项 | 要求标准 |
逻辑一致性 | 参考示例:业务规则校验通过率 %(如金额字段非负、状态字段枚举值等) |
数值精度 | 参考示例:计量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位,舍入误差≤ % |
真实性验证 | 参考示例:关键业务数据与源系统比对一致率≥ % |
4. 数据时效性
指标项 | 要求标准 |
交付延迟 |
参考示例:批量数据交付时间误差≤ 小时,实时数据延迟≤ 秒(按合同约定场景)
|
数据时效 | 参考示例:时间戳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偏差≤ 分钟 |
5. 数据可访问性
指标项 | 要求标准 |
API可用性 | 参考示例:7×24小时服务可用性≥ %,单次响应时间≤ ms |
离线数据可读性 | 参考示例:存储介质读取成功率 %,提供MD5校验码 |
6. 数据一致性
指标项 | 要求标准 |
内部一致性 | 参考示例:同一数据集中相同字段数值一致性≥ %(如同一用户ID在不同记录中的名称一致性) |
关联一致性 | 参考示例:跨数据集关联字段匹配度≥ %(如订单表与支付表的外键匹配) |
时间一致性 | 参考示例:时间序列数据连续率≥ %(如日志时间戳无断点、无未来时间) |
格式一致性 | 参考示例:全量数据符合数据格式规范要求,格式错误率≤ % |
业务规则一致性 | 参考示例:满足业务规则要求,规则冲突率≤ % |
三、安全交付标准
1. 传输安全
交付方式 | 安全要求 |
电子传输 |
参考示例: –使用TLS1.2及以上加密协议 –文件级SM3加密 –双向SSL认证
|
物理介质交付 | 参考示例: –加密硬盘需符合 标准 –交接过程全程视频记录 |
2. 存储安全
存储阶段 | 安全要求 |
临时存储 |
参考示例: –数据保留周期≤ 天 –访问日志保留≥ 天
|
长期存储 |
参考示例: –对象存储启用WORM(一次写入多次读取)模式 –异地冗余备份 |
四、验收程序
1.预验收
乙方应在正式交付前 个工作日提交《数据质量自检报告》,甲方进行抽样验证(抽样比例≥ %)。
2.正式验收
(1)验收期:数据交付之日起 个自然日。
(2)验收工具:使用双方共同确认的校验工具。
(3)争议处理:差异率≤ %时按实际合格率结算;差异率> %时整批退回。
3.验收文档
应包含(参考示例:《数据质量检测报告》《数据安全传输证明》《元数据说明书》)。
五、特殊数据处理标准
数据类型 | 附加要求 |
个人信息 | 参考示例: –匿名化处理(k-anonymity) –提供脱敏算法合规性证明 |
重要数据 | 参考示例: –交付前完成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提供《数据分类分级报告》 |
六、质量保证期
质量保证期为自数据交付之日起 个月。
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瑕疵的,乙方应在 小时内提供修复方案,并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政策解读: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4问4答”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中介人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时参照使用。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本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位置,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文本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四、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本合同应当由监护人签订。
中介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乙方(中介人):
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护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他
证件号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中介服务有关事宜以下协议:
第一条 服务内容
(一)乙方为甲方拟开展的 事项提供以下第 项中介服务:
1.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二)服务期限内,甲方 □是 □否 可以委托其他中介人提供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中介服务。
(三)甲方 □是 □否 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委托给第三人。
第二条 服务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一)报酬的计算标准为 ,金额为 元(大写: )。
(二)甲方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委托费用。
1.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为: 。
2.分期付款,付款时间及数额分别为:
(1) ;
(2) ;
(3) 。
(三)乙方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 ;
账号: ;
开户行: 。
(四)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乙方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报酬。
(五)甲方未利用乙方提供的订立合同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不需要向乙方支付报酬。
(六)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 中介活动费用
(一)乙方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应当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乙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由 □甲方 □乙方 负担。
(三)甲方负担从事进行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应当按照乙方提供的实际支出凭证支付。乙方收款账户信息与收取报酬账户信息相同。
第五条 保密要求
甲、乙双方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即 ,无论本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任何一方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保密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身份证明及相关资质证明。
(二)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自身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信息。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报告中介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中介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及情况。
(五)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费用。
(六)甲方应当对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七)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保证自身及直接提供服务的人员具备开展约定的中介服务所需要的资质及许可条件。
(二)乙方应当对甲方提供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中介活动的开展情况和中介活动费用的支出情况。
(四)乙方应当尽到必要、审慎的核实义务,向甲方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及情况。
(五)乙方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应当为甲方提供订立合同相关咨询和服务,协助甲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
(六)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及费用。
(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协助。
(八)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甲方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服务费用;甲方因此受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甲、乙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约定的保密信息的,对方因此受损失的,泄露方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三)甲方的委托事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因此受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逾期支付报酬的,应按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变更、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
2.发生法律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3.发生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解除权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4.其他 。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双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情况协商延期履行、部分履行、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一)双方保证在本合同中记载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并作为本合同履行以及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本合同争议时的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
(二)任何一方变更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变更后的信息;未及时通知的,对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甲、乙双方因合同内容或者履行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者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双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
。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参照使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但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美容医疗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四、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五、名词解释
(一)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二)美容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依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过备案开展执业活动的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可以用诊所备案凭证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一)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 二 ) 消 费 者 可 以 登 录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官 网
( http://www.nhc.gov.cn ) 和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官 网
(https://www.nmpa.gov.cn),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三)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证、溯源码等资料。
(四)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
(五)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六)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二、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提示
(一)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焦虑”。
(二)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 提升服务透明度。
(三)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四)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五)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
(六)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
(示范文本)
甲方(消费者):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方监护人(如需): 与甲方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医疗美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及效果
(一)服务项目: ,共 个项目。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诊医师、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
息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二)服务实施时间: 。
(三)双方约定的服务效果:
第二条 服务费用
(一)服务费用总额: 。费用明细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服务费用的其他约定: 。
(二)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其他费用。
服务过程中如临时增加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但乙方在突发状况下为维护甲方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甲方应当承担。
(三)付款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1. 一次性付款:甲方应当于 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 分次付款: 。
3. 其他付款方式: 。
第三条 单方解除权
(一)鉴于医疗美容服务的创伤性、侵入性特征,且具有一定风险,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为冷静期。
(二)在冷静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三)在冷静期内,甲方实际接受服务或者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视为放弃无责任解除权。
(四)甲方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退费事宜:
1. 对已接受服务的部分,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服务费用;
2. 对未接受服务的部分,乙方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但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结算退费手续。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情况。
(三)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乙方告知的内容,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何种医疗美容项目。
(四)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告知乙方与服务项目有关的既往史、个人医疗美容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五)甲方应当遵照医嘱配合完成服务项目。
(六)甲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七)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八)甲方应当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有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或者超出乙方服务能力的要求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二)乙方承诺自身及医师、护理人员具备开展约定服务项目所需资质许可、从业资格等条件。
(三)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确保所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四)乙方应当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服务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整主诊医师、诊疗方案,但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甲方重大生命健康权益的除外。
(五)乙方应当在实施服务前向甲方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注意事项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内容。
(六)乙方应当按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应甲方要求及时提供查阅、复制服务,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病历资料。
(七)乙方应当根据诊疗规范为甲方提供诊疗后相关咨询和服务。
(八)乙方应当依法保障甲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利,依法保护甲方个人信息。
第六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欺诈甲方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 主诊医师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
3. 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
4. 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效果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重作、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二)甲方未履行如实告知、配合协助等义务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四)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二)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诉讼方式: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其他方式: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生效方式及附件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三)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1.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诊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如有)以及其他双方确认的文书。
2. 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签署或一方签署并经另一方认可的文件。
甲方(签名):
甲方监护人(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乙方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单编号:
项目编号 | 所属科别 | 项目名称 | 科目级别 | 单位 |
单价(元) | 数量 |
项目收费总额(元) |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信息) | ||||||
医师执业证号: | 品牌及产品名称: | ||||||
其他: | 规格型号: | ||||||
厂商名称: | |||||||
项目 编号 | 所属 科别 | 项目名称 | 科目 级别 | 单 位 | 单价(元) | 数 量 | 项目收费总额(元) |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医师执业证号: 其他: |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信息) 品牌及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名称: |
①所属科别: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
②科目级别: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诊疗项目;如该项目为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项目,请填“无”。
③项目超过两项时可另页附后。
甲方/消费者(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单编号:
本次变更性质(可多选):
□ 服务项目增加 □ 服务项目减少 □ 服务内容变更
变更情况说明: 。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总计:□ 增加 □减少 : 元。
说明:
①请在变更情况说明中写明本次变更(增加、减少或变更)的具体内容,未作说明的视为项目未变更。
②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变更的,请说明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项目增加的, 也可另行填写《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单》。
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变更单签署后应当即时支付增加的费用或者退还多收的费用。
甲方/消费者(签名):
年 月 日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